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司法部召开的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把培养目标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38]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具有时代的特点。......
2023-11-27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相对于其他领域来说,法学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起步晚、规模小。建国初期,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法学教育对外交流的范围和规模都非常有限,50年代法科的留学生全部是派往苏联的,而且自1950年到1959年只有86名,还不到这一时期留学人员总数(8 750人)的0.01%。50年代各大法律院校虽然也聘请了一些法律专家前来授课、讲学,但据统计,1953—1957年间有46名财经政法专家来华讲学,只占此间聘请苏联专家比例的8%。[83]五六十年代外国人到中国留学进修也主要是学习汉语和中国历史,几乎没有学习法律的。“文革”时期,刚刚建立起来的初步的对外交流关系遭到破坏,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文革”的结束标志着我国闭关锁国时期的终结。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我国各方面的对外交流也逐渐发展起来。意识形态的不同给对外交流合作带来的障碍被逐渐打破。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84]“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85]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总结我们自己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借鉴国外发展教育事业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外交流。”
在这些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以促进和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1981年1月14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7单位《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审批费用、待遇、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教育工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3月9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有关问题的指示》。1983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指出,在充分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积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国外人才,特别是引进现在国外的华侨华裔人才,将大大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这些政策法律的激励、引导和规治下,“文革”后,我国法学领域的对外交流逐渐发展起来。1978年法律院系重建之初就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派遣出国留学人员。80年代后半期,一些政法院校也开始接收外国留学生。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院系自1986年以来,陆续接收一批外国留学人员和进修人员。为适应对外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情况及外国人学习研究中国法律的需要,近年来一些院校先后举办了中国法律讲习班。如北京大学法律系1984—1986年分别举办三期为期两周和一期为期四个月的中国法律讲习班。华东政法学院1982—1988年共举办9期外国人汉语法律讲习班。[86]
自1982年以后,中外法律院校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逐步建立起来,如1984年开始组建的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除了这种一对一的院校交流外,80年代也出现了像中美法律教育(即本章的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这样更高层次的高校之间群体性、有组织的交流合作形式。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是一个民间的法学教育交流组织,由中国的6所大学[87]法律系、政法学院和美方8所大学[88]的法学院的代表组成。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促成两国法学教育代表团互访,互派留学人员以及中方邀请美国法学教授来华短期讲学。1983年,根据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的协议,由委员会中方成员院校组成的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赴美国考察,访问了18所大学并与之进行学术交流。[89]
除了校际交流外,80年代政府间和社会团体间的法学交流也有所发展。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曾多次组团到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考察访问,学习国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如1986年5月司法部应日本妇女人权协会理事长佐佐木静子的邀请组成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赴日本考察访问。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发展阶段,法学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虽然有了初步发展,但与其他领域相比还是比较薄弱的,如1980—1990年全国公派留学人员共37 410名,而据不完全统计,法学只有200多人,仅仅占全国公派留学人员总数的1%。[90]部分原因是“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学是阶级性十分强烈的科学”[91],“法律具有较强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有本质区别”[92]之类的观念在80年代还比较盛行。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关系得到了不断调整和全面发展,其背后的支撑和动力,除了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日益淡化以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加入WTO。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就教育而言,加入WTO是教育面向世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我国在教育领域做了相应的承诺,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国家加强了对对外交流的鼓励、引导力度。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成功经验。出国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国家要给予重视和信任。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继续扩大派遣留学生;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支持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研究,鼓励他们学成归来,或采用多种方式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改革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办法,加强我国高等学校同外国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外学校或专家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展科学研究”。1995年4月,国家教委设立国家教委留学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改革了原有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布录取结果、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新选派办法。
教育部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除按现有留学基金制度继续派遣短期访问学者外,由国家资助,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水平贡献力量。
2003年国家公派留学实施“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将高级研究学者的选派与建设一流大学和重点学科相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自2003年始,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全面改善了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在外生活条件,尤其对“高级研究学者”生活费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充分体现国家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视。并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首先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5个国家进行试点,试点阶段的奖励规模为100人。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形势,创造教育对外开放更加宽松的环境,逐步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和水平,既体现中国教育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需要,中国教育部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要求以及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自2000年开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3月1日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93],2004年教育部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科技成果,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94](www.chuimin.cn)
