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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硕士、博士培养状况

【摘要】:较为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见[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399~40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3]参见张文显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2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参见教育部公布的2007—2010年4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7]根据教育部的统计口径,该部分数据是按照法学学科门类进行统计的。

附录2 全国普通高校普通硕士、博士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附录2—1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具体情况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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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2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具体情况表   单位:人(www.chuim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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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143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较为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见[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399~40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2)。

[3]参见张文显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1990—2005)》,2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参见教育部公布的2007—2010年4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5]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522~523页。

[6]文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来看,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7]根据教育部的统计口径,该部分数据是按照法学学科门类进行统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