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诸国除在宪法上肯定教学自由为基本权利之外,还辅之以配套的法律规范确保学术自由的贯彻与落实。要想保证教学自由的切实实现,仅靠宪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十分重视对教育立法工作。据统计,从1912年中华民国诞生,到1927年国民党统一中国,成立南京政府,这一时期民国政府共颁布了340余件重要的教育法规。......
2023-11-2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为了加强对大学的控制,在1928年5月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就提出了设立大学课程标准的议案。1929年的 《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第一、第二外国语为共同必修课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设基本课目。”“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前毕业。”[8]对于聪明、勤奋的优秀学生,可允许他们在完成应得学分的情况下,在最后一学年学习特种课目以资深造。
1932年公布了学分制划一办法,规定从当年开始,各学校一律采用学年兼学分制,大学学生除医学院外4年须修满132学分始准毕业。其学分计算办法,需课外自修的课目以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者为1学分,无须课外自修的课目以2小时为1学分。为了制定统一的大学课程,1930年国民政府还成立了大学课程及设备标准起草委员会。但是由于大学课程的繁复,除了1935年颁布了 《医学院暂行科目表》外,并没有其他的收获。由此可见,直到抗战前,教育部只是规定了党义、国文、体育等共同必修课目,其他的科目的设置权力还都掌握在各大学的手中。
从1938年开始,国民政府加大了对大学课程的控制。1938年9月9日,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大学课程会议,对 《文、理、法三学院各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草案分 “整理原则”及 “整理要项”两部分。整理原则主要有三个,主要内容为:(1)规定统一标准。先从规定必修课目着手,为给各学校留有变通余地,暂不规定选修课目。统一标准,既是为了提高一般大学的水准,也是为了与国家的文化及建设的需要相吻合。(2)注重基本训练。先注意广博的学术基础的培养,将文、理、法科的基本学科定为共同必修课。在修完共同必修课的基础上,再使学生专精一科,以避免过分专业化所带来的偏枯之弊。(3)注重精要课目。一般大学课目的设置应力求统整与集中,使学生对于一学科的精要课目能充分修习、融会贯通,其他琐碎课目应予删除。
整理要则有九点,主要有:(1)全国大学各院系的必修与选修课程一律从教育部规定范围内,参照各自的实际需要进行损益。(2)大学各学院第一学年注重基本课目,不分学系;第二学年起分系,第三、四学年视各院系性质酌设实用课目,以为学生出校就业做准备。(3)国文及外国语为基本工具学科,第一学年终了时应举行严格考试,不达标者需要继续修习,合格后始能毕业。(4)各大学仍采用学分制,各学科学习分量以学分计算。(5)各科教学除教师上课讲习外,对于自习讨论与习作或实验应同时并重,考试范围包括上述全部内容。(6)各课目应由教师详细规定自习书目与其他参考资料,督令学生按时阅读并作杂记。文学院学生应研究古今名著一种或数种,培养学生独立研究精神。(7)各课目须确实规定学生习作或实习次数,其习作及实习报告应由教师按期批阅。(8)各学系应在高年级课程中规定重要课目数种,指导学生作学科论文,其题目应由教师指定或核定。(9)学生毕业考试应包括各院系学年中重要课目,课目种类可由各校自由规定,但不得少于五种。[9]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开始加大对大学课程设置的控制,但还是为大学教师的课程选择自由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虽规定了学生毕业考试的考核课目限度,但是又赋予了教师的具体课目的选择权。
1938年9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课程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对于上述原则和要则基本表示赞同,但也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课程应有伸缩的余地,教育部只定最低标准,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增加课程内容;各科学分数不宜规定太严;一年级可不分系,但应增加一些初步学程。会议还对共同必修课的名称、学分、数目、修习年限等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会后,教育部根据该讨论正式公布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同年10月,又公布了农、工、商各学院的共同必修课目表。除了课表之外,三民主义、体育和军训为当然必修课目,虽不计学分,但不合格者不能毕业。1941年,教育部正式将三民主义列为各类学校的共同必修课,共计4个学分,分别在第一学年的两学期开设。由此可见,国民党对学校的思想控制逐步增强,这干扰了教学自由的实现。
1944年教育部又召开第二次大学课程会议,对文、理、法、师范四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的最主要内容是将“三民主义”和 “伦理学”列为共同必修课。抗战胜利后,教育部又本着注重必修科目、选修科目不必太多等原则,继续对大学课程科目进行调整。
抗战开始之后,国民政府对大学教材也进行了统一化管理。1939年教育部设立了大学用书编辑委员会。1940年该委员会决议,先编辑共同必修科用书,再编选修科用书。在编辑方法上,主要有三种:其一先对各出版社已印行的大学用书进行甄别,合格者经原著译者同意,作为部定大学用书;其二向社会公开征稿;其三特约各科专家审稿。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对大学课程设置控制的加强,妨碍了大学的“教学自由”,引起了教授们的抵制。如闻一多先生就提道:“大学的课程,甚至教材都要规定,这是陈立夫做了教育部长后才有的现象。这些花样,引起了教授中普遍的反感。”[10]西南联大对教育部的这一规定,也据理力争,要求教育当局给予学校更多的教学自由,不必“刻板文章,勒令从同”,明确表示 “盖本校承北大、清华、南开三校之旧,一切设施均有成熟,行之多年,纵不敢谓极有成绩,亦可谓当无流弊,似不必轻易更张”。[11]在具体实践中,各大学也没完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来进行课程设置,如乐山时代的武汉大学 “政治系一年级选修课即增加了 ‘中国通史’、‘货币与银行’等课目;机械工程学系增加了 ‘高等微积分’等选修课;生物系一年级的选修课 ‘微积分’改为必须课;理、工科学生必须增修 ‘中国通史’和 ‘国文’”。[12]
由上可知,民国前期,由于政府对大学教育的相对放任,各大学的教学工作基本上由其按照学术规律自主安排,这样就赋予了授课教师很大的课程设置以及教材选择的自由权,这有利于教师们将自己的独立研究和心得体会传授给学生。这一时期,课程设置自由权得到了教育法规的保障,被视为是属于大学教授会或评议会的职权,这在各大学规章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加强了对各大学课程设置的控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各大学的学科设置,利于统筹发展学术,但是它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大学课程设置的自由,不利于创新型知识的产生,也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国民党加强对课程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其思想控制的目的,将三民主义、党义等课程列为必修课即是明证。接受过民国前期教学自由观念洗礼的广大师生,对国民党干涉教学自由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抵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教学自由在实然状况的存续和活跃,西南联大的兴盛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1] 《教育杂志》第四卷第十号,1913年1月,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41页。(www.chuimin.cn)
[2] 《教育杂志》第五卷第一号,1913年4月,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44~657页。
[3] 《教育杂志》第九卷第十二号,1917年12月,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64页。
[4] 王学珍、张万仓编:《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资料选编 (1861—1948)》,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3页。
[5] 萧超然等编著:《北京大学校史 (1898—1949)》(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4页。
[6] 萧超然等编著:《北京大学校史 (1898—1949)》(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页。
[7] 萧超然等编著:《北京大学校史 (1898—1949)》(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8] 宋恩荣、章咸主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9] 参见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95~496页。
[10] 《清华大学校史稿》,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9页。
[11] 《南开大学校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
[12] 武汉大学校史编辑研究室:《武汉大学校史简编 (1913—1949)》1983年印行,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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