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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与改革成果

【摘要】:如何对法学教育质量进行宏观调控,协调法学教育发展规模与教育质量的矛盾,成为法学教育第二次发展高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在协调办学规模与教育质量方面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的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到90年代初已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法学教育体制:普通高等学校、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中专、司法学校、职业高中等多种法学教育形式共存。1977年我国高校有政法院系3个(1院、2系),到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有121所设置法学类专业,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增加了一百倍。而成人教育的发展势态就更加迅猛,到1993年,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培养本、专科学员约15万人。

但1977—1991年十几年间法学教育的迅速恢复发展并没能完全满足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1992年后市场经济体制构筑的法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全方位需求,使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随着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当时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培养规模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极不相适应”和“法律人才的层次结构与新时期法制建设对人才的要求极不相适应”[39]

1993年1月1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要求高等教育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改革办学体制,积极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校办产业。之后,司法部根据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制定的《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确定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必须保持适当高于教育平均发展速度,使办学规模有较大发展”。1994年9月,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在法学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除了律师以外,“法官检察官公安、安全部门的法律人才,缺口也很大,最近中央决定给政法部门增编20万人,立法部门(人大立法、行政立法)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其他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法学研究部门和法科院校的教师等至少要有10万人。到本世纪末,法律人才共缺少35万人,平均每年需补充6万多人。目前每年毕业生13 000人,面对如此严重的供求矛盾,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有较大规模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2月13日印发的《听取司法部关于法学教育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0号)指出:法学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法学教育的规模不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了缓解法律人才供需矛盾,国家要在教育发展上对法学教育给予适当倾斜,力争在‘九五’期间使法学教育得到较快的发展”。1999年国务院决定扩大高等学校教育规模,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2010年达到15%,实现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90年代以后,我国法学教育继续飞速发展,无论是设立法学院系的学校,还是招生的人数(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之后增长更为迅猛),都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5年底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所有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均有权授予法学学位,50余所法律院校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共有硕士学位点300余个,20所高等教育机构有权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其中6所高校和科研单位为法学一级学科授予单位。与学位制度相衔接的法学学科博士后制度也初具规模,已经建立起11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据统计,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数如表2—16所示。

表2—16       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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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2006)》,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为扩大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除了发展普通高等院校以外,这一阶段仍然继续强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是优化教育结构的要求。”李岚清同志分管教育后,根据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具体国情提出:“由于社会需要不同层次的人才,我国大多数青年不可能也不需要都进入大学学习,所以不一定都上大学,走这个‘独木桥’,而可以走通过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才之路,把独木桥变成阳关道。”“中国教育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1993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了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方针及任务。在这种方针的指导下,到2005年,成人高校法学专业的本、专科学生数如表2—17所示。

表2—17       2005年成人高等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情况   单位:人(www.chuim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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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20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的设置数和招生人数激增。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骄人成绩,另一方面也将专业教学质量问题提上日程。法学教育办学规模和数量的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固然反映了社会的现实需要,但90年代以后法学教育的“泡沫化”现象愈发严重,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建立在整体质量不高的基础上的。不仅财经院校、师范院校、外语院校开始设置法学专业,一些理工科的院校,如农业类、机械类、电力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一哄而起,水平难免参差不齐。有的院校实际并不具备基本的设置法学专业的条件,大多数院校教学压力很大,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各类成人教育,很多学生抱着“混文凭”的态度、老师抱着“挣外快”的态度来对待法学教育。在监控手段极为贫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马“赶制”法律人才,这种批量生产的方式必然导致法学教育质量下降。如何对法学教育质量进行宏观调控,协调法学教育发展规模与教育质量的矛盾,成为法学教育第二次发展高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改善简单地以数量评价人才与业绩的做法,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建立起严格的法学本科教育事前准入制度和事后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严格限制其开办法学学科、专业。

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强调:“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采取领导、专家和社会用人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估。”

《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也强调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摆在突出位置,“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数量和质量、速度与效益的辩证关系,坚持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方针”,“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重数量而忽视质量、重速度而忽视效益的倾向,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摆在突出位置,促进教育发展方式从重视规模速度向着力提高质量效益转变”。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和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有关规定,司法部自1995年开始着手布置政法院校的评价工作。1996年10月21日至12月3日,专家组先后对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进行了实地测评。[40]1995年6月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成[1995]7号)。据此,司法部成立了部属普通高等政法院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和评估工作组,对所属5所普通高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进行了评估。1996年3月,司法部还向国家教委提交了《高等政法类院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

2001年8月28日,教育部制定并印发了内容具体而翔实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2004年又进行了修订。同时,我国开始逐步引入高等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并在院校评估的经验基础上开展了专业评估的试点。

教育部对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包括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本科层次由教育部高教司和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主要是通过5年一轮的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的评估来进行的。教育部对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则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主要是对各高校法学学科进行评估。21世纪初,教育部已经开展了针对法学教育的专业评估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