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君虽时赐答辩,或加修正,然仍自信甚坚,最后乃成《墨子学辨》一书,为其定说。所谓此文,即《墨子学辨》也。故有印欧民族之称。故以墨子肤色之黑而论,适足证其非婆罗门人也。予在拙作《墨子非印度人论》中有曰:其以索卢参为印度字译音,则视索卢参三字‘尤奇’。今观《学辨》则曰:索卢参,余初疑其为印度人,而‘索卢参’三字即印度语译音。其二,后秦有索卢曜,见《晋书·姚苌载记》,称为敦煌索卢曜云。......
2023-11-26
《墨经下》云:
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
《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墨子之学,爱与智并重,“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智之事也;而墨子乃宗教式之教育家,“有道肆相教诲”,“遍从人而说之”,则“所以使人知之”,亦必有其术矣。前者惟在自悟,故有《墨经》中之知识论;后者用以悟人,故有其辩学。《经》中辩学尤详,乃有《墨辩》之称,其他科学,几为辩学所掩矣。兹先略述其知识论而后及其辩学之大要。
《墨经》最重知识,谓生人之所以生,乃在有知也。故曰:
生,形(旧作刑)与知处也。
卧,知无知也。
梦,卧而以为然也。
平,知无欲恶也。(均《经上》)
此以肉体与知觉相合为生,不言神魂,乃后学修正墨子之说也。虽有知而暂时无知为卧,虽无知而自以为有知为梦,知无欲无恶则其平常状态,皆以知为言。
然则人何以能知?《经上》曰:
知,材也。
《说》曰: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目(原作“若明”,从《墨经通解》改)。
知,接也。
《说》曰: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
,明也。
《说》曰::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
此三条均论知识。“知材也”者,言人必须具所以知之材质,始能有知;如目所以见也,若为青盲,则无见矣。“知接也”者,以其与物相接,而能得其情状,若眼之见也。若不能接物而貌之,则虽有见之林,亦所谓“视而不见”矣。
“,明也”者,不独见之,且能明察秋毫,故论物而其知之也著矣。所知至此境地,则如《经上》云:
闻,耳之聪也。
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
言,口之利也。
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
察与辩,则知之著且明者也。
何以能得著明之知识?首在于求。《经上》曰:
虑,求也。
《说》曰: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说文》,“虑,谋思也”。心有所思,而求其通,若方法不当,未必能得其所求也。《庄子》云:“知者谟也。知者之所不知,犹睨也。”(《庚桑楚》篇)与此喻正同。故欲得著明之知识,尚须有待也。
《经上》曰:
知:闻,说,亲。
《说》曰:知:传受之,闻也。方不,说也身观焉,亲也。
由传闻而得之知识谓之闻。闻亦有不同,故曰:
闻:传,亲。
《说》曰: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
读书之所得,讲演之所听,本为求知之一法。但飞语流言,如市中有虎,曾参杀人之类,或告之传闻也。亲从某书所得,亲从某所听,亲闻也。吾人于历史所得知识,多此类也。
“‘方不说也’者,谓由推论而得之智识也‘说,所以明也’(本《经》文);即障字;方,如《史记》‘见垣一方’之方。据其所已知以推见其所未知,是之谓‘所以明’,是之谓‘说’。儿童触火而得灼,所触此火也,他火非待一一触之,而莫敢或狎者,能推焉而知不障也。”(此用梁氏校释语)《经说下》所谓:
在外者,所(不,邓高镜云此不字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
此乃“说知”之确例也。
“身观焉,亲也”者,即五官亲历所得之经验以成知识也。科学实验,多属此类。但亦有非五官之经验所知者,如时间观念是也。《经下》云:
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
《说》曰:知: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知。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
“久”即“合古今旦暮”(《经说上》)也,是为时间。五路即五官,时间全凭记忆,非五官之感觉可得,故曰知而不以五路也。
此《墨经》中知识论之概略也。墨家在此方面,其所成就,视同时他家为高。盖墨子本注重知识,又与其弟子,多参加实际生产事业,日积月累,亲身之经历既多,后学继此精神,加以组织之,说明之,故成绩独为高卓也。当时重要学派,如儒家之求知识,多在诵说,道家多重冥想,名家则颇以文字语言为游戏;因均脱离生产关系也。惟墨家则闻见思维之外,能动手实验,乃有真知灼见,与他家迥殊矣。《经下》云:
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
