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
2023-11-27
六、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1.概况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共招收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3 455人,在校生14 362人,毕业生2 663人。2012年招收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如表3—40所示。
表3—40 2012年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2012年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如表3—41所示。
表3—41 2012年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2012年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如表3—42所示。
表3—42 2012年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如果按照具体院校招生学科名称统计,2012年,全国招收法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的院校共有39所,与2011年的33所相比,增加了6所,具体高校情况如表3—43所示,其中序号为34~39的院校为2012年新增法学类专业博士生招收点的院校。
表3—43 2012年全国招收法学类专业博士生的高校情况表
续前表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仍然需要指出,虽然很多高校并没有法学一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权,但是由于拥有法学学科门类中其他一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权,因而,很多法学博士研究生是挂靠在其他一级学科内招生的,这也就使得,小法学和大法学的培养数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尽管存在着交错,但为了综合反映这种情况,我们将2012年全国进行了法学学科门类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情况在本章附录中列出,并列出全部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以全面把握我国最高法学学位的培养状况。(www.chuimin.cn)
2.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44所示。
表3—44 2012年各省份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人才培养数量 单位:人
续前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法学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法学博士的培养,要求培养机构具有高水平的师资和高质量的软硬件水平,因而,无论是在区域分布上,还是在隶属机构分布上,都会呈现出更明显的不均衡性来。从区域分布上,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一般呈现出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强相关的关系。因而,就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而言,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必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就招生规模而言,招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吉林省、重庆市、广东省、四川省、天津市和湖南省。招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河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招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招生人数差距为1 033人。
(2)就在校生规模而言,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吉林省、重庆市、广东省、四川省、湖南省和天津市。在校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和山西省。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在校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在校生人数差距为4 020人。
(3)就毕业生规模而言,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吉林省、江苏省、重庆市、天津市、湖南省、广东省和山东省。毕业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毕业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毕业生人数差距为834人。
3.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就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来看,2012年,主要隶属机构的人才培养情况如表3—45和图3—19、图3—20所示。
表3—45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情况 单位:人
图3—19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图
根据前文的判断,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最高层次,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人才培养在隶属关系上,必然应当呈现出高端化的情势,这一点,从表3—45和图3—19、图3—20中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来。随着我国普通硕士研究生教育整体走向职业化,研究性人才就仅剩下普通博士法学人才了,因而,这一层次的学生培养工作必然会由高层次的主管机构来承担。在隶属关系层次上,普通博士法学人才培养的任务主要由中央层面的法学院校来承担,省级教育部门承担的比例则位列其次。无论是在在校生总数、招生总数还是毕业生总数方面,教育部主管院校在本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工作中,基本都承担着70%左右的份额,如果将其他中央层面的机构通纳进来,这一比例将达到80%。这就说明,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大众化趋势,但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博士培养工作,仍然掌握在行政级别较高的中央层面,这是由该层次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所决定的,也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各层次人才培养的基本演化趋势。
图3—20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博士法学人才培养情况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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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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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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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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