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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数量及分布情况

【摘要】:表3—182012年各省份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数量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不平衡态势。正是鉴于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地位,这里有必要将一级学科的法学院校的具体情况梳理出来。

四、普通本科法学院校

1.区域分布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普通本科法学院校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表3—18所示。

表3—18       2012年各省份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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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不平衡态势。按照宏观经济领域中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块的划分,东部地区11省市共有346所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占总数的46%;中部地区8省共有232所,占总数的31%;西部地区12省区市共有175所,占总数的23%。如表3—19所示。

表3—19       2012年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各地区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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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普通本科法学院校的地域分布而言,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沿东、中、西次序逐渐减少。其中,东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有31.45所,中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有29所,西部地区每省份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平均仅有14.58所,与东中部地区差距甚大。

2.隶属关系分布现状

普通本科法学院校主要的隶属关系如表3—20和图3—11所示。

表3—20       2012年普通本科法学院校隶属机构分布情况(www.chuim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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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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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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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2012年普通本科法学院校隶属机构所占比例

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在隶属关系分布上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态势。从表3—20和图3—11来看,由省级教育部门主管的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量最多,达到385所,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51.12%。其次是民办机构,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22.71%。再次是教育部主管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占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9.30%,地级教育部门主管院校占比为7.17%,省级其他部门主管院校占比为3.8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司法部、外交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的普通本科法学高等教育机构数量最少,均为1所,加起来一共有10所,共为总数的1.33%。

3.以本为本

前文已经明确指出,20世纪80年代多种形式的高等法学专科教育提高了在职政法干部的学历层次和人员素质。到90年代初,大专层次司法干部的学历补课任务接近尾声,同时国家也逐渐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学历要求。1993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补充干部的文化条件是“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之后,《监狱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都规定了这些法律职业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更是把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提高到本科。

随着法律对法律工作者执业要求的逐渐提高,“本科层次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层次,也是最重要的层次”的教育理念变得日益明确。1990年12月司法部召开的成人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应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任务,并将重心逐步由专科层次向本科层次过渡。《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强调要逐步调整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指出“在层次结构上,将以专科为起点,重点发展本科法学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实现了从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大力发展法律专科教育”向“以本为本”的法学教育的转变。

正是鉴于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法学类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地位,这里有必要将一级学科的法学院校的具体情况梳理出来。鉴于法学本科本身包括法学、监狱学和知识产权三个小的布点,但又和大法学有所不同,因此,对2012年全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布点情况,本报告将采用小法学的基本方式以附录形式予以展示,因而具体数量可能会与之前大法学的数据有所差异,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