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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中的优惠政策:解析与展望

【摘要】:在对大众传播业、信息业制订某种特殊政策,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方面,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都有所举措,其差别只是在于优惠的程度和方式。现行的优惠方式主要是依据199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规定》规定宣传文化企业按此税率缴纳所得税。随着传媒业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对新闻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收紧趋向。

在对大众传播业、信息业制订某种特殊政策,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方面,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都有所举措,其差别只是在于优惠的程度和方式。政府给新闻传播媒体拨款、津贴是一种最直接的优惠方式;在邮政通信费用和税收上给予优惠,方式较为间接,实质上仍属津贴;动用政府的行政经费在媒介上刊登广告则是一种迂回性的优惠;由国家银行给予低息贷款,虽然施惠性质较弱,但数额往往很大,也是一种有效的优惠办法。

我国新闻业所享受的优惠,首先在于管理体制的确定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一种极具弹性的管理体制。相当多的媒体已实现自收自支,不再由国家财政拨给事业经费,并能自筹资金实现技术改造和经营范围与规模的扩大,不断壮大自身经济实力。那些在实现技术改造方面有困难的新闻传播媒体,则可申请国家财政拨款。那些在实现自收自支方面尚有缺口的新闻传播媒体,则可接受国家财政补贴

新闻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具体方式,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税制改革的发展而有所变动。现行的优惠方式主要是依据199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规定》规定宣传文化企业按此税率缴纳所得税。国家对宣传文化企业的优惠,不是表现在税率上,而是表现在对这些企业所缴所得税的使用上。按照上述《规定》和1996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参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工作的宏观调控。建立专项资金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资金管理,保证重点需要,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后,要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www.chuimin.cn)

随着传媒业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对新闻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收紧趋向。从1997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建立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事业建设,但受益部门将主要是高雅艺术表演团体和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闻传播媒体作为兼营广告的媒体单位要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给新闻传播媒体提供较为方便取得贷款的机会,使得传媒便于融资,也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一般说来,由于新闻传播媒体具有信誉好、信息灵、广告收入相对稳定、筹资项目透明度高、物业较多以及较易取得政府部门支持等优势,相对于其他企业,在资金市场上的地位也较具优势,在银行信贷商业信用、融资租赁、财政周转金等筹资来源中的选择余地比较大,这是国家对新闻业优惠政策的一种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