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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学术理性培养

【摘要】:追求真知是学术研究的目的,而围绕真理探究而引发的学者的学术理性是指,学者拥有追求真知的探索精神、验证知识的批判责任以及保障学术传承的使命。事实上,原子弹爆炸以及遗传工程方面的突破性发展,已经证明学术自由为价值中立付出的代价太高,既放弃了判断,也放弃了人类的利益,学术或科学无法逃脱伦理道德的质问。

追求真知是学术研究的目的,而围绕真理探究而引发的学者的学术理性是指,学者拥有追求真知的探索精神、验证知识的批判责任以及保障学术传承的使命。维布伦曾说,探讨深奥的实际知识是学术事业不证自明的目的,学术研究者需要具备追求真知的探索精神,为科学而科学的志向与热情。科学研究是一项极其神圣、艰巨而又可能具有一定冒险性的事业,如果研究者不能怀着热情去体验科学,不具备独特的为学术而学术的迷狂,也就无所谓学术的志向,也不可能取得瞩目的成就。同时,学者还需具备为科学而献身的精神,如果一个学者 “不是发自内心地献身于学科,献身于使他自己所服务的主题而达到高贵与尊严的学科,则他必定会受到败坏和贬低”。[1]学者只有坚持 “为科学而科学”的目标,绝不能仅仅为了商业或技术上可能的成功,甚至个人的感情和利益为其研究动机,科学的献身精神要求学者真诚地面对事实,在理智上追求越来越精细的理论验证。学术研究者的学术理性除了追求真理,发现和创新知识之外,还具有验证知识的批判责任。验证知识是指学者对于研究中所获得的数据和结果进行反复论证和试验的行为。真理的获得和知识的创新具有长期性和曲折性,为了保证真理的正确和准确,反复的科学验证是十分必要的,费希特曾说,“所有的人都有真理感,当然,仅仅有真理感还不够,它还必须予以阐明、检验和澄清,而这正是学者的任务”。[2]

“批判是一种独立的怀疑精神,它不承认任何绝对、永恒、神圣的东西,它总是对观念、事物以及人们的行为进行反思,发出疑问,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3]科学批判是指,在一定的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学术研究者对于学术成果保持独立的判断精神。密尔认为科学真理是通过公开讨论和批判后的意见,即使人类中最聪明的人,最有资格信任自己判断的人们也需要将自己的意见放到公众面前接受批判和审核。只有这样,真理的获得,科学的进步,人类的发展才能成为可能。

学术研究者还担当着本学科发展的责任,研究者始终保持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和完善,不仅为学科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知识,而且保证学科或专业知识的延续,为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提供知识认同和身份认同。保证学术的传承,也就是保证人类智慧和科学进步的传承。具体来说,我们要做到:

1.培养崇善的学术意识

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科学家看来,“知识是中立的,如果一项新发现造成了令人不快的后果,这不应该是研究者的责任,而应该由那些故意用不恰当的方法应用新技术的政府官员和公司经理负责”。[4]然而,这种传统的观点随着原子弹的爆炸而动摇了。事实上,原子弹爆炸以及遗传工程方面的突破性发展,已经证明学术自由为价值中立付出的代价太高,既放弃了判断,也放弃了人类的利益,学术或科学无法逃脱伦理道德的质问。“学术伦理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要从根本上问:学术 (或科学)之终极功能为何?如果科学 (学术)之发展应该是为了人类之福祉,那么学术活动应不止为满足科学家知识的好奇心,甚至也不应该以发明为目的之本身为已足。”[5]正如莱斯泽克·克拉克瓦斯基所说,大学的主要任务是 “教授并传播不仅仅能够在科学事务中应用,而且能够在所有包括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应用的某些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正的判断、宽容、批判以及对逻辑规则的遵从”。[6](www.chuimin.cn)

从学术活动的合理性基础出发,知识和真理不仅涉及认识论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价值论和政治论的问题,学术探究以 “求真”为目的的追求,无法脱离学者自身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总是受到学者自身品格的约束,因此,学术自由的理念不仅体现为对真知的追求,而且体现为知识分子对于人类发展和幸福的终极关怀。无论是自然科学家还是社会科学家都被认为应当对自己的学术研究方法和成果担负责任。当科学研究的成果涉及人类生存、自然生态、人性尊严的危害的时候,学术的自由也同时呼吁学者从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出发,自觉承担自我伦理道德监护人。任何一个学术研究者都不能够仅仅以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望为唯一目标,而要注重研究自由对学术本身的责任及伦理要求,研究者的道德良心是非常重要的,他反映一个人的学术操守和为学之道。“它是一种在这种场合自我发挥作用的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一种更为有力的动机。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7]“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我们才能真正看清楚与己有关的事情”,[8]在自由的研究领域承担应有的道德责任。

2.坚守道德自律的学术要求

关于道德自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道德是以自身的至善为目的的学问,为了获得自由和幸福,人必须从符合人类自身的善的德行出发,在社会实践规范中自主地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德国哲学家康德从论辩道德价值的根据是在人自身还是在人之外,系统论述了他的伦理学术语 “自律”。所谓 “自律”是指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9]是主体的自我立法。“道德就是行为对意志自律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准则对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合乎意志自律性的行为,是许可的,不合乎意志自律性的行为,是不许可的。其准则和自律规律必然符合的意志,是神圣的、彻底善良的意志。”[10]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在于善良意志,在于遵循绝对命令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理论中,他律即是道德行为受制于理性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神的意志,环境或社会的权威以及感性欲望等,而在他看来这样的行为是有悖于道德的纯粹性、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的,他坚持自律,排斥他律。后来,马克思在康德的理论基础上,从人类精神而不是个体精神的基础上谈论了道德自律,他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种人类精神的基础和内容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应当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马克思所强调的自律精神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意志,而是在对外部世界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形成了自我认识,这种认识将主体的行为限定在规律性的范围之内。可见,道德自律不仅是主体的克制和约束,还是来源于自然,社会客观要求基础之上的律己。因此,所谓道德自律,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实现自身的自由而自觉地内化并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所形成的自我立法。任何的外在的社会性他律形式,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个体的自觉自主的行动。道德自律建设是相对于制度伦理等外在约束而言,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建设任务,只要人还没有形成内在的德性,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由的道德主体,有关道德的伦理制度的意义也是不完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