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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普通高校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摘要】: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

三、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培养状况

1.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31所示。

表3—31       2012年各省份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人才培养数量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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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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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就招生规模而言,招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和陕西省。招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重庆市、福建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甘肃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规模最大的广东省和招生规模最小的重庆市之间的招生人数差距为3 195人。

(2)就在校生规模而言,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湖南省和湖北省。在校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福建省、上海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黑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校生规模最大的河南省和在校生规模最小的重庆市之间的在校生人数差距为12 229人。

(3)就毕业生规模而言,毕业生规模最大的十个省份分别为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江西省、湖南省、北京市、山西省和云南省。毕业生规模最小的十个省份分别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重庆市、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规模最大的河南省和毕业生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之间的毕业生人数差距为6 225人。(www.chuimin.cn)

2.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就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2012年,主要隶属机构的人才培养情况如表3—32所示。

表3—32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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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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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的学生培养机构绘制成图,如图3—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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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2012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隶属机构分布图

从表3—32和图3—16中可以看到,就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主要的培养承担机构为省级其他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这一点无论是从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从毕业生规模上都能清晰地反映出来。大量其他机构主管的院校,虽然也仍然有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培养的职能,但基本上已经有名无实,地方企业、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司法部、外交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院、国防部、县级教育部门、中国地震局和中央办公厅等虽然有主管的本层次院校,但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已经全部为零。教育部主管的本层次院校虽然还有少量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但招生已经停止。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和成人专科法学类学生相似,中央层次的主管机构淘汰本层次人才培养的原因主要在于该层次学生的素质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水平的法学类学生规模日益扩大,低层次的法学人才出局恰在情理之中。相对而言,县级其他部门主管的院校不再承担本层次法学人才培养职能的原因则主要在于教育行政权力在向上游移动,本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只能聚拢,也说明了法治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