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13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报告:普通高校法学硕士状况

2013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报告:普通高校法学硕士状况

【摘要】:2.区域分布现状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38所示。

五、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普通高校法学类研究生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中属于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该层次人才的培养对于区域而言,常常意味着发达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于所隶属的机构而言,则意味着高级别的规制权力和管理规格。对于办学单位而言,也常常意味着院校在整个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推而广之,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研究生层次人才的培养,常常意味着法治后备力量的素质。因而,对于研究生层次的学生培养,本报告将更加细化,既在整体上全面考察发展趋势,也具体细化考察各个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情况。同时,还将从区域分布和隶属关系分布上,综合考虑法学类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状况,综合检验社会经济力量和行政隶属层次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综合影响。

1.概况

教育部《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情况表的统计,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共招生36 654人,在校生104 434人,毕业生37 430人。

2012年招收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如表3—35所示。

表3—35       2012年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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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2012年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如表3—36所示。

表3—36       2012年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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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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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2012年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和北京大学,如表3—37所示。

表3—37       2012年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数排名前十位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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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2年法学类专业研究生数统计表计算得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很多高校并没有法学一级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权,但是由于拥有法学学科门类中其他一级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权,因而,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是挂靠在其他一级学科内招生的,这也就使得小法学和大法学的培养数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尽管存在着交错,但为了综合反映这种情况,我们将2012年全国进行了法学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情况在本章附录中列出,并列出全部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以全面把握我国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的培养状况。

2.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38所示。(www.chuimin.cn)

表3—38       2012年各省份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人才培养数量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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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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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随着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发出,中国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整体转型[6],目标定位走向职业化。这就意味着,传统上,普通硕士研究生教育日益从高端的研究取向,走向普通的职业取向。尽管从该文件的发出到执行,时间并不长,但各个省份在研究生培养方面,数量规模的变化已经逐步反映出这种变化。从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的规模都在扩大,但各个省份之间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就招生规模而言,招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江苏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和广东省。招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河北省和江西省。招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招生规模最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之间的招生人数差距为5 979人。

(2)就在校生规模而言,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吉林省、陕西省、辽宁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在校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河北省。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在校生规模最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之间的在校生人数差距为16 262人。

(3)就毕业生规模而言,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吉林省、陕西省和湖南省。毕业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江西省。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北京市和毕业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毕业生人数差距为5 884人。

3.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就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来看,2012年,主要隶属机构的人才培养情况如表3—39所示。

表3—39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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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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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的学生培养机构绘制成图,如图3—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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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8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图

普通高校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处于我国法学教育基础学位的高一层次,但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整体转型,这一层次的学生培养工作也在走向转型,培养任务的主要承担者逐渐向下游移动。因而,和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相似,普通硕士法学类学生的培养机构主要由处于中端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院校承担,但由于这一转型只有5年的时间,而同时该层次的人才培养还具有向研究型法学机构输送后备人才的职能,因此,教育部等国家层面主管机构主管的院校仍然承担着相当的培养任务。随着研究生教育转型的深入,这种层次感也会越来越明显。但从现阶段来看,这一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和隶属机构的层次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呈现着强相关关系。隶属机构越中高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本层次人才的培养任务也就越重,这一点从前文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来。与这一层次相对,普通博士法学类人才的培养则应当由隶属级别最高的机构予以承担,下文将对这一结论进行检验。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规范化,条块划分的隶属机构状况在不断被打破,一些传统上具有自己院校的行政机构,尽管仍然保留着一些师资,但基本上不再承担人才培养工作,这一点从以上地方企业、地级其他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司法部、县级其他部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防部、县级教育部门、中国地震局和中央办公厅等单位主管院校无论招生数、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均为零的现实中可以清晰地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