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与文化结构研究:权利救济建设

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与文化结构研究:权利救济建设

【摘要】:[2]在德国,对大学自治的司法保障是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大学自治行政诉讼的案例。如在法国,教育是公益事业,大学是公务法人,故涉及大学自治的诉讼案件均由行政法院受理。因此,要维护我国大学自治的权力,不但要加强立法,而且要建立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公法人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保障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大学自治要受到国家主管机构的合法性监督。

(一)国外教学自由权利救济制度

司法保障是最有效、最常用的保障手段。由于世界各国均把大学自治定位为宪法权利,故大学自治的司法保障只能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诉讼途径予以实现。

在美国,侵犯大学自治是以 “违宪审查”进行保障的。如1924年State Board of Agriculture v.State Administrative Board一案中,该案起因于密歇根的农业委员会 (State Board of Agriculture)(依密歇根州宪法规定也是密歇根州农机学院的董事会)迫使该州行政委员会 (the Michigan State Administrative Board)给予为该学院农机扩展计划而立法拨付的款项。但是,立法者企图使行政委员会取得对该学院的拨款的全面监察和控制,却被法院视为是违宪地侵犯该学院董事会的权力。在法院的判决中,多数法官认为,立法者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宪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不能用来否定该董事会对拨款的控制与管理。因而,此一赋予行政委员会监察和控制权的条件,遂被宣告为违宪,但是给予该学院的拨款依然维持。[2]

在德国,对大学自治的司法保障是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最典型的案例是1973年对Nicder-sachsen邦临时大学法违宪的判决。宪法法院认为:“国家必须通过人事上、财政上与组织上之措施,来促进并资助对自由的学术之照顾……亦即对于自由之学术活动提供使其发挥功能之制度……在以公共措施建立与维护的学术活动领域,亦即给付行政之领域中,国家必须以适当之组织上措施来关切:在不侵害自由的学术活动之基本权利的程度内,如何顾虑到学术制度之其他法定任务以及不同之参与人的基本权利,而能促进此一基本权利。由此可以得出,在参与公共之学术领域中,学术活动之核心范围,必须保留给个别基本权利主体来自我决定。”[3]

有些国家认为,大学自治不仅是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而且通过教育法律体系,具体化为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大学自治除进行宪法诉讼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大学自治行政诉讼的案例。在行政诉讼中,公立大学是以公法人或公务法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如在法国,教育是公益事业,大学是公务法人,故涉及大学自治的诉讼案件均由行政法院受理。(www.chuimin.cn)

(二)我国教学自由权利救济概述与改善

在我国,大学传统上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没有自治的权力。但自 《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明确了大学的法人地位,大学拥有了办学自主权。然而,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故无法通过宪法诉讼保护大学的自治权力。又由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缺失,故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大学自治。因此,要维护我国大学自治的权力,不但要加强立法,而且要建立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公法人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保障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大学自治要受到国家主管机构的合法性监督。而且除了前面提到的一般监督方法之外,国家监督大学的主要方法是:推荐校长人选,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大学章程的审查和批准等。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自由权受到侵害,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方式,大多数通过抗议、辞职等 “非法”的手段进行,而鲜见有主张的法律维权。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切实维护教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