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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的推广与确立

【摘要】:在其影响下,其他大学也纷纷建立了评议会及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可见,教授会的职权范围大大扩大了,其权力在评议会之上。此外,设立的行政会执行评议会及教授会之议决案。但上述职权,除该组织大纲规定之行政部门人事权外,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评议会在做出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其决议如 “经教授会2/3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以资制衡而免于评议会之专断。

蔡元培北大改革的首创精神,起了一种范式作用。在其影响下,其他大学也纷纷建立了评议会及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制度。

东南大学校长郭秉文认为:“在此过渡时代,亦系一种办法,然欲从根本上举办教育,必须自下而上也。”[14]在他的主持下,东南大学制定了 《东南大学组织大纲》,建立了 “责任制”与 “合议制”相结合的体制,即设立评议会、教授会和行政委员会,分别负责议事、教学和行政事宜,各会均由校长兼任主席。

(1)评议会议决关于全校之重大事项:“一、本校教育方针,二、用于经济之建设事项,三、重要之建筑之设备,四、系与科之增设废止或变更,五、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项。”评议会以校长、各科代表、各系代表、行政各部代表、附属中学代表和附属小学校代表组成。各科代表以各科主任充之。而各系代表名额则规定,“凡每系教授有5人或不及5人者,以主任充之;5人以上不过10人者,于主任外,再由教授互选1人;10人以上不过15人者,于主任外,再由教授互选2人,余类推”。

(2)东南大学建立两级教授会,即校级教授会和科 (系)教授会。校级教授会的职权包括 “建议系与科之增设或变更于评议会”、“赠与名誉学位之议决”、“规定学生成绩之标准”和 “关于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其组成人员包括 “校长暨各科及各系之主任及教授”。各科 (系)设教授会的职权是:议决本科的教育方针、规定本科发展事业、向校长建议本科各系预算、向评议会建议本科各系的变更、编订本科课程及其他规程,审定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决定给予免费名额、协助群育部处理训育事宜、向教授会建议赠与名誉学位等其他重要事宜。

(3)行政委员会是全校行政的中枢,协助校长执行校务。该委员会的职权是:“规划全校公共行政事宜”;“督促审查行政各部事务”;“执行临时发生的各种行政事务”。

与教授会比较,评议会具有更大的权力,但人员构成要比教授会的复杂。不过,这两个组织毕竟能够为教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保障。[15]1926年8月1日东南大学公布 《修正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重申了对校级教授会的规定。其职权包括:选举校长;议决评议会提议事项;议决教务上一切公共事项;议决其他重要事项。可见,教授会的职权范围大大扩大了,其权力在评议会之上。同时也设评议会,其职权与1921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人员构成上更注重教授在会议中所占的比例。此外,设立的行政会执行评议会及教授会之议决案。[16]

交通大学于1921年2月公布的 《交通大学大纲》规定:“大学设校长1人,由2/3以上出席董事之推举,经由交通部呈请大总统任命之。”设有评议会,以校长、学校主任、教务长、事务长及各科科长暨教授,互选之若干人为会员。各科设有教授会,由各科教授、助教、讲师组织之,规划本科教授上之事务。[17]

周鲠生在1922年起草的 《湖南大学组织草案及说明书》对校董会、评议会、分科教员会以及校长、学长、主任教授等的任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周鲠生认为:“大学虽为省立,但若其内部行政,受省政府之干涉,是不惟有伤最高学府之体制,抑且有害大学个性之自由发达。近世大学,无论其为国立的,地方立的,大都有脱离政府干涉,保持自治之趋势。即我国北京大学,纯属国立,然今日校内一切职权之行使,已完全不受教育部之支配。草案第3条定湖南大学为自治性质,即本斯旨。”并认为:“大学为讲学团体,此团体之命运,即当操于讲学者自身之手。循此原则,以定大学机关之组织及职权,草案主旨之所在也。”[18]周鲠生要求教授治校的主张已跃然纸上。从其所拟的 《草案》中可知,校长的任命权虽然在校董会,但提出之权却是在评议会。学长、主任教授、教授、讲师和助教的任命权都是在评议会,而评议会以教授代表为主体。因此,可以说,当时湖南大学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教授手里。[19]

蔡元培在北大实行的教授治校改革,不仅得到了其他的高校的积极呼应,而且推动了政府教育政策的改变。陶英惠说:“蔡元培在北大所实行的种种改革……起初虽仅限于北大,但多为教育部采行作为改革高等教育的依据。”[20]1917年9月公布的 《修正大学令》,本来废止了 《大学令》中规定的 “各科教授会”,保留评议会,但是,《修正大学令》自公布实行,原 《大学令》并没废止,新旧两令同时并行。在以北京大学为中心的教授治校实践的推动下,1924年,北京政府颁布 《国立大学校条例》,恢复了系科教授会,赋予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权力。依此条例,国立大学得设 “评议会”,由校长、正教授互选之代表组成,审议各项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各系及大学院得设 “教授会”,由本科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负责规划课程及其应行事宜。当规划课程时,讲师也得列席。[21]

