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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学位授予自由权与文化研究

【摘要】: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进行的却不太顺利。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权完全归属于高校,不仅学位由大学授予,而且具体的授予标准、方式等都由各高校自主规定。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则归教育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得到实施。

学位制度正式列入中国教育法规始于教育部于1912年10月公布的 《大学令》,“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大学院生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同时还规定大学评议会有审查 “大学院生成绩及讲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之事项,教授会有审查 “提出论文请受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之事项。[2]

1913年1月,《大学规程》中又再次重申:“大学院生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新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3]1914年7月发布的关于教育部官制的总统令,将 “授予学位事项”与 “博士会事项”规定为专门教育司职掌事务之一。[4]

1915年1月,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发布的 《特定教育纲要》,其中关于学位制的规定有:“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科学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学位规定后,政府应颁布学位章服以表彰其学迹。”[5]

1917年9月颁布的 《教育部修正大学令》第10条规定:“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6]1919年3月教育部公布 《全国教育计划书》,拟 “立中央评定学术授予学位之机关”。[7]但是,这一政策并没有实施。

教育部于1924年2月颁布的 《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学位规程另定之。”[8]但学位规程最终没能制定出来。

由上可知,民国初年的法规,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大学拥有学士学位的授予权。这一时期国家只是笼统地规定学位授予权归属于大学,至于按照什么标准来授予学位,则一般由大学自主决定。北京大学是民国时期最早的国立大学,该校到1916年才有本科毕业生66人,他们全部获得了学士学位。清华大学 “修业至少4年,1927年规定必须修满136个学分,1929年改为132个学分及党义 (2个学分)、体育 (8个学分)、军训 (6个学分)及格,并于学年考试终了前呈缴毕业论文一篇,经教授会审查通过后,始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9]

此时,高级学位制度的设计已日渐清晰,但是教育部尚未颁布研究生学位授予法。在实践中,有些学校已经开始招收研究生,甚至先于教育部制定了自己的硕士学位授予办法。以清华大学为例,1929年 《国立清华大学规程》即规定 “研究院学生修业期限无定,其学位之授予依学位条例办理之”。[10]1934年颁布的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章程》则进一步强调 “凡在本大学研究院研究满2年,其历年学分平均成绩、毕业论文及毕业初试,皆及格者,给予研究院期满考试及格之证书,并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硕士学位”。[11]但由于教育部 《学位授予法》直到1935年才开始实施,实际上这一时期清华大学并没有授予硕士学位。北大研究院也规定在学位法未颁布以前,暂给予甲种或乙种证书,以后再补授相当的学位。[12]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对学位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1929年颁布了 《大学组织法》和 《大学规程》,其中规定,只有大学和独立学院才有授予学位的权力。颁布于1931年4月22日 《学位授予法》[13](实施于1935年7月1日)是民国时期关于学位制度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该法将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规定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归大学和独立学院,博士学位由国家授予,并规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获得需参加学位考试,并提交论文。这标志了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成型。此后,教育部又在 《学位授予法》的基础上,颁布了 《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办法》、《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等多部法律来完善学位授予制度。

《学位授予法》颁布实施之后,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进行的却不太顺利。在1935年即 《学位授予法》付诸实施的当年,全国申请设立研究院或研究所者,仅12所大学;1935、1936两年硕士学位考试出现空白;1937年才开始举行第一届硕士学位考试。[14]虽然教育法规将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归于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但是对此也进行了一些限制。如1935年颁布的 《研究生学位考试细则》规定硕士学位候选人考试合格之论文 (附提要一份)、试卷及各项成绩,应于考试完竣后一月内由校呈部复核。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15]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则更加艰难。直到1940年秋,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评议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通过了 《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 《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两份草案。但1943年5月12日,行政院指示 “抗战以前各校因设备以师资之限制,学术研究窒碍良久,致使博士学位之授予迄未实施;近来各校困难加增,培植尤艰,该项博士学位之授予,应缓办”。[16]但有关博士学位的这些具体规定到1949年前,均没有实施过。民国时期,我国也没有授予过博士学位。

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权完全归属于高校,不仅学位由大学授予,而且具体的授予标准、方式等都由各高校自主规定。大学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则是受限制的,表现在教育部规定了考核方式,且掌握着硕士论文的审核权。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则归教育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得到实施。

[1] 周洪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 《教育杂志》第4卷第10号,1913年l月。

[3] 《教育杂志》第5卷第1号,1913年4月,转引自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59页。(www.chuimin.cn)

[4] 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5] 《教育公报》第九册,见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6] 《教育杂志》第9卷第12号,1917年12月,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63页。

[7] 《教育杂志》第11卷第3号,1919年3月,见王学珍、张万仓编:《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资料选编 (1861—1948)》,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页。

[8] 王学珍、张万仓编:《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资料选编 (1861—1948)》,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页。

[9] 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28—1937)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1页。

[10] 清华大学校史编写组编著:《清华大学校史稿》,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9页。

[11] 王学珍、张万仓编:《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资料选编 (1861—1948)》,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7页。

[12] 萧超然等编著:《北京大学校史 (1898—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1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6~1407页。

[14] 李华兴主编:《民国教育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51页。

[1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0页。

[16] 《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6编第5章,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