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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师资改革与发展

【摘要】: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师资一直是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关注的问题。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条件、考试、认定等做出规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指引下,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七、师资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科教兴国,教育为本;振兴教育,教师为本。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强化师资建设,法学专业教师的数量逐年增加,到1957年达到752人。1957年以后,师资建设与整个法学教育一样处于挫折停滞阶段,很多教师受到迫害,被打成右派,教师数量骤减。1978年政法院系复办时法学专业教师仅有178人。[69]因此,“文革”后法学教育的恢复重建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师资的短缺。当时,司法部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如归队政策、输血政策、毕业生优先补充等)从数量上加快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还委托有关法学院校系举办“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加强法学教师的培养,以提高教学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198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专门讨论了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培养、补充师资,提高师资的素质。会议确定了以下方案:第一,以开办研究生班为主,扩大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名额,将毕业的研究生主要选留作师资。第二,加大从本科毕业生中选留师资的比例。第三,从政法实际工作部门商调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干部到校任教,或者聘请为兼职教师。第四,继续举办助教进修班和各种短期的、单科性的师资进修班、专题讲座,帮助中青年教师更新知识,逐步提高学术水平。第五,对现有教师,特别是其中的学术带头人和中年骨干,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培养师资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工作母机作用。据初步统计,1980年到1990年,司法部共举办近20期各类的专业师资培训班,共培训各类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教师8 000多人。[70]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法学教育恢复重建阶段的师资有了较大发展,到1991年普通高等学校政法类专任教师达到5 802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1.48%。其中教授167人、副教授932人,占教师总数的18.9%。[71]但由于这一阶段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恢复发展,法学专业教师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仍然无法满足需求。根据1992年对4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其中有20所高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41.7%,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华东、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学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学院则达到1∶16.7。截至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设置法学类本专科教学点的121所高校中,有14所院校无具高级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还有3所院校法学教师在5人以下,其中仅有一名副教授,这两类共计17所,占总数的14%;法学专业教师在7人以下的有13所,占10.7%;5人以下的有8所,占6.6%;更有3所院校只有3位法学专业教师,1所院校仅有2位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72]高校尚且如此,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其他各种机构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师资一直是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关注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1994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同年10月22—2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大连召开全国教师住房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经验及做法,研究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及目标任务,以推动全国教职工住房条件的全面改善。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条件、考试、认定等做出规定。

教育部1998年12月24日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为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73],并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增设博士专项奖学金,对于获奖后留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博士,连续5年支持其科研、教学工作。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高质量教育的一个基本条件,各级党政领导要为教师多办实事,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待遇。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素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于1999年8月16日专门发布了《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通过建立特聘教授制度、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基金等制度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调整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同时对如何强化教师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如何改善教师地位和生活工作条件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程”,全面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74],完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快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75]。(www.chuimin.cn)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指引下,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人员结构逐步得到改善,学术梯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生活、工作条件总体上有所改善。2005年法学专任教师数如表2—20所示。

表2—20       2005年法学专任教师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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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5)》。

法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由于法学教育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的不断扩大,教师数量仍然不能满足法学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甚至情况有恶化的趋势。1999年法学专任教师数量是1991年的2倍,但2000年法学院校的师生比已从1991年的1∶7降至1∶19。而且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结构仍不尽合理;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紧缺,骨干教师队伍新老交替的形势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