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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分析

【摘要】:与法学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对应,各个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一脉相承,但很显然,各个法学院校由于自我定位的层次化烙印过于明显,对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并没有予以充分的注意。一些院校的定位显然过于封闭,院校自身的个性化特征压过了法学教育自身的人才培养特征,这就导致培养目标的设定显得有些故步自封。

三、各个院校培养目标分析

从以上所列的各院校培养目标基础关键词以及相关描述中,可以找到如下特征:

(1)法学本科教育根本属性定位不明确。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为本,本科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最重的一块,因而,尽管是基础性的,但明确的定位还是必要的。在这个定位中,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之争具有根本性,一个院校的培养方案应当在这一点上明确态度,但遗憾的是,很多法学院校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当前法学教育界的主流认识是,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结合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认识实际上综合了不同法学教育主体对法学教育的差异化定位。(www.chuimin.cn)

(2)人才培养目标不鲜明。与法学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对应,各个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一脉相承,但很显然,各个法学院校由于自我定位的层次化烙印过于明显,对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并没有予以充分的注意。一些院校的定位显然过于封闭,院校自身的个性化特征压过了法学教育自身的人才培养特征,这就导致培养目标的设定显得有些故步自封。由法学教育职业教育的属性推演,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应该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落脚到职业教育上来,与之相对的就是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应当反映出如下关键词: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这4个关键词体现的是素质教育的要求,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这3个关键词体现的是专业素质的要求,而法律职业人才这个关键词则体现的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直接体现本科法学教育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

(3)学制和修习年限差异较大。一般而言,法学本科教育遵守高等院校本科教育4年的基本学制要求,但是,在修习年限的设定方面,各个法学院校的差异较大,上限和下限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数。从下限上说,有的院校采取3年的设置,有的院校采取4年的设置,在是否存在浮动空间上有所差异。从上限上说,差异则更为明显,有的院校没有规定修习的上限年限,具体的处理方法没有在培养方案中设定。规定上限的院校之间差异也较大,有的是5年,有的是6年,最高的为8年。对于这些差异,各个院校的设定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多,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