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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与教学自由权制度研究

【摘要】:民国时期,为了保障大学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科研中,为他们提供了丰厚的待遇。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薪俸实行分级制度,依据其职称状况酌情配发工资。1917年5月,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颁布了 《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5]在特殊时期,为了改善大学教师的生活水平,教育部会颁布专门法规,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用品等。民国时期,大学教员还可以享受休假和科研进修。

民国时期,为了保障大学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科研中,为他们提供了丰厚的待遇。大学教师除了领取基本的薪俸之外,还能得到学术研究助学金、战时生活补助、久任教员奖、带薪休假以及进修等福利待遇,这客观上为教学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薪俸实行分级制度,依据其职称状况酌情配发工资。1912年10月,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 《大学令》,将大学教员划分为专任和兼任教员两类,专任教员有教授、助教授;兼任教员则有讲师。1914年7月,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了 《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规定 “凡直辖学校教员,分专任、兼任两种。专任教员,除兼充分科学长或教务主任及学监主任场长院长等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其应支薪俸数目如下:(甲)大学专任教员,月支180~280元;(乙)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月支140~240元;(丙)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丁)专门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小时薪俸如下:(甲)大学校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3~5元;(乙)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2~4元;凡外国教员之薪俸及授课时间,别以契约定之”。[1]此暂行规程从法律上规定了大学教师的薪金标准及发放方式,专任教员工资按月发放,兼任教员则采用计时工资的方式。1917年5月,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颁布了 《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该规程将大学教师职称进一步细化,教授共有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三类,教授之下又有助教和讲师。其薪资分别计算,见表1(这里列举的数字是指的月工资):

表1 1917年国立大学职员薪俸表[2](单位:元)

相较于1914年 《暂行规程》,该规程对大学教师工资标准规定得更加细致,但是却缺乏弹性,不利于高校根据所处地域及该校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来配发工资,这样会造成教师工资待遇实质上的不公平。因而,1927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修订颁发的 《大学教员薪俸表》,就实行了相对弹性的工资标志,加大了高校薪俸发放的自由裁量权 (见表2)。

表2 1927年大学教员薪俸表

在发布该表的同时,教育行政委员会还规定:“以上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这样,大学就可以根据其经费状况,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情况等来确定大学教师的工资,从而保障大学教师生活的稳定,更好地投入到教学中去。

1940年8月,教育部公布 《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其规定专任教员薪俸如表3:(www.chuimin.cn)

表3 1940年大学教员薪俸表[3](单位:元)

为了保障大学的教学质量,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提高了教学的地位,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教师的授课最短时间进行了规定,限制外校兼课等。如 “教授副教授讲师授课时间每周以9小时至12小时为率,不满9小时者照兼任待遇。但担任行政事务或实际上须以充分时间从事实验或研究,经学校允许,得酌量减少授课时间。教学实验之时间,以2小时作1小时计算”。“专任教员之薪金概以每年12个月计算,在校内兼仟职务者不另兼薪。”“兼任教员之待遇标准另定之。”“专科学校教员之聘任及待遇,得比照本规定办理,惟教授月薪以第六级为最额。”[4]

除了通过立法保障大学教师的基本薪俸之后,民国政府为了鼓励大学教师专心从事科研和教学,还实行了奖金补助制度。为鼓励科研,从1943年10月起,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部都按月给他们发送科学研究补助费。而且补助费还会随着物价的水平而调整。如 “民国32年,每月发给教授500元,副教授380元,讲师250元,助教260元。民国33年,发给教授1000元,副教授760元,讲师500元,助教260元。民国34年,每月发给教授2000元,副教授1500元,讲师1000元,助教500元”。[5]

在特殊时期,为了改善大学教师的生活水平,教育部会颁布专门法规,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用品等。例如抗战期间,国统区物价飞涨,人们生活困苦,为了缓解广大教职工的生活压力,教育部颁布了 《非常时期改善教职员生活办法》,规定 “从1941年10月1日起,发给平价粮食代金,凡教育部所办学校的教职员及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每人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量的代金”。[6]从1942年10月1日开始,教育部又订立了 《国立学校教职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除了继续实行领米代金外,还依照当时的物价涨幅状况,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金。[7]

为了鼓励和坚定大学教师以大学教学和科学研究为终身职业,教育部还根据教师的服务年限,设立了退职恤金制和久任教员奖金制。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 《全国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职员在本校前后任职满若干年,若因病废或年满60岁,自请退退职者,给予终身恤金,为其退职时所支薪数百分之若干份,其支给自退职之翌月起,至死亡之月止。满10年者支10%,满15年者支20%,满20年者支30%,满25年者支40%,满30年或30年以上者支50%。”[8]1942年,教育部设久任教员奖,规定凡是在高等学校任教满20年以上者,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任教10年以上者每人每年则奖1500元。

民国时期,大学教员还可以享受休假和科研进修。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 《全国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凡校长、学长、正教授,每连续任职5年以上,得赴外国考察一次,以1年为限,除仍支原薪外,并酌支往返川资。”1941年,教育部颁布的 《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休假进修办法》规定:“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对于连续在校专任教授满7年以上成绩卓著者……予以离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1年之机会。”“合于前条规定之专任教授而为经学校予以休假进修机会者,得由校呈经教育部核准离校考察或研究1年,经费由教育部拨给之。”[9]该办法还规定了进修教授在进修时的薪水照常发放,并由教育部交由原校转发,从而解决了教授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