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与文化结构研究:自主招生教学实施状况

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与文化结构研究:自主招生教学实施状况

【摘要】:在第一个阶段,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学招生进行宏观指导。[1]1912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 《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3]由此可见,教育部对大学入学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泛,各大学可以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标准。[4]大学在招生方面享有广泛的自主权。招生简章分为四个部分,多由大学自行确定。例如招生人数可以由学校自己决定,投考资格除了教育部规定的学历要求外,各大学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增加标准。

在第一个阶段,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学招生进行宏观指导。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颁布的 《大学令》规定:“大学设预科,其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1]1912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 《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其第11条规定,“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每学年开始之前,招收本科生一次”。第14条规定,“公立私立专门学校之学则,应规定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学科、学科目、学科程度等”。[2]

1913年1月12日颁布的 《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前项预科,或与预科相当之学校,非遵照本规程办理者,其毕业生应行入学试验。预科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及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中学校毕业生如超过定额时,应行竞争试验。”[3]

由此可见,教育部对大学入学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泛,各大学可以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标准。此外,民国政府对如何组织考试以及考试时间只是进行了宽泛的规定。1929年 《大学规程》和1931年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都仅仅规定 “入学试验由校务会议组织招生委员会,于每学年开始以前举行之”。[4]

大学在招生方面享有广泛的自主权。每次公开招考前,各高校都要在报纸上公开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分为四个部分,多由大学自行确定。例如招生人数可以由学校自己决定,投考资格除了教育部规定的学历要求外,各大学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增加标准。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也可由各大学自行制定。大学的招生自主权还体现在,他们可以主办多次和多层次的入学招生考试。如果第一次招生未满额时,高校可进行第二次入学招生考试。如:1923年北京国立五校中就有法政学校、工业大学和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三校举行了两次入学考试,其中工业大学是在上海举行了两次入学考试。[5]

各高校还可以根据本校的专业要求、学校特点等,设置相关考试科目,各科目测试的难易程度和侧重点都可以自行决定。这导致同一大学在不同年代的考试科目也有所不同。从1929—1930年间国立各主要大学本科入学考试科目,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见表1)。(www.chuimin.cn)

表1 1929—1930年国立各主要大学本科入学考试科目[6]

续表

这时期,各大学还可以自行组织阅卷,自行录取新生。录取标准各大学可以根据本校招生需求,自行决定。大学招生主要看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但是会考虑考生的单科成绩、专长、学术背景等。如季羡林先生当年参加大学入学考试时,“数学只考了4分,但他却被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同时录取了”。[7]他们看重的是他的国文和外语天赋,季羡林先生果然不负众望,成为一代国学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