教授治校实施得最有成效的当推清华大学。1926年曹云祥校长组织成立了 “清华学校改组委员会”,诸位委员虽认识到 “教授治校理想甚高,实现匪易”,但为 “适应民治教育之潮流”,兼顾本校特殊情况,于1926年3月1日至8日共开七次会议,制订了 “清华大学组织大纲”草案,修订后,于4月15日经清华教职员会议三读通过,“交由校长执行”。[22]

《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设 “评议会”和 “教授会”。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7人组成,校长为当然主席。其职权包括:“一、规定全校教育方针。二、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三、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四、制定校内各种规则。五、委任下列财务、训育、出版、建筑四种常设委员会委员。六、审定预算决算。七、授予学位。八、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九、议决其他重要事件。”

可见,评议会掌握了大部分校政,包括教育方针、学制、规章、财政、人事与学位之授予。但上述职权,除该组织大纲规定之行政部门人事权外,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评议会在做出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其决议如 “经教授会2/3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以资制衡而免于评议会之专断。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其职权包括:“一、选举评议会及教授及教务长。二、审定全校课程。三、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四、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五、讨论决定由评议会以2/3通过提出对本组织大纲之修正案。”此外,各学系之主任为名誉职,由各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之。[23]

根据 《大纲》可以看出,清华的事务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教授手里。清华第一次教授会议如期在1926年4月19日晚上举行,全体会员60人,到会者47人,出席率78%,曹云祥为主席。从这次会议记录中,可以看到他们发言热烈,所有提议、附议、讨论、表达、通过或否决,均依循民主程序。这次会议选举出梅贻琦为教务长,陈达、孟宪承、戴志骞、杨光弼、吴宓、赵元任、陈福田7人为评议员。接着于4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教授会议,到会者44人。26日及28日,评议会召开第一次及第二次会议,通过议事细则,选举吴宓为评议会书记,委任本会四种常任委员会,并讨论设立学系之标准,议决设立国文、西洋文学等17个学系和可以先行设立专修课程之学系。29日,教授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依评议会通过之17个学系,选出吴宓等15人为各系主任 (有两个系暂缺)。5月11日,召开第四次教授会,40人出席,决议大学部课程大纲,对已成立之11个学系,准其先行设立专修课程。决定采学分制和必修选修等规定。由上可见,二会成立以后,教授们是何等的热心和积极参与校务,且未曾间断。[24]

教授会和评议会的切实实施,使清华大学建立了教授当家做主的良性运行机制。在二三十年代之交的 “校长风潮”中,教授会带领全校师生与反动集团展开斗争,在保护师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前途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以著名的 “驱吴运动[25]为例。

1931年3月,亲自兼任教育部长的蒋介石,选派吴南轩任清华校长。吴南轩4月20日到校后,公开宣布他的使命是 “为党国培养人才”,实行专断独行的治校方针,任用私人,将各科主任全部撤换,特别是极力反对教授治校制度,拒不承认院长由教授会选举的惯例,从而与教授会发生尖锐冲突。据冯友兰回忆:“大概吴南轩也听说清华教授会在学校中有很大的权力,在学生中有很高的威望,所以要借这个院长聘任的问题,和教授会较量一下,给教授会一个下马威。”[26]

面对吴南轩的专断独行,5月28日教授会通过决议,谴责吴南轩 “唯务大权独揽,不图发展学术,加以蔑视教授人格,视教授为雇员”,并致电蒋介石,要求 “另简贤能”,并发表声明,表示 “倘此问题不能圆满解决,全体教授定于下学年与清华脱离关系”。第二天,学生会也召开全体学生大学,表示坚决支持教授会决议,要求撤换吴南轩,随即由出席学生三百余人整队执行议案,赴校长住宅,请其即时离校。在全校上下一片反对声中,吴南轩挟持了清华的校印逃往东交民巷利通饭店,在报纸上刊启事,反诬教授会 “唆使学生,胁迫校长”,向教育部呈文,为自己辩解,并要求辞职。面对吴的倒行逆施,教授会立即成立校务维持会,并选派代表去南京教育部请愿和解释。最后,吴南轩终于被迫于6月25日离平南下。吴走后,南京教育部再也不敢随便派人来任清华校长,“驱吴运动”取得成功。在这个过程中固然学生们的支持起了重要作用,但起关键作用的还是教授会的领导。

