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
2023-11-27
四、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1.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33所示。
表3—33 2012年各省份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人才培养数量 单位:人
续前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从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就招生规模而言,招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广东省、山东省、北京市、湖北省、河南省、江苏省、重庆市、浙江省、四川省和湖南省。招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黑龙江省和安徽省。招生规模最大的广东省和招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招生人数差距为9 542人。
(2)就在校生规模而言,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广东省、山东省、北京市、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四川省、上海市和河北省。在校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广东省和在校生规模最小的青海省之间的在校生人数差距为37 559人。
(3)就毕业生规模而言,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广东省、北京市、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湖北省、河北省、江苏省、四川省和浙江省。毕业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和吉林省。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广东省和毕业生规模最小的青海省之间的毕业生人数差距为8 904人。(www.chuimin.cn)
2.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就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来看,2012年,主要隶属机构的人才培养情况如表3—34所示。
表3—34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情况 单位:人
仍然将主要的学生培养机构绘制成图,如图3—17所示。
图3—17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图
与前些层次的法学教育不同,普通本科法学教育仍然是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学人才培养形式,因而,除了归属的变化外,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掌控在教育行政部门那里。这一点,从表3—34和图3—17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来。其中,最为主要的普通本科法学类学生的培养机构为省级教育部门主管的院校,其次是民办院校,再次为教育部主管的法学院校。地级法学本科院校数量上的扩张是近几年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学本科日益成为我国基础的法学学历,培养规格上走向大众化。教育行政机构的级别越高,这一层次人才的培养规模萎缩的速度也越快,这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相一致。对于省级机构主管的法学院校而言,由于身处法学人才培养的中端,因而,也就承担起了该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主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这和国家法学人才培养正规化过程的日益分层相契合,也就是,主管机构的行政级别越高,所培养的法学人才越高端;反之亦然。这一点也可以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隶属关系上予以体现。
3.小结:法学类普通本专科生状况
鉴于法学类普通本专科生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我们将二者统一进行一下趋势说明。根据教育部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学生情况表的统计,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共招生170 157人,在校生628 250人,毕业生165 364人。而根据2011年的数据统计,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共招生166 300人,在校生619 600人,毕业生167 000人。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招生数、在校生数与2011年相比都有所增加,分别增加3 857人、8 650人,增幅分别为2.32%、1.40%。毕业生数略有减少,减少了1 636人,减幅为0.98%。根据2012年的数据,全国法学类专业普通本科共招生133 636人,占当年全国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招生数的78.54%;在校生516 155人,占全国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的82.16%;毕业生121 492人,占全国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数的73.47%;专科共招生36 521人,在校生112 095人,毕业生43 872人。
尽管我国研究生教育在走向职业化,但作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主干,短时间内,法学类普通本专科生培养的基础性地位仍然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但小的变化却已经出现。这一点从毕业生人数的减少上可以看出,而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在整体增长比例上的减少和在省份间的不均衡分布也可以反映出这种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在本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方面日益压缩,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则明显出现滞后的局面,在本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方面,还处于规模扩张阶段。这种不均衡性将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转型逐渐发生改变,尤其是对于普通高校普通法学专科类层次而言,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必然经历的阶段,而目前的不均衡性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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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较为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见[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399~40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3]参见张文显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2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参见教育部公布的2007—2010年4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7]根据教育部的统计口径,该部分数据是按照法学学科门类进行统计的。......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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