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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发展报告:专业设置改革与发展

【摘要】:六、专业设置方面的改革与发展70代以前,中国高等法律院系的专业设置比较单一,1978年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基本上都只设有一个法律专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六、专业设置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70代以前,中国高等法律院系的专业设置比较单一,1978年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基本上都只设有一个法律专业。1983年以后增设了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学、刑事侦查、劳改管理和司法管理等7个专业,开始改变单一专业的局面。1985年,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了法学类专业目录,除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学、刑事侦查、劳动改造法学外,还增设了环境法学、知识产权两个第二专业学位。1991年起,国家教委和司法部又共同组织修订了专业设置目录,并于1993年颁布了新的法学专业目录,调整为5个本科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劳动改造法学)及4个普通专科专业和6个专业方向。侦查学划归公安类专业目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三个专业升格为研究生专业或学科专业下的一个专业方向。成人高等政法院校,主要根据用人部门的需要,按职业设置了一批专业,如法律、经济法、涉外经济法、行政法、司法管理、刑事司法、劳改管理、劳教管理、经济管理人事管理及公安、检察、安全、侦查等。[68]

专业口径过窄不仅影响了学生的知识面,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教育部按照“宽口径”、“厚基础”,提高综合文化素质、培养治国人才的要求,组织著名专家学者对全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调减修订。本科专业总数在1993年的调整中由813种减少为504种,1998年又调整为249种。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将我国高校分为10类,即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师范、外语、财经、政法、体育和艺术院校,并且对高校专业设置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相一致,1997年10月在广东举行的法律教育(即本章所说的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自1999年起只按一个法学专业招收本科学生(可在高年级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并确定了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都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增加学生自由选修课程。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专业有10个。2001年8月28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0月25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11月9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10年来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经验,探讨专业学位教育的特色和规律,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使专业学位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www.chuimin.cn)

为使高校的专业设置更加适合社会需要,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强高校办学积极性,2002年教育部首次尝试放开一部分专业设置权,决定授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本科专业自主设置权。

对于1998年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中已经归并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恢复设置。但对于办学特色和优势显著、办学条件好的已归并专业,经学院申报、专家审议和学校审批后,则可在二级专业类下设专业方向,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模块,由学生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