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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分布调查

【摘要】:第三章高等法学教育:分布、学生和师资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紧密关系。无独有偶,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也与法学教育有着难解难分的密切关系。[3]一直以来,大学法学教育都是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学关注的话题。出于历史传统和管理需要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行政当局公布发表的数据多为“大法学口径”。对于大小法学之分,由于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所以,这里有必要提前进行分析,以保证整个报告的说服力和综合分析的解释力。

第三章 高等法学教育:分布、学生和师资

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紧密关系。个人以及群体的知识再生产过程是维系和再生产社会制度的重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生产和传播法学知识、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预备人才的大学法学教育对于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推进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是从法学教育开始的。“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1]欧洲近代意义上的最早的大学是位于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而它恰恰是起源于一所法律学校

无独有偶,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也与法学教育有着难解难分的密切关系。清末废除“科举制”后,法政学堂和大学法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科举制”的制度替代品。因之在清末民初,法学教育一度呈现繁荣之象,“在短期内呈突发式扩展”[2]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形成初创阶段(1949—1956年)、停滞挫折阶段(1957—1976年)、恢复发展阶段(1977—1991年)及改革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的艰难历程,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的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3]

一直以来,大学法学教育都是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学关注的话题。在研究这个题目的时候,有相当多的主题涌入研究者的视野。我们根据本课题“机构、人员、活动、经费”的四分法框架,以数字实证为基本定位,将上述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冀能揭示近年来大学法学教育发展中一些规律性、共同性的东西,使我们的常识判断建立在更为坚实的实证支持之上。(www.chuimin.cn)

在统计学上,一般将数据分为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两种。所谓截面数据,是由大体上同时,或者和时间无关的不同对象的观测值组成的数据。所谓时间序列,是由对象在不同时间的观测值形成的数据。截面数据一般反映的是研究对象在一个时间点上的信息,而时间序列反映的是研究对象在某个历史阶段中的信息。

本部分研究将使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于揭示趋势之际,亦能深入考察比例结构,并兼顾到数据获取上所遇到的限制。

本部分研究在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官方统计口径与研究需要之间的差距。我们的研究主要基于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出于历史传统和管理需要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行政当局公布发表的数据多为“大法学口径”。在中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框架内,“法学”一词有大小两重含义。“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民族学等6个学科类。而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小法学,即狭义上的法学。

对于大小法学之分,由于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所以,这里有必要提前进行分析,以保证整个报告的说服力和综合分析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