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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成果

【摘要】:综合类、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中,强校基本以厚基础为目标,定位相对较低,而一些排名并不太靠前的院校,则反映出多元培养的思路,既有实践人才的目标,也有研究人才的目标。传统的理工类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院校则结合院校特征,设定一些特殊的培养目标,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等。一般而言,各个院校都有一定的弹性规定空间,但一些院校的培养方案没有体现出这种弹性。

二、各院校培养目标描述

(1)目标多元。尽管同属于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但各个院校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体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既有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也有专业性人才的要求;既有实践型、应用型的要求,也有学术型的要求;既有素质教育的目标,也有职业教育的目标;既有人文素质的要求,也有自然科学素质的要求;既有精英教育的目标,也有多层次人才的目标;既有法律基础理论的要求,也有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既有素质教育、大气的追求,也有继续深造准备的目标;既有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要求,也有掌握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专业知识的要求。

(2)特色明显。作为高等法学的基础学位,表4—1中体现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各个院校的基本定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同时也和院校的具体特征有所结合。综合类、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中,强校基本以厚基础为目标,定位相对较低,而一些排名并不太靠前的院校,则反映出多元培养的思路,既有实践人才的目标,也有研究人才的目标。综合类大学中,排名靠前的法学院校,培养目标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各个院校优势学科的主导地位,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气的要求、浙江大学法学院厚法理基础的要求。传统的理工类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院校则结合院校特征,设定一些特殊的培养目标,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等。(www.chuimin.cn)

(3)职业伦理要求不明确。与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不明确相对应,各个法学院校对法学本科生也没有形成相对应的技术性和公共性目标,也就是没有形成明确的实践技能要求与鲜明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属性,各个法学院校对于实践性的要求相对明确,但与之相应的职业伦理要求则相对弱化,在这一点上,各个法学院校缺乏明确的共识,这也是令人遗憾的。

(4)学制统一,修习年限差异明显。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设置和修习年限设置反映出了各个院校在学生培养执行方面的要求强度。一般而言,各个法学院校的学制设置都是4年,这一点几乎没有例外。但是,在修习年限的设置上,各个院校则千差万别,但下限一般为3年,上限为8年。一般而言,各个院校都有一定的弹性规定空间,但一些院校的培养方案没有体现出这种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