清华校长事件在近代大学史上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深刻地反映了教授治校制度是当时反抗专制政府插手干扰大学事务,保护学者学术信念及学术活动的迫切的现实需要。蔡元培在 《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中说:“什么大学文、理科叫做本科的问题,文、理合办的问题,选科制的问题,甚至小到法科暂省学长的问题,附设中学的问题,都要经那拘文牵义的部员来斟酌。”学校内部纯粹的教学事务都要遭到北洋政府的重重干预,更别说一些新的思想的产生了,那是必然会被视为 “洪水猛兽”的,于是 “教育部来了,国务院来了,甚而什么参议院也来干涉了”,“世界有这种不自由的大学么”?[27]

因此,实行教授治校制度是为了依靠集体的力量,反抗政府的非正当干预。对此,蔡元培曾有过多次明确的表述。1920年北大开学时,他说:“我希望本校以诸教授为各种办事机关的中心点,不要因校长1人的去留使学校大受影响。”[28]1922年12月,他在 《北大成立25周年纪念会开会词》中说:“设各系教授会,主持各系的事务。最近又由各系主任组织分组会议,凡此种种设施,都是谋以专门学者为本校主体,使不致因校长一人之更迭而摇动全校。”[29]翌年,他说:“五四风潮以后,我鉴于为一个校长去留的问题,生了许多枝节,我虽然抱了必退的决心,终不愿一人的缘故,牵动全校,所以近几年来,在校中设立各种机关,完全倚几位教授为中坚,决不至因校长问题发生什么危险了。”[30]

陈岱孙在回忆清华大学二三十年代教授治校的情况时说:“在30年代中期,就有人称清华的这个体制为 ‘教授治校’的典型。但是在清华大学内部,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个口号。这个体制与其说是在一个明确的口号下有意识地进行改革的产物,不如说是在20年代末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应付环境而逐渐演化形成的产物。”“30年代中期,蒋梦麟从教育部长下台来北京大学任校长时,就曾针对当时正在清华大学形成的体制宣称他主张 ‘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他这个主张其实也无可厚非。如果校长能真正地把校治起来,广大的教师是不愿多管闲事的。但是在动荡的30年代,至少在清华,是不具备这条件的。”[31]

从实践效果来看,教授治校制度极大地调动了教授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团结了广大民众的力量,创造了相对宽松独立的学术环境,对处于风雨飘摇时代的大学的稳定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正如顾孟余在 《忆蔡孑民先生》一文中所评论的:“先生长校数年,以政治环境关系,在校之时少而离校之时多。离校之时,校务不但不停顿,且能依照计划以进行者,则以先生已树立评议会及各种委员会等之制度。此制度之精神,在以教授治理校务,用民治制度,决定政策,以分工方法,处理各种兴革事宜。然而非校长之清公雅量,则此制度不克成立,非师生绝对依赖校长,此制度不易推行也。”[32]

[1] 《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见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2] 何炳松:《最近三十五年中国之大学教育》,见 《何炳松文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5~546页。

[3] 参见山西大学校史编纂委员会:《山西大学百年校史》,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1页。

[4] 参见梁柱:《蔡元培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5] 蔡元培:《回任北大校长在全体学生欢迎会上演说词 (1919.9.20)》,见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3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93页。

[6] [加]许美德:《中国大学1895—1995:一个文化冲突的世纪》,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7] 沈尹默: 《我和北大》,陈平原、夏晓虹编: 《北大旧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0页。(www.chuimin.cn)

[8] 冯友兰:《我所认识的蔡孑民先生》,陈平原、郑勇编:《追忆蔡元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9]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 (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页。

[10] 参见蔡元培:《回任 北 大 校 长 在 全 体 学 生 欢 迎 会 上 演 说 词(1919.9.20)》,见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3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93页。

[11]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1~62页。

[12]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6页。

[13] 周川等:《百年之功——中国近代大学校长的教育家精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14] 转引自冒荣:《至平至善鸿声东南——东南大学校长郭秉文》,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15] 参见 《南大百年实录》编写组:《南大百年实录 (上)》,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33页。

[16] 参见 《南大百年实录》编写组:《南大百年实录 (上)》,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168页。

[17] 参见 《交通大学校史》撰写组:《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1卷,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9~354页。

[18] 《教育杂志.第十四卷号外》,转引自张正锋:《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9] 参见张正锋:《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0] 转引自张正锋:《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1] 参见 《国立大学校条例》,见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22] 参见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2页。

[23] 参见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1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7~300页。

[24] 参见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4~46页。

[25] 黄延复:《梅贻琦与清华大学》,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26]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9页。

[27] 蔡元培:《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见杨东平:《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28] 《北京大学第二十三年开学日演说词》,见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4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29] 《北大成立25周年纪念会开会词》,见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4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834页。

[30] 蔡元培:《关于不合作的宣言》,见杨东平:《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

[31] 陈岱孙:《三四十年代清华大学校务领导体制和前校长梅贻琦》,见杨东平:《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396页。

[32] 顾孟余:《忆蔡孑民先生》,见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纪念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