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改革与发展

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改革与发展

【摘要】: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招生制度的完善,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招生制度改革上,华东政法学院率先参加全国首批招生制度的改革试点,实行自主招生、收费上学。高校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四、招生、分配体制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1949—1952年人民政府全部接管了公私立大学,统一改为公办,从此开始实行全国统一招生[55],毕业生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分配工作,上大学不用交学费,包括住宿、教育医疗等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均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了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分配的规定,允许高校招收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的学生。1986年以后,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就业计划进行了调整,加大了调节性计划的比重。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1989年5月5日,国家教委发出《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从80年代后期,基本上每个学校都降低入学标准,招收自费读书自谋职业的自费生,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计划内招生”人数仍然由国家教育部控制,“计划外招生”人数由学校自行决定,收入归学校所有。因此,学校不断增加“计划外招生”,导致招生人数超过了学校师资、图书、校舍的承受能力。法学作为“热门”专业自然成为高校创收的手段。由于入学标准、学制和学习业绩各不相同的学生可以得到完全相同的学位证书,以致无法按照学位证书对毕业生进行可靠评价。

基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改革了高等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全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招生的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改革高等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行,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在现阶段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后,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国家通过设置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基本标准、审核办学条件、教学评估、拨款以及有关部门发布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供求信息等手段,调控招生总规模和专业结构。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及社会和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不应以收取高额学费而降低录取标准。

《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规定:“九五”期间,要积极推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费生和自费生并轨,普遍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制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制度。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招生制度的完善,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近期内以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到2010年前,除实行定向招生和享受定向、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按规定方向或合同就业外,其他毕业生基本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www.chuimin.cn)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1997年以前,原司法部所属五所政法院校分批实行招生“并轨”,逐步建立起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大部分自主择业的机制。在招生制度改革上,华东政法学院率先参加全国首批招生制度的改革试点,实行自主招生、收费上学。

高校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重要意义在于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思想,逐步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投入的格局,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提高学生自觉学习的主动性,鼓励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弥补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以保证这一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高校“并轨”之后困难学生的就学机会,教育部在1998年12月24日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强调:“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高校特困生给予资助,保证经高考录取和已在校的家境贫寒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国家继续安排资金资助特困生,地方财政和学校相应配套资助。同时,积极开展高校学生贷学金等多种助学制度的试点工作。”1999年8月17日,教育部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与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通过银行贷款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程”,要求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目标责任明确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框架体系,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全力建设和用好“就业网”,加速实现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毕业生就业率、待业率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就业状况监测制度;面向就业需求,深化教育系统内外的各项改革;切实将高等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评估、经费投入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