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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广电集团成立,国有资产支配权授权

【摘要】: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牡丹江广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意在经市国有资产委员会授权,集团获得国有资产的支配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二)在中观层面,国家对产权的界定表现在法人的权能上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对于广电业产权一方面设置了进入的门槛,另一方面限定了产权权能的大小。

“媒介产权制度指的是,以媒介资源和财产为基础,以围绕媒介资产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为核心,在一定的社会主体之间划分界定,保护和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体系。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媒介产权是一个权利束,一组权力的组合。第二,正如产权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的那样,媒介产权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工具,这种社会工具是建立在人对物的关系之上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0]

广播电视产权带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权利的意义,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政府考虑的因素,宣传、传播和经营都是国家对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新闻媒体的一种权利界定,在我国,政府通过从宏观到微观的三个层面的规制来构建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产权制度体系。

(一)在宏观层面,国家对产权的界定体现对法人的属性上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分成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非企业法人,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由此可见,对于广播电视媒体,处于不同的法人范围,也预示着不同的产权属性。我国的广播管理机构是一种垂直型机构,即从国家到地方,从行业部门,其中所设立的管理机构基本相同。1986年1月国家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1996年12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一起升格为副部级事业单位。以下各级层次的广电组织依次类推,广电厅(局)为厅(局)级行政(机关)单位,电视台、电台则为副厅级或者副县级事业单位。

事业和企业法人的不同为各个媒体建立集团的身份确定留下了困惑,至今还需要探索和明晰。在报纸媒体,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1月15日,是全国首家报业集团,明确为事业集团。1999年12月,地市级的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正式组建成立,成为中国报业史上第一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业集团。不过,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同时也进行事业法人注册,明确为哈尔滨市正局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形成了双重身份的法人。在广电媒体,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9日。它是首家地市级城市广电集团,也是全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明确为事业集团。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牡丹江广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意在经市国有资产委员会授权,集团获得国有资产的支配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

(二)在中观层面,国家对产权的界定表现在法人的权能上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对于广电业产权一方面设置了进入的门槛,另一方面限定了产权权能的大小。(www.chuimin.cn)

由于中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国家重要的舆论宣传机关,因此,1997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肯定了中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事业建设、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体制。国家授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全国的广电媒体进行管理,采取审批制对广播电视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的广播电视台要由党和政府授权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广播电视台,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广播电视台,以确保和促进中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意味着与美国的广播许可证可以进行交易不同,中国的广播电视的资格是不能交易的。

所以,中国广电媒体组织实施了“制播分离”政策以应对“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宣传和产业分离的广电集团参照的是国有企业产权模式。“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铺平道路。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仍然没有突破传统产权模式的束缚,没有跳出经营权的圈子,没有真正确立起‘股权—企业法人所有权’这样一种科学的、真实反映现实经济现象的企业产权构建模式。”[21]

(三)在微观层面,国家对产权的界定体现在法人的层次上

这涉及媒体的组织架构,并由此导致媒体内部的多级法人问题和内部交易成本的大小。

“传媒组织结构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在媒介组织中各种劳动分工与协调方式的总和,它规定着组织内部各个组成单元的任务、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22]传媒组织结构是媒介组织框架的核心,是传媒适应环境、实现传媒目标的手段,也是传媒实现传媒经营战略的重要工具。以往我国新闻媒体是一种体制资源导向的模式,以一种“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依赖国家(政府)赋予的媒介资源垄断,加之各种财政和行政的支持进行运营。随着媒介改革的进行,传媒规模日渐扩大,传媒经营日趋多样,传媒在经济上趋于独立,为此要求传媒组织结构给传媒发展以有力的支持。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已经从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色彩浓厚的“宣传单位”,逐步演变成企业化的组织;由机关事业型向生产企业型的转型,由分散的经营到集团的经营改组。广电媒体组织结构出现多元化、多种化。

“在集团化过程中,‘统’和‘分’是困扰管理者的一个命题。‘一抓就死,一放就乱’”。[23]为此,淄博广电建立起了一套“局、台、频道、栏目”的机构管理模式。通过各项指标的制定和层层下达的目标分解,有力地构建起了目标责任管理的机制。无锡广电采取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管理上,中心制和频道制并用,中心和频道、频率管理等级相同,但是两者之间又是管和被管的关系。经营上,广播在统一价格的前提下,发挥频率自身的创收优势;电视实行广告的代理制,走宣传和广告经营分离的路子。

由此可见,多元的媒体组织结构是媒体管理运行体制的反映,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处理好管理上的“集中统一”与运行上的“专业分工”问题,如何既增强宏观层面的管理力度与整体调控力,又不损害媒体以及媒体内部频道、频率和经营公司等基层单位的活力、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