《说》曰: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之也。
此与《贵义》篇墨子讥瞽者知白黑之名而不能取(引见第七章),其义相同。盖不独知其名而已,须能实验而应用之,乃其特有之精神也。
夫知物之所以然,与所以使人知之,其方法不同。譬之于病,身体某部受伤,物之当然也,诊断何以受病,物之所以然也,著为医书,或告之病者,所以使人知之也。此《墨经》之说,已引于前矣(本节之首)。然吾国后来,多失此旨,今如翻阅古医书,则满纸荒唐之言,仿佛“道可受而不可传”矣。论文学艺术,则动曰“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仿佛孔子之性与天道虽子贡亦不可得而闻矣。此种反科学之神秘主义,于学术之传播殊有碍,其过在不重辩也。墨子之重辩,已述于前,墨家后学,则本其旨,而于辩学有所发明。
《经上》云: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此以辩胜为当,可见其注重之甚。反之若谓辩不能定是非真伪,则不当。故《经下》曰:
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说》曰: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辩既如是之重要,然则其用安在?其法如何?《小取》篇曰: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此辩之效用与方法也。其方法之最要者,在“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试就《墨经》之言,加以说明:
《经上》云:
名:达,类,私。
《说》曰: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此名之种类也。
《经上》又云:
名实合,为。
《说》曰:……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www.chuimin.cn)
《经上》又云:
举,拟实也。
《说》曰:举:告以是名,举彼实也。
此所谓举也。“以名举实”者,盖谓名能拟其实也。即通常所谓名实相符,看似容易,非有正名之功,亦无以举其实矣。(按《经上》有云:“谓、移、举、加。”《说》曰:“谓、命狗、犬、移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彼“举”似有举例之意,与此微异。)
“以辞抒意”者,辞即今人所命题,合二名以表一意也。《经》内于辞意二名,均无说,惟《大取》篇云: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毕也),具,然后足以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也)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此于用辞抒意之道,言之甚详;非如此,则“蔽于辞而不知实”,“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急,辩而无用”(均荀子评惠施语)矣。
“以说出故”者,“说,所以明也”(《经上》),“故”则《经上》云:
故,所得而后成也。
《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若见之成见也。
“故”即今逻辑中所谓原因,“小故”乃必要原因,“大故”乃充足及必要原因也。用言语说明此种因果关系,即所谓以说出故也。
此上所言,乃思辨之原则。至其所用之辩论术,则《小取》篇列有七法:
(一)或——或也者,不尽也。
《经》上云:“尽,莫不然也。”不尽,则有不然者矣。此或即今所谓盖然判断。
(二)假——假也者,今不然也。
此即所谓假言命题,事出假设,故曰“今不然也”。
(三)效——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法即《经上》所谓“法,所若(顺也)而然也”。似即今所谓“前提”。效为演绎,所效者即前提也。故须视其是否中效,以定是非。
(四)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
辟即譬喻。《荀子·非相》篇:“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说苑·善说》篇谓譬乃“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也。故曰举他物而以明之。
(五)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乃比辑相类之辞,以明其并行不悖也。如墨子谓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以与杀人之多少相侔。(见《明鬼下》《非攻上》)公孙龙谓“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迹府》篇),皆侔之用也。
(六)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今人所谓“援例要求”,即援之用也。