教育部2004年2月10日发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也强调:“加强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继续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深化留学工作制度改革,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进一步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强与国际上高水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扩大来华留学生的规模。深化政府奖学金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为实现《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确立了“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来华留学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
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引导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政法院校成为法学对外交流的主要承担者,很多高校都设有专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专门机构。派遣留学生和高级访问学者是中国法学院的主要交流形式。派遣留学生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如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官方交流、校际交流、民间交流和自费留学等。留学的国家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遍布五大洲。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与20多个国家的几十所大学有交流联系,与近40所院校、学术机构建立了长期联系,范围遍及亚、欧、美、非、澳五大洲。在全球范围内吸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开拓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项目。每年大约有200人次的教职人员公派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考察访问、讲学等交流活动,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3。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其重点仍然是同西方国家的交流,与非西方国家的交流合作还非常有限。我国各大学法学院进行的国际交流主要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为对象,派出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基本集中在上述几个国家。1983年到1992年司法部部属院校派遣出国进修人员203人,其中派往美国的有83人,占41%。
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开始从单向交流逐步走向双向交流。例如,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总人数已达近300人,并且培养出中国大陆第一个外国的法学博士和第一个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法学博士。另外,每年约有500名国外短期学生参加分别用英语、法语、意大利语、日语教授的中国法律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每年接待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1 000多人次,包括学术代表团、政府代表团和其他一些高层官员代表团。但是,法学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在每年留学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还是相对较小。以2004年为例,中国的420所高校接收了来自178个国家的110 844名留学生,其中法学专业的留学生2 438名,低于文科(汉语、艺术)、医科、经济学、工科、管理类的来华留学生数。
2001年到2004年来华留学生情况如表2—22所示。
表2—22 2001—2004年来华留学生情况
说明:a.2001年没有法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统计,此处数据包括经济、管理、法学专业的来华留学生。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2002—2005年各年版本。
中外高校合作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活动也发展起来,如1995年开始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与美国杜肯大学法学院合作举办的中国法律暑期班,1996年开始由法国驻华使馆、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欧洲法律培训班”,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暑期班”,2002年由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英法律暑期班”,2004年开始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汉堡大学伯斯瑞斯法学院主办,美国太平洋大学麦格乔治法学院、加州大学黑斯汀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美欧法律暑期学院等。
在这一阶段,高层次的国际性的法学教育学术研讨会的举办也非常频繁。例如,1998年的首届“中美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及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学术研讨会”,1999年的“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2000年6月的“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2000年12月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从2000年开始的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教育论坛”,2001年的“亚洲法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2002年的“法治与法学教育国际论坛”,2005年的“中法法学教育论坛”,2005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论坛”,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教育部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共同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这次大会于2005年4月2日在北京举行了开幕仪式,为期两天,旨在探讨和研究两国在法学教育领域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在中美两国法学院校之间建立更加广泛和密切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法学教育的合作与交流。来自哈佛、耶鲁等50多所美国著名法学院校的院校长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00多所中国高校的院校长约200人与会,会议围绕中美两国法学院评估、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法学课程设置的变化、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以及法学院院长的地位与作用等议题展开交流研讨。这次会议不仅为中美两国法学院共同研讨两国现行教育体制下的法学院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了论坛,并创设了推动中美两国法学教育领域进一步交流与合作的新平台,而且,通过这次会议设立了一个中美法学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调委员会,并将以此为开端建立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合作的常设论坛,每年分别在中国和美国举办会议,由不同的法学院承办。
与世界上的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有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和学习国外著名法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以及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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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后,法学方面的科学研究有了初步发展,1954年政法研究会成立,《政法研究》创刊,将法学列入了“科学”的行列。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主要也是条文解释性的。为了促进法学研究的改革和发展,1986年8月司法部在烟台召开了第一次政法院校学术讨论会。......
2023-11-27
《意见》提出,要着重抓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1994年在上海、1995年在南昌、1996年在北戴河、1998年在扬州,召开了四次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党的十五大以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加大力度、加快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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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而使普法教育成为由法律保障的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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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元评估来源于评估,但对评估又有促进和改善作用。顾名思义,元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价值对教育评估工作本身的程序和指标进行评估的活动,目的是对教育评估的指标和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以指出评估的不足并正确有效地引导教育评估。图5—1教育质量、教育评估与元评估的关系示意图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评估的科学性,对其本身进行再次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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