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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与法律规定研究成果

【摘要】: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法规对大学教师招聘权进行了规定。如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了 《大学令》,其中两条提到了大学教员聘任。从法律规范来看,大学的教员聘任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家手中。民国时期,大学在招聘教师之后,也对教师的权利进行切实的保障,以利于其全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教育部颁布了包括1918年的 《国立北京大学规程》、《教员延聘施行细则》以及1922年的 《教员保障案》等多部保障教员利益的法规。

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法规对大学教师招聘权进行了规定。如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了 《大学令》,其中两条提到了大学教员聘任。其第13、14条分别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1917年5月,教育部 《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正教授、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2]1917年9月27日,教育部颁布的 《修正大学令》,将第12条修定为,“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3]只是增加了大学教员的种类。1924年2月23日,教育部颁布的 《国立大学校条例令》,第12条规定了 “国立大学设立正教授、教授由校长延聘之。国立大学得延聘讲师”。[4]

从当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当时教员招聘权的主体是大学校长,在多数时期,特定教员如正教授、外国教员等的聘任还必须呈报教育总长。从法律规范来看,大学的教员聘任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家手中。但是,由于政府对大学教员的聘任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且当时大学校长多与政府处于对立的地位,实际上大学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教员聘任自由权。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时国内主要大学的教员招聘状况得出。以北京大学为例,蔡元培聘请教员以利于学术研究、教学为最高宗旨,而不会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国籍等因素,更不会受政府、社会团体等的干涉。如其在招聘梁漱溟时,“其中虽有时任教育总长的范源廉之推荐,但是在梁与蔡见面之前,蔡已经读过梁所写的 《究元决疑论》一文并很欣赏之,故才有后来蔡聘请梁入北大任教”。[5]1920年,他顶着很大的阻力,辞掉了一批外国教员。“如有一法国教员扬言要控告他,有一英国教员甚至运动英国驻华公使要求与他谈判,进而进行恐吓,但蔡元培坚持原则,坚决辞退,从而保证了教师队伍的学术素质。”[6]

从上面可以看出,作为教员招聘自由权的权利主体的大学校长,实际上是大学教师们利益的代表者,反对政府、外国势力等外来势力的干涉,以利于大学的教学为最高利益归属,从而坚决捍卫教学自由的实现。为了使招聘工作更加制度化,更好地维护教师们的权益。蔡元培在改革北大的过程中成立了聘任教师的专业组织——聘任委员会。蔡元培于1917年设立了评议会,作为全校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构。1919年12月,经评议会讨论通过了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设立了多个机构。行政委员会作为全校最高行政机构和执行机关,下设12个常设委员会,其中聘任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会员以教授为限,并规定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人列席不得开会。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的审查与投票决定,审查程序非常严格。大学聘任委员会的设立,表明大学对教师任职及聘任有逐步朝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招聘委员会主要由大学教授组成,这样就将教员招聘权掌握在大学教授们手中。(www.chuimin.cn)

民国时期,大学在招聘教师之后,也对教师的权利进行切实的保障,以利于其全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教育部颁布了包括1918年的 《国立北京大学规程》、《教员延聘施行细则》以及1922年的 《教员保障案》等多部保障教员利益的法规。在具体实践中,蔡元培等也曾试图在中国实行终身教职制度,以保障大学教员更好地实现教学自由权。我们可以在蔡元培、蒋梦麟等人在1923年参与筹办杭州大学的过程中,发现蔡元培等人的这一设想。在 《杭州大学意旨书》中对于教职员的任期规定是:正教授任期无限,教授初任3年,续任无限期,辅教授初任1年,续任3年,再续无限期;讲师和助教初任1年,续任1至3年,续聘得续任,特别讲师以所授课目的时间长短为标准。[7]北大当时所聘任的教授一般在第二年获得续聘后即无任期限制。当代学者应星认为蔡元培通过实际上的终身教职来使教师能够安心从教和研究。[8]

在北大任校长期间,蔡元培根据教授聘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地提出 《教员保障案》,此提案经校评议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付诸实行。该提案对于北大以后的教授聘任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查本校聘设教授之意,要不外欲受聘者专心致意于功课之讲授,及学术之研究,此意至善,亦即任教授者之所乐于从事者也。然事每与愿违,盖因尚有使教授不能专心致意者在耳。举其要者,如所任功课之常有变更,及地位之时有摇动,均足减少教授浓厚之兴味,发生不良之影响。如下列意见三条能见诸实行,则本校聘设教授之原意,及教授专心功课与学术之志愿,均可完成矣。(一)凡已得续聘书之各系教授之辞退,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讨论,经该系教授会4/5之可决,并得校长之认可,方能办理。如该系教授不及5人,应经全体教授可决。但开会时,本人不得列席。理由:聘请教授时,既须经聘任委员会之通过,主任之赞成,校长之函聘,复有试教一年之规定手续,可谓郑重矣。试教期满,复经续聘,是校中认其能胜任矣。故辞退,特亦应经郑重之手续,不应凭学生之意见,或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将其贸然辞退。(二)各教授应担任何项功课,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共同商定。一经商定后,应始终令其担任。即欲变更,亦须再行开会议决。理由:查现行办法,各教授担任何项功课,多由主任一人决定,并不先征本人同意。至近上课时,方由注册部通知,又本年所任功课,虽各方面并无不满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时,仍可由主任决定,另换他人担任。此法流弊甚多…… (三)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理由:查教授会组织法中,原有 ‘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及 ‘凡关于下列诸事 (其一即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教授皆有参与讨论之责’。自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9]

高校教师聘任和薪酬与听课生数量相关程度甚低。蔡元培任北大校长时,不以学生听课人数的多少来为教师的价值定位。蔡元培认为:“一种讲义,听者或数百人以至千余人;而别有一种讲义,听者或仅数人;在学术上之价值,初不以是为轩轾也。”如讲座及研究所之设备,既已成立,则虽无学生,而教员自行研究,以其所得,贡献于世界,不必以学生之有无为作辍也。[10]北大用最重的待遇礼聘某些身怀绝学的学者,一年只开一门课,每星期讲一两点钟,只有一个学生来听,但北大仍处之泰然。由此可知,当时大学教师的教学环境是相对宽松的,这有利于他们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实行教学活动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