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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的宪法保障

【摘要】:中国最早拟议将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写入宪法的是张君劢。民国时期,宪法明确规定学术自由条款的,最早出现在1922年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全国教育联合会等八个团体在上海召开的 “国是会议”所提出的宪法草案。然而,在国民政府通过的正式宪法中,学术自由的条款却未被采纳。但是,在1923年公布的 《中华民国宪法》中,仅有保护言论、著作及出版自由之条款,而无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之条款。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教学自由[1]的实现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世界各种对教学自由的宪法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列出保护教学自由的条款。最早以宪法条款方式保障教学自由的是开创近代教学自由之风的普鲁士王国 (德国)。1949年,普鲁士王国制定的 “法兰克福宪法”草案第15条首次出现了 “学术及其教学时自由的”条款。[2]这一规定又被普鲁士宪法采用,规定在其第20条中。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第142条规定:“艺术、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国家应予保护并奖励之。”[3]

此后,这一方式被各国效仿,成为常例。例如日本宪法第23条就规定:“学问自由应保障之。”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也规定:“艺术与学术、研究与教学是自由的。”韩国宪法第19条也规定 “国民有学术之自由”。意大利宪法第33条规定:“艺术及科学皆属自由,其教学亦自由为之。”菲律宾1987年宪法也规定:“一切高等院校应享受学术自由。”[4]

另外一种方式,是以法律判例的形式来保护教学自由。这主要存在于具有判例法传统以及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例如,美国虽然没有直接的宪法条款来保护教学自由,但却以一系列的法律判例使其获得了宪法的保障。(www.chuimin.cn)

中国最早拟议将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写入宪法的是张君劢。民国时期,宪法明确规定学术自由条款的,最早出现在1922年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全国教育联合会等八个团体在上海召开的 “国是会议”所提出的宪法草案。草案第79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第91条规定:“学术研究为人民之自由权,国家宜加以保护,不得限制之。”[5]其后,制定的一系列宪法草案均有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然而,在国民政府通过的正式宪法中,学术自由的条款却未被采纳。但是,在1923年公布的 《中华民国宪法》中,仅有保护言论、著作及出版自由之条款,而无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之条款。在此之后,1930年,国民党发表的 “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第190条为:“学术研究及思想与社会秩序无直接妨害者,应保障其自由。”但是,1936年正式公布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同样仅有保护言论、著作及出版自由之条款,而无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之条款。抗战结束后,对 “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成 《中华民国宪法》,该法第1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明确提出了教学 (讲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