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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991年中国法律发展时期调整成果

【摘要】:例如,1984年初北京市各级法院共有工作人员2 054人,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209人,占10%。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5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是建国多年来第一次有关高等法学教育的全国性会议。[34]1991年研究生情况如

二、调整发展时期(1984—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后,法学教育逐渐受到重视,1977年到1983年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重建。但是80年代初期的发展“带有补偿欠账的特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仍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即使是情况较好的北京,司法队伍中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员也非常有限。例如,1984年初北京市各级法院共有工作人员2 054人,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209人,占10%。其中属政法院系毕业的192人,占9%;受过法律中专教育的36人,占1.7%。在法院系统中,区县法院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在全体工作人员中的比例就更低。北京市通县法院民庭工作人员30人,没有一个政法院系毕业生,大部分是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30]

为了尽快解决政法专业人才奇缺、量少、质弱的矛盾,1983年以后,除了继续采取大力发展、充实提高的方针,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以外,教育部、司法部更加着重强调“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举”、“除了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31]的办学方针,“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办法律专业”[32]。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法学教育的格局在这一时期基本形成。

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5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是建国多年来第一次有关高等法学教育的全国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方针和发展设想、师资队伍建设,密切教学与实际的联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会议认为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是:第一,法律专门人才奇缺;第二,高等法学教育的基础十分薄弱,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第三,近几年来发展速度很快,数量和质量的矛盾相当突出,现有教师的负担已经很重。会议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确定80年代中后期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应该是:除了努力办好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扩大招生规模外,主要是发展研究生、大学专科和中等法学教育,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尽快建立起布局合理、层次比例协调、学科和专业比较齐全、基本适应形势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会议初步安排,1987年全日制高等政法院系本科和专科招生1万人,比1982年招生数增长1.5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班和专门培养师资的研究生班也将大幅度增加招生人数,每年争取达到450人,比1982年增长约两倍。凡有条件的政法院系,应陆续开办函授教育,要求1987年的函授招生数达到8 000人,至1990年累计可毕业3万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尽快开设法律专业,并支持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开设法律班,在1990年以前,能有5万名在职干部和知识青年通过电大学习,掌握大专水平的法学知识。各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应尽早开考法律专业。为了解决经济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要的既熟悉行业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律的人才问题,有条件的院系可试办二年制的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班和短期的涉外律师、法律顾问训练班,并逐年扩大规模。

1984年法检司再次联合发出通知,在广播电视大学中开设法律专业,一些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开考法律专业。1985年后十几个省建立了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8年司法部又会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托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组织助学工作。

这一时期,除了加速发展法学教育以满足我国法制建设的需求以外,也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为了配合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5月15—20日在北京召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的步骤和措施。5月19日,邓小平出席闭幕式,并做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5月27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并于5月29日在《人民日报》公开发表。《决定》就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领导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等各方面的改革做了规定,并决定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改变高等教育科类比例不合理的状况,加快财经、政法、管理等类薄弱系科和专业的发展。

1985年6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示:一个法律院校,一个管理干部学院,要发展,要扩大,要搞快一些。7月中央书记处又指出:要“广开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大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并且进一步明确:“司法部应当把培训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1985年10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属政法院校教育体制改革座谈会,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具体措施。

80年代中期中央的一系列教育会议及国家领导人对法学教育的指示和关注,促进了高等法学教育80年代中后期的大发展,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点急剧增加,教育结构逐步得到调整,办学形式从单一向多样化发展。到1991年底,法学院校系已达116所,本专科招生达11 888人,毕业生达11 894人在全国高校招生数、毕业生数中均占1.9%左右;在校生达40 741人,在全国高校在校生数中占1.7%左右。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任教师已有5 802人,比1978年增长了将近32倍,占全国高校教师总数的比例也从1978年的0.09%增长到1.4%。全国只有青海和西藏的高校尚未设置法学专业。[33]

到这一阶段末的1991年,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师资情况如表2—10所示。

表2—10       1991年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师资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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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1992)》。(www.chuimin.cn)

研究生层次的规模逐年扩大,以适应法制建设对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34]1991年研究生情况如表2—11所示。

表2—11       1991年法学专业研究生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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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1992)》。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也迅猛发展起来。1983年后,西北、中南政法学院复办后也相继开办法律函授、夜大学和干部专修科教育,同时还委托吉林大学法律系面向东北地区举办函授教育。1984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司法干部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托中央和各地的广播电视大学开设法律专业,满足边远和不发达地区政法干部教育的急需。1985年建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面向社会开辟了一条自学成才的道路。1985年司法部接受中央29个部委的委托,在北京创办全国企事业顾问培训班。1986年以后司法部先后成立了司法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和司法部深圳法律人才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198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基础薄弱状况的工作指导方针与措施,强调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这是成人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1988年起,由中国政法大学以及西南、华东、西北和中南政法大学试办法律函授、夜大学“专升本”教育。1988年司法部会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开考法律专业。

1991年各类成人教育学生情况如表2—12所示。

表2—12       1991年全国各类成人教育学生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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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年鉴(1992)》。

从表2—12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中的各项专科生人数已远远超过了本科生,符合全国高等教育座谈会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专科教育的要求。

法学教育在本阶段得到恢复重建,并在80年代中后期加速发展,到90年代初初步形成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为1992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另一个高潮奠定了基础。但这一阶段,在尽量发展规模的同时,布点过多、师资短缺的矛盾日益显露,速度与质量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