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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与文化结构的研究成果

【摘要】:根据这样一种要求,我们对 “大学”作如下界定: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最能反映大学本质属性且又能适应不同时空背景下各种教育情境的 “大学”概念,当然这也是一个更具广泛意义的 “大学”概念。[6](二)大学与教学自由的关系由于大学是传播和创新知识的最主要的场所,这使得其与教学自由天然地结合在了一起。自诞生时,大学就在世俗政权和宗教势力之间寻找自己相对稳定的位置。

(一)现代大学及其根本特征

英国著名学者哈罗德珀金 (HaroldPerGin)教授考察大学的发展过程后,给我们提出过如下的忠告:“谁都在谈大学”,但是,“一个人如果不理解过去不同时代和地点存在的不同的大学概念,他就不能真正理解大学”。因为,“过去的希望、抱负和价值观与现代大学概念紧紧结合在一起”。[1]哈罗德珀金的话确实应当引起我们认真思考这样两个有关大学的基本问题:第一,大学是什么?第二,大学组织有哪些特征?

从哈罗德的话中可以看到他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即 “大学”是一个随时空变化而不同的、动态发展的概念。变化和发展无疑是大学组织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但是如果持大学是变化、发展的概念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去看 “大学”,那么由此产生的 “大学”定义就含有了人们对大学的价值取向。这恐怕是我们何以能从卷帙浩繁的高等教育文献中找到十几种、几十种甚至更多似同、似不同的 “大学”定义的原因。但这也不奇怪,任何事物如果人们认识它的价值角度不同 (当然这些不同的价值角度是与人们所处的时空背景相联系的),由此形成的概念自然就很难一致。正如哈罗德所分析的那样,大学 “也像其他社会机构一样,从不同的角度——政治的、经济的、组织的、社会结构的、文化的、科学的或政策的角度去看很不相同”。[2]尽管人们试图去认识的 “大学”是完全相同的机构,但由于人们所持的价值取向或认识角度不同,故在识别大学的本质特征、基本属性及形成对大学的价值要求等方面也就难以求同。

根据这样一种要求,我们对 “大学”作如下界定: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两层意义:大学是一种 “社会组织”(最邻近属),这一社会组织是 “实施高等教的”(种差)。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最能反映大学本质属性且又能适应不同时空背景下各种教育情境的 “大学”概念,当然这也是一个更具广泛意义的 “大学”概念。

我们看到该定义揭示了各国大学共同的特质。当我们从时间序列上撇开该定义 “大学”的历史形式,它反映了各时代大学共有的一般含义。即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上述大学之定义都有其不变性:大学本质上是以实施高等教育活动为特征的社会组织。于是,这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我们还可以利用 “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这一基本格式,对 “大学”作更精细的表述:大学是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综合性或多科性普通高等学校。这里我们把 “大学”的最邻近属由外延更小的 “普通高等学校”替代外延过大的 “社会组织”,把“种差”由内涵更多的 “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综合性或多科性的”替代内涵更少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这一定义有对大学进行科学分类的意义,使大学区别于其他如专科性、单科性、非学历或非正规学历、非全日制的高等教育机构。(www.chuimin.cn)

在美国等国家,大学一般必须有一个文理学院和两个或更多的专业学院并被认可在广泛的学科领域里有权授予学士以上学位。据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大学须符合如下条件:(1)主要培养本科以上人才,在文科 (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 (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2)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3)全日制在校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

弗勒德利克·伯得斯通在其名著 《管理现代大学》中称:“大学是我们最伟大且最恒久的社会机构。”[3]自有近代大学基本特征的博洛尼亚大学 (意大利,1158年)、牛津大学 (英国,1168年)、巴黎大学 (法国,1180年)等中世纪大学问世以来,大学已经走过了近千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变迁中,许多国家及其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社会组织出现了又消亡了,但大学依然存在。大学生命力的恒久性原因何在?查理大学的校长雷尔·马理的回答是切中要害的:“我们说它的古老,并不仅仅是出于它的悠久历史的表面的重视,而首先的、也是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它是我们为了今天和明天赖以汲取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源泉。”[4]

教育专家安德森在比较了现代大学与中世纪大学的诸多特征后指出:“现代大学,即使其机构已经扩大并且变得更加复杂,但在结构上与中世纪大学相比没有发生变化。”[5]没有哪个组织像大学一样受历史影响最深、最持久而能保证其本身结构不变,大学是唯一能称为历史发展文化积淀的产物。大学随着历史进程而不变地追求和传播真理,创造和传播知识的本质属性,构成了世界各国所有大学的共性,即 “它们都有共同的价值准则和办学宗旨,吸收着共同的遗产”。[6]

(二)大学与教学自由的关系

由于大学是传播和创新知识的最主要的场所,这使得其与教学自由天然地结合在了一起。自治是欧洲大学最根本的学术价值。自诞生时,大学就在世俗政权和宗教势力之间寻找自己相对稳定的位置。经过几个世纪的动荡,大学拥有了独立于外部环境的相对的自治权,大学拥有关于教学的内容、学生的入学条件和招生标准,以及教师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自治权,这时的自治权主要相对于大学内部的组织和结构而言,是关于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决定权。自治源自中世纪的教师或学者行会,其实质是学术自治的内涵。16世纪之后,随着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发展,英国的牛津和剑桥大学形成了以行会为基础的现代法人自治制度,美国则在继承中世纪大学学者行会自治传统的基础上,形成 “法人和董事会制度结构”。爱德华·希尔斯指出:“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大学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7]大学自治源于高深学问研究的必然要求,实质是指学者自身可以专注于大学事务,专注于学术目标,免受社会外界的不合理干扰。教授治学的含义是指学术共同体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从中世纪的师生行会,到现代社会的以实验室、学科、专业为界限的学会,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传播以及学术为内容的事务工作,是学术共同体的主要工作内容。他们以学术活动为出发点,在学术中,为学术而学术已经成为一种存在方式、一种精神境界,也是他们活动的逻辑起点。随着知识的迅速发展,学科的分化、高深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学术发展的专业性,学科之外的人几乎无法对高深知识拥有话语权,行业内的交流和评价等应当交予学者自己决定,这不仅是遵照传统,也是现实需要。然而,随着大学逐渐走出象牙塔,学术事务也逐渐遭遇到来自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机构以及大学自身管理组织的干扰,危及教授自己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利。因此,我们要保持教学自由的独立价值,我们必须要坚持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