(七)推——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
“推”即归纳法。“取”是举例,“予”是断案,吾人举若干个体之事物,知其如此,遂谓凡与所已举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即所谓以其所不取者。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亦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也。
此七法,皆墨家所用之辩论术,其中有得有失。故《小取》篇又曰:
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止。其然也,有其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也),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
《小取》篇作者,虽如此叮咛,使人慎重,但篇中即有谬误之处。如前所举“杀盗非杀人”即为诡辩,盖误用“援”而有此失也。“世有彼而不自非”,墨者奚独不可以“援”耶?此其致误之由矣。
且墨家虽有此许多辩之方法,而应用未能纯熟,有流于极端谬误,矛盾冲突者。如《经下》有两条,皆论狗犬问题。其一条曰: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说在重。
《说》曰:狗:狗,犬也;谓之杀犬,可。若两。
其又一条曰:
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
《说》曰:知:知狗者重知犬,则过;不重,则不过。
此两条《经》与《说》各不相同:前一条,《经》以“杀狗非杀犬也,可”;《说》似以“杀狗非杀犬也,不可”。后一条,《经》以“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则似以“知狗而自谓知犬为过”。此《经》与《说》互相矛盾之证也。然则孰可,孰悖耶?吾窃以为前一条《说》是(“狗,犬也,谓之杀犬,可”)而《经》非,后一条则《经》是(“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而说非也。惟近人如梁启超胡适皆不知其谬误,矛盾,而牵强附会,曲成其说,殊可怪诧矣。(梁氏说见《墨经校释》各条下。及《墨子学案》页一一八。胡氏说见所著《哲学史》页二四二。)今试用《墨经》之论理法式,以明此二条之然否。
《经上》云:
同:重,体,合,类。
《说》曰: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今二条均曰“说在重”,是狗与犬“二名一实”也。亦犹孔子即仲尼,梁任公即饮冰室主人也。故:
狗,犬也;“杀狗”谓之杀犬,可。
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
此两辞所抒之意,实无误也。反之,如:
杀狗非杀犬也,可。
知狗者重知犬,则过。
此则如:
叔孙武叔毁仲尼非毁孔子也,可。
知饮冰室主人同知梁任公,则过。
其为谬误,仅凭常识,即可决之矣。
《尔雅》云:“犬未成豪曰狗。”梁胡均引以说此经。果如此种解释,则狗与犬为体同而非重同,失《墨经》所谓“说在重”之旨矣。兹姑以此为例,则《经》与《说》仍不可通,而梁胡之言,亦难成立也。夫“不外于兼,体同也”,则狗为犬之一部分,当然不外于犬矣。亦犹“上海民众”为“中国人”一部分,墨翟禽滑厘为墨家一部分也。今曰:
杀狗非杀犬也。
知狗者重知犬则过。
是犹谓:
“五卅”“一二八”所杀之“上海民众”,非杀中国人也。
知墨翟禽滑厘者,重知墨家,则过。(此条有过,因不重也。详后改正经文中。)
可耶?不可耶?吾知仅凭常识亦可决之矣。梁胡二氏竭力为之曲解,是何意耶?
《墨经》虽多不解者,就所能解之诸条而言,从无如此矛盾冲突也。所以致误之由,推想不出二途:在“白马非马”“狗非犬”之诡辩空气中,欲证“杀盗非杀人也”之合理,故有此谬误之论而不自觉,此其一也。或《经》典《说》本不误,而后人为施龙之说所蔽,因读此经,妄加改窜,此亦可能也。由后之说,则《经》与《说》原文,须如次:
(一)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悖说。在重。(“悖”原作“可”。或原作“不可”,夺一“不”字。)
《说》曰:狗,犬也;谓之杀犬,可。若两。(照原文)
(二)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照原文)
《说》曰:知:知狗者重知犬,则不过。不重,则过。(上“不过”原作“过”,下“过”原作“不过”,今将“不”字移于上。)
如此,则庶几“可”而“不过”矣。然如“杀盗非杀人也”一辞,为庄荀诸子所讥者,终难解免;则吾所改正之《经》与《说》,恐未必即合《墨经》著者之原意也。此虽小有所失,而墨家辩学之成就,终在各家以上,非儒道法名诸家所能望者。治《墨辩》之人,分别观之可耳。(此节征引既嫌太繁而解释则又太简。阅者可参观梁氏《学案》页七八—一四二或胡氏《哲学史》页一九一—二二七。两书解释较详也。但此节与二人观察批评不同。阅者宜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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