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苏联对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借鉴与探索

苏联对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借鉴与探索

【摘要】:然而,全新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平地而起的,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学教育的制度、经验和理念都成为我国借鉴和学习的范本。[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创立是新中国在法学教育上学习苏联模式的典型尝试。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一、以苏联为范本建立新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试图建立一种不同于旧中国的全新的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政策来教育、改造司法干部。[2]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无疑也要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相适应,以全新的形式和内容出现,而与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彻底决裂。然而,全新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平地而起的,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学教育的制度、经验和理念都成为我国借鉴和学习的范本。[3](www.chuimin.cn)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创立是新中国在法学教育上学习苏联模式的典型尝试。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决定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开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创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它完全是在仿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并直接任教,教材、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计划、考试制度、系所和教研室设置无不以苏联的大学为范本。同时,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发源地的中国人民大学,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而人民大学的毕业生又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授也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也被全国其他高校采用,这就使苏联法学在中国渗入到各个环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