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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1977-1983年恢复重建时期

【摘要】: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从此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制度。一些重点高校197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2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恢复重建时期(1977—1983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大力发展法律院校。对法律和法制重要性的确认,是法学教育在70年代末期迅速兴起的一个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法队伍素质偏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很少,法律人才青黄不接。邓小平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23]截至1980年9月,政法系统人员共约99万人,其中公安80万人,检察、法院系统19万人。据法院系统的统计,政法院系毕业的只占3.6%,在政法干校学习过的也不过6%。“文革”后的1977年招生的学校只有3所,在校生只有576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0.1%,到1980年暑期,招生的政法院系(专业)也只有18所,招生2 838名,仅相当于1956年的水平,而且所占比例远远低于50年代:1956年高等法律院系在校学生数占全部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1.8%,1980年则仅占0.5%,远远不能适应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24]为了扭转人才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文革”后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恢复重建法学教育。

(1)普通高等法学教育迅速恢复发展。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从此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制度。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中断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从此开始恢复。1977年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开始招生。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要求。1978年至1979年,西南、北京、华东、西北四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陆续恢复招生。1979年到1983年,教育部先后批准了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30多所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1983年又批准以北京政法学院为基础建立中国政法大学,恢复中南政法学院。一些重点高校197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2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截至1983年底,全国已有全日制高等政法院系35个;本专科在校学生18 286人,比第二阶段末1976年的410人增长43.6倍,比第一阶段末1956年的7 108人增长1.57倍;在高等院校全部在校学生中的比重,由1976年的不到0.1%增至1.5%。[25]虽然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时,只有3所法学院系招生,但到1983年已发展到35所,直属教育部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和一些省级综合性大学均设立法学院(系),所开设课程均恢复到50年代的水平。

(2)除了法律普通高等院校的迅速恢复外,国家也开始着力发展成人法学教育。为了弥补“文革”后法律人才的短缺,国家安排了复转军人和其他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这一方面承袭了建国初期的做法,同时也为以后的法学毕业生的走向问题埋下伏笔。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建立了由中央、省级和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组成的政法干部三级培训机构,开始大规模地组织轮训政法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为全面开展学历教育,1980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意见》指出,发展高等教育应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三市一省先行试点。1981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积极办好法律函授教育的通知》,1983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发展法律函授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法律专科函授教育教学方案》等一批规章性文件。遵照中央“要把培训司法干部工作统一抓起来,加速轮训现有的司法干部”等指示要求,司法部自1981年起便率先在刚刚重建的西南、华东和北京政法学院举办法律函授和夜大学专科教育以及干部专修科教育。通过政法院校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办学,培养政法在职干部。到1983年底,全国法律函授专修科已招收4 831人,电大招收6 455人,夜大、业校招收6 817人(大专4 419人,中专2 398人),参加自学考试学习的74 900人,法律电大、夜大、业校已有毕业生1 372人。[26](www.chuimin.cn)

(3)在师资方面,1978年3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至1981年,高等院校中原有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都恢复了职称。“自1980年至1982年底,司法部、教育部委托有条件的政法学院、大学法律系,共举办四期教师进修班。开设了13门课,为复办新建和扩建的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培训了540多名专业教师,初步缓解了法学教师短缺的矛盾。”[27]到1983年,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的教师已增至2 078人,比1978年的178人增长了10.7倍,在全国高校教师中所占的比例也从1978年的0.09%增长到0.7%。[28]

(4)在学位管理方面,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建立。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据此制定了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系列规章制度。此后,我国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显著增强,规模不断扩大。

(5)在课程设置和教材方面,1978年6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工作座谈会。会议拟订了《法学专业学时制教学方案(草案)》,供各院系参考。1981年7月,司法部召开了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分析了过去“左”的错误思想对法学教育造成的严重危害,明确了政法学院不是党校性质的政治学校,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研究了专业和课程设置问题。1982年司法部下发执行了《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时制教学方案(草案)》,规定:“政法学院应突出、加强法律专业课,目前应不低于必修课总学时的55%。政治理论课应不超过必修课总学时的20%。”教学方案规定,必修课共25门,总学时2 400。其中:政治理论课4门,440学时,占18.3%;文体课4门,610学时,占25.4%;专业课17门,1 350学时,占56.3%。[29]1980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法学教材的建设。会后正式成立了由司法部、教育部共同领导的法学教学编辑部,聘请著名法学专家和学者参与编写教材。1982年出版了20余种“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为法学教育主干课程的开设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恢复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