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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国时期教授治校的创设

【摘要】: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 《大学令》明确规定,大学实行评议会和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制度。何炳松在评价这个法令时说:“《大学令》中最可注意的特点就是全校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 ‘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学则》是山西大学校在民国期间建立的第一部学校规则,为学校摒除封建学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新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第7条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决议事件。

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 《大学令》明确规定,大学实行评议会和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制度。《大学令》中与教授权力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16条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第17条评论会审议下列诸事项:(1)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2)讲座之种类;(3)大学内部规则;(4)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第18条大学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第19条教授会审议下列诸事项:(1)学科课程;(2)学生试验事项;(3)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4)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

《大学令》以法律权威赋予大学教授拥有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这在我国现代大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何炳松在评价这个法令时说:“《大学令》中最可注意的特点就是全校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 ‘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2]

根据 《大学令》的规定,时任山西大学校长的高时臻于1912年11月主持成立了学校评议委员会和各科教授会。经两会酝酿讨论,制定并通过了 《山西大学校学则》。《学则》是山西大学校在民国期间建立的第一部学校规则,为学校摒除封建学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新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3]北京大学则于1915年11月,在胡仁源校长的主持下,设立了北大首届评议会,由每科选举评议员2人组成。当选的评议员为:文科陈黻宸、辜鸿铭,理科冯祖荀、俞同奎,法科张耀曾、陶孟和,工科温宗禹、孙瑞林,预科朱锡龄、张大椿,校长胡仁源为评议会会长。[4]

由于袁世凯称帝导致复古逆流泛起,新文化运动之前我国近代大学中的封建思想和官僚气息依然十分浓厚,虽然在这个时期山西大学和北京大学进行了一些民主主义的改革,但是步履维艰。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时发现:“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5]更别说普通的教授参与校务了。因此,“实际上,直到蔡元培1917年从德国归来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以前,这个教育法令中有关大学自治的规定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现”。[6]

但是,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引导和激励着新兴学术力量的成长,而现代知识分子的出现也要求教授治校制度来保护学术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蔡元培改革北大之前,教师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已有了自觉意识,并明确要求切实落实教授治校制度了。沈尹默在 《我和北大》一文中记载,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不久,他就曾与蔡校长作过一次长谈,向蔡元培提出了三点改革建议,其中第二点便是建议建立评议会。他是这样向蔡元培表达的:“北大的章程上规定教师组织评议会,而教育部始终不许成立。中国有句古话: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与其集大权于一身,不如把大权交给教授,教授治校,这样,将来即使您走了,学校也不会乱。因此我主张您力争根据章程,成立评议会。”他还说:“蔡先生,这次北洋政府借您的招牌来办北大。到了有一天,您的主张和政府有所不同,他马上就会赶走您。所以,您现在对北大进行改革,但有一点要注意,凡改革一件事,要拿得稳,不然的话,一个反复,比现在还坏。”[7]

蔡元培采纳了沈尹默的建议,坚定地推行教授治校制度, “从1917年到1919年仅仅两年多的时间”,就 “把北大从一个官僚养成所变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学府,把死气沉沉的北大变成一个生动活泼的战斗堡垒”。[8]蔡先生能够在短期内使积弊深重的北大焕发青春生机,这既是蔡先生大刀阔斧建功立业的个人能力的结果,更是他敏锐地洞察了学术转型过程中要求实行学术民主管理的趋势,并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的结果。(www.chuimin.cn)

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当年,他便组织成立了评议会,制定了 《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有关条款如下:

第1条本会以下列人员组织之:(甲)校长,(乙)学长及主任教员,(丙)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以1年为任期,任满得再被选。第2条本会设议长一人,以校长任之,书记一人由会员中推举。第4条本会讨论下列各事项:(甲)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乙)讲座之种类,(丙)大学内部规则,(丁)关于学生风纪事项,(戊)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己)教育部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庚)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部长。第7条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决议事件。[9]

随着评议会工作的开展和经验的积累,1920年春,又对评议会规则进行了较大修订,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5条,内容更为具体、全面,尤为重要的是,它强调了评议会组成人员的教授资格和评议员产生的民主性,突出了评议会立法内容的广泛性和权威性。

蔡元培在创建评议会时认为:在学校中,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所以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10]1917年, 《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出台的同时,也制定了《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有关条款如下:(1)本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其附属各学科,或以类附属诸部,或依学科之关系互相联合,组合成部。每一合部,设一教授会。例如:国文部、英文部、哲学部、史学部、数学部、物理学部、化学部、经济学部、法律学部、政治学部皆可各自成部,自设教授会。又如:生物学、社会学人类学之类,可依类附属诸部。又如:德文、法文、拉丁文可联合组成合部。(2)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均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3)每部设主任一人,任期2年,由本部会员投票选举之。……(7)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与讨论之责:本部之教授法良否,本部教科书之采择。(8)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与讨论之责: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11]

自1918年1月起,北京大学各门相继成立教授会。1919年废学门改为学系后,则相应地改为各学系教授会。在建立大学评议会、各学门 (系)教授会的基础上,蔡元培又先后建立了北京大学行政会议和北京大学教务会议。行政会议 “协助校长规划推行各部分事务”,由各常设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校长为当然议长,教务长为当然会员,总务长为当然会员兼书记。各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从教员中指派,征求评议会同意。教务会议负责全校教务,由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组成。除此之外,北京大学还设立总务处,“管理全校之事务”。总务长由校长从总务委员会中选任,必须由教授担任 (教务长不得兼任)。[12]

这种以校长为核心,以评议会为立法机关,以行政会议、教授会议、总务处为行政机构,以教授为各机构成员或领导力量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了教授在学校立法、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破除了旧北大校长、学长垄断专制之弊,使教授通过自己的代表人(评议会)成为校政的主体,校长只不过是代表教授的意志并依靠由教授组成的校政会议及各种委员会和职能机构行使全面负责之权力”。[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