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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现代史:欧共体的形成、扩大及意义

【摘要】:1952年5月27日,西欧六国签订“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打算建立统一武装,但由于法国议会反对,这项条约流产。1958年1月1日该条约生效,一个包括欧洲六国,拥有116.8万平方公里土地,1.6亿人口的经济共同体正式宣告成立。四是欧洲法院,负责解释共同体条约和新政策,仲裁共同体内部纠纷。成员由成员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任期6年。欧洲法院内由理事会任命4名检察长。

 

  谋求欧洲统一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然而在千余年的发展中,欧洲的政治家和统治者们虽不惜使用最强大的武力,却都失败了。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剧烈厮杀后,昔日称雄于世界的欧洲列强均已降为二等国、三等国,它们面对的是一个虚弱不堪、支离破碎的欧洲。在东方,来自苏联和东欧盟国的威胁日益严重;在西方,来自美国的经济渗透和政治控制不断加强。欧洲政治家清醒地意识到,如此下去,欧洲将不再是欧洲人的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对严重衰落的欧洲,欧洲政治家们又发出了新的欧洲统一的呼声。
  实现欧洲统一的现实障碍是交恶百年的法德矛盾,这个矛盾在二战后主要表现为法兰西民族深深的怨德情绪和法占德国工业原料基地萨尔的归属问题。 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后,阿登纳政府积极努力,主动表示欢迎法国向西德工业投资。1950年3月法国试图先从经济上兼并萨尔,遭到西德和英、美的强烈反对。这使法国政府开始清醒看待欧洲的前途,遂于同年5月由外长舒曼提出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舒曼计划”。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署了煤钢联营协定。从此以后,由于把西德重整军备的关键工业部门置于共同管理和监督之下,法国对德亦怨亦忧的情绪得到缓解,这就为欧洲统一铺平了政治道路。
  西欧六国建立的煤钢共同市场开辟了由经济联合入手解决欧洲统一问题的新途径。从战后资本主义发展环境看,走此途径,也是有共同经济基础的。首先,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及欧美市场斗争为欧洲经济联合提出了共同的尖锐的任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但在欧洲国家相继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初见成效之后,美国却因经济危机不断冲击,实力有所下降。50年代中期,美国与欧洲经济力量对比发生显著变化,欧洲国家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要求改变受美元支配局面的呼声日渐高涨,美国与欧洲经济矛盾在市场斗争中形成愈演愈烈之势。在争夺欧洲市场和海外市场的斗争中,欧洲任何一国都无力单独与美国抗衡,现实的选择只有一个,即在经济上联合起来,共同保护欧洲市场,共同开发和继续占有海外市场。其次,欧洲私人垄断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的高度发展,为实现欧洲经济联合提供了经济基础。欧洲国家私人垄断资本高度发达,在战后恢复经济过程中,垄断资本获得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时,国家垄断资本在战后经济的特殊环境中空前发展,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体系。由于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资本已控制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代表其利益的国家机器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节,因此,当欧洲国家垄断集团之间发生矛盾时,国家出面协调或建立国家间的经济联盟都具备了雄厚的基础条件。这种跨国联合的垄断资本体系,对内加强了统治地位,对外提高了与联盟之外的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竞争力。再则,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生产社会化的深入发展和生产国际分工趋势的加强,也为欧洲经济联合提供了重要保证。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欧洲国家加速创建和发展新兴工业,改造和革新传统工业。50年代中后期,欧洲国家生产力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趋势发展同国内市场狭小的尖锐矛盾,提出了生产、商品交流、资本和劳务突破国界,获得更广阔活动空间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共同的,在过去经济发展中已有不同程度的合作,而进一步的合作,既能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又能联合攻关,在高、精、尖技术领域与美国竞争。共同体执委会第一任主席哈尔斯坦说:“联合意味着能够在一个比过去更大的、更广阔的规模上处理生产、劳动、资本和工业设置的问题。它意味着更多的收益来源、更大的市场、资源的集中和更合理的使用,以及更高的生产率”。
  由于煤钢联营获得成功,欧洲政治家又对欧洲的政治联合提出过高的要求。1952年5月27日,西欧六国签订“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打算建立统一武装,但由于法国议会反对,这项条约流产。1955年,六国政府协商确定,欧洲的联合应该首先从经济入手,并成立斯巴克委员会进一步研究经济联合问题。1956年5月,六国外长威尼斯会议通过斯巴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经六国政府反复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的《罗马条约》的内容。1958年1月1日该条约生效,一个包括欧洲六国,拥有116.8万平方公里土地,1.6亿人口的经济共同体正式宣告成立。《罗马条约》包括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两大项,6个部分248条及十多个附件。该条约的宗旨是创建共同的经济区,在各经济部门间逐步实现共同政策,为合理利用先进技术制定地区性竞争规则;内容涉及到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运输和贸易政策及商品、劳务、资金的自由流通等政策。
  根据《罗马条约》规定,欧共体设立四个主要机构。一是欧洲议会,负责审议提案和监督执行机构,它虽无立法权但有权弹劾欧洲执委会。议会初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1976年实行直接普选。二是部长理事会,负责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拥有管理共同体的最高决策权。它由成员国的部长组成,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理事会实行两种表决方式,一般事务需一致同意,成员国一国一票;要求特定多数表决时,各国票数不等,需70%以上票数方能有效。三是欧洲执委会,负责欧共体日常事务,负责履行欧共体条约和执行新政策,并向理事会提交决议和建议草案。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任期4年,表决方式是简单多数,但决议需经理事会批准才能生效。四是欧洲法院,负责解释共同体条约和新政策,仲裁共同体内部纠纷。成员由成员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任期6年。欧洲法院内由理事会任命4名检察长。
 

 

 


  欧共体理事会于1961年底开始与英国等国就加入欧共体事宜展开马拉松式的谈判,其间主要障碍集中体现在欧共体对英美特殊关系的担忧上。法国戴高乐政府认为,英国加入欧共体,会使美国通过英国控制欧共体,法国的地位也将受到挑战,因此坚决反对接纳英国,并于1963年、1967年两次运用否决权,拒绝了英国的申请。1969年,戴高乐辞职,继任者蓬皮杜总统考虑到世界局势的发展变化,认为继续把英国关在欧洲统一进程大门之外已不明智,对双方均是弊多利少,遂重新考虑英国的申请。但同时,欧共体仍然担心英国会成为它内部的“特洛伊木马”。对此,英国采取了积极态度,表示要调整外交政策,放弃英美特殊关系。1971年,英国首相希思告知美国总统尼克松说,两国的特殊关系已经消亡。随着英美特殊关系的解体,英国重新回到了欧洲,欧共体也进入了不断发展扩大的新阶段。(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