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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普通博士法学院校分布情况及问题分析

【摘要】: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在法学博士生培养方面,处于严重落后局面,其中青海、西藏和贵州3个省份没有一所院校具有法学博士培养资格。表3—262012年普通博士法学院校隶属机构分布情况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从表3—26和图3—13来看,由教育部主管的普通博士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量最多,达到53所,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49.07%。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外交部均主管1所,共占总数的2.78%。

六、普通博士法学院校

1.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博士法学院校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24所示。

表3—24       2012年各省份普通博士法学院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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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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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从表3—24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每个省份都有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培养法学博士研究生,因而,在博士生的培养方面,在地域分布上更是呈现出不平衡态势,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尤其巨大。按照宏观经济领域中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块的划分,东部地区11省市共有60所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占总数的56%之多;中部地区8省共有27所,占总数的25%;西部地区12省区市共有21所,占总数的19%。如表3—25所示。

表3—25       2012年普通博士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各地区的分布

img95(www.chuimin.cn)

就普通博士法学院校的地域分布而言,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沿东、中、西次序急剧减少。其中,东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有5.45所,中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有3.38所,西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仅有1.75所,几乎呈现几何级的下降状态。这充分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学高级人才培养之间呈现出强相关关系。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在法学博士生培养方面,处于严重落后局面,其中青海、西藏和贵州3个省份没有一所院校具有法学博士培养资格。

2.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普通博士法学院校主要的隶属关系如表3—26和图3—13所示。

表3—26       2012年普通博士法学院校隶属机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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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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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3 2012年普通博士法学院校隶属机构所占比例

普通博士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隶属关系分布上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态势。从表3—26和图3—13来看,由教育部主管的普通博士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量最多,达到53所,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49.07%。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3所,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2.7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管2所,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1.85%。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外交部均主管1所,共占总数的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