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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与文化结构状况调查

【摘要】:1935年教育部规定了各类高校的实际招生名额,加强了对高校招生的控制。至1940年省立大学和省立独立学院一并纳入统一招生,至此公立各院校由自主招生完全过渡到统一招生。教育部在保留招生名额控制权、对大学考试科目、命题标准作必要限制的前提下,允许各高校斟酌采用单独招考、联合招考、委托招生、成绩审查及保送免试等方式进行招生,大学的招生自主权得到了部分的恢复。

1933年 《二十二年度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招生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民国政府开始实行计划招生,采用 “比例招生法”,即要求设有文、实两类院系的大学或学院,文科类院系招收新生之数量,连同转学生在内,不得超过实科类院系新生数。1935年教育部规定了各类高校的实际招生名额,加强了对高校招生的控制。1937年,教育部在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和武汉大学三校试行 “联合招生”。1938年制定 《国立各院校统一招考办法大纲》规定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一年级新生,除上海国立院校仍自主招考外,均统一招考。此后,该政策又逐渐推广到各公立大学。至1940年省立大学和省立独立学院一并纳入统一招生,至此公立各院校由自主招生完全过渡到统一招生。

1938年的全国统一招考政策的施行,引起了许多大学的不满,认为这样就会降低入学学生的质量。为了抵制统考制,一些大学还想出了一些对策:新生入校后先进行一次甄别试验,若其学科基础太差,则需补读一年至二年。1939年,中央大学统一分配的600名新生中,留级和退学的占1/3,全部课程及格能升级的仅有170人。[8]当时,武汉大学对教育部分配来的学生,“一律实行甄别考试,主要科目太差者,必须补习一二年,再经过考试,方能进入本科学习”。[9]

1941年因战事严峻,高校统一招考被迫中止,各高校恢复了自主招生,但教育部对各校自主招生办法作了详细规定,颁布了 《三十年度公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自行招生办法》。教育部在保留招生名额控制权、对大学考试科目、命题标准作必要限制的前提下,允许各高校斟酌采用单独招考、联合招考、委托招生、成绩审查及保送免试等方式进行招生,大学的招生自主权得到了部分的恢复。

[1] 宋恩荣、章咸主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02页。

[2] 杨学为、朱仇美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589页。

[3] 杨学为、朱仇美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572页。

[4] 杨学为、朱仇美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656、670页。(www.chuimin.cn)

[5] 参见高等教育访问社编:《北京各大学入学调查录·十二年度 (1923年)》,高等教育访问社1924年版,第6页。

[6] 谢青等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561页。

[7] 钱文忠:《我的老师季羡林之学生时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8] 曲士培:《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史》,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44页。

[9] 武汉大学校史编辑研究室:《武汉大学校史简编 (1913—1949)》,1983年印行,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