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与文化结构研究:概念界定

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制度与文化结构研究:概念界定

【摘要】:目前,学界对何为教学自由,教学自由的内容,教学自由的特征等基本概念语焉不详,且多与学术自由交织在一起,不加区分地使用,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将本书的研究范围和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教学自由内涵的演变、分裂是与大学功能的变迁密切相关的。[11]传统大学跟中小学的功能是一致的,就是保存知识、传授知识,教学自由的概念是统一的。[15]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完美地统一在学术自由这一概念中。

目前,学界对何为教学自由,教学自由的内容,教学自由的特征等基本概念语焉不详,且多与学术自由交织在一起,不加区分地使用,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将本书的研究范围和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何为教学自由权

教学自由[1]是一个颇有争议、也很模糊的概念。目前,学界对教学自由的理解,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的:第一种主要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来界定教学自由,认为教学自由是学术自由的一部分。如 《美国大美百科全书》(1990年)将学术自由解释为:“学术自由指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及信仰自由。”[2]《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不合理的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3]王世杰、钱端升在介绍教学自由时,就把其等同于大学教学自由。[4]台湾学者周志宏认为: “学术自由乃是为了对抗宗教、政治、经济等学术以外之势力,对于学术研究与教学之侵害,学术自由之所以能明定于宪法上成为基本权利之一,乃是由于多少大学及大学内之知识分子,持久不懈的奋斗所争取的。”[5]韩大元认为德国法上的学术自由 “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通常是指形成、发表、讲授思想及学说体系的自由以及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自由。广义指一切学术研究及其发表、讲授自由;狭义指高深学术研究、高层次教育机关的自由,特别是大学自由”。[6]

另外一种观点则试图直接给 “教学自由”下一个定义。例如马凤歧认为:“教学自由包括教师选择 ‘教什么’和 ‘如何教’的自由,其中包括教师对学生学习评价的自由,也包括教师在一定限度内惩戒学生的自由。”[7]石中英则认为:“教师的教自由主要包括:理解教学目标的自由;选择和使用教材的自由;选择和编辑教学辅导材料的自由;组织和管理课堂教学的自由;选择合适教学方式、方法或手段的自由;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教学评价的自由;参加教学科研的自由;参与各项教学制度制定的自由;维护教学秩序的自由;按照自己的理解讲解教学内容的自由。”[8]日本学者则多认为教学自由是一种 “职业自由”,他们认为教育虽然不只是教师的行为,但是教师的教学自由是客观存在的,教育的内部事务是属于教师的权限范围的,因而要求教育行政 “不应干预教育内容,在教育外部提供维护与健全教育的各种条件”。[9]《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高等教育总法》规定: “教学自由(见德国联邦基本法第5条第3款第1句),主要包括在各自的教育任务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确定教学内容和方法,包括发表科学艺术方面的学术观点的权利……”[10]

学者们对教学自由理解的分歧,主要是因为他们忽略了 “教学自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教学自由内涵的演变、分裂是与大学功能的变迁密切相关的。董任坚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现代大学的功能主要有三种:研究高深学术、教授学生和养成各种专长。[11]传统大学跟中小学的功能是一致的,就是保存知识、传授知识,教学自由的概念是统一的。它的转变始于德国近代大学的变革,完成于 “现代大学之母”柏林大学的成立。

柏林大学的创立者,被誉为 “德国教育之父”的威廉·冯·洪堡,明确提出了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统一的办学思想。他主张 “大学的主要任务是追求真理,科学研究是第一位的。没有科学研究,就无法发展科学、也不能培养出真正的科学人才”。[12]他进而认为 “大学教学必须与科研结合起来,只有教师在创造性的活动中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才能作为知识加以传授,只有这种 ‘教学’才真正称得上大学教学或大学学习”。[13]“教学必须不是按规定的顺序进行,而是以教和学的自由的观点进行。目的不是百科全书式的信息,而是真正的科学文化。”[14]

这不仅拓展了大学的功能,从此以后传统大学单一的传授、保存知识的功能为传授知识与学术研究的双重功能所取代,而且也丰富了教学自由的内涵,教学自由从此与研究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如萨孟武先生就认为,研究自由是讲学自由的基础,讲学自由不过是将研究心得在讲台上传授学生。[15]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完美地统一在学术自由这一概念中。

由此可见,大学阶段的教学自由的内涵随着大学办学理念的更新、功能的丰富而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使它同中小学阶段的教学自由产生了根本的分离。在大学,学生具有一定的批判能力,因此,教师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教学内容,合乎 “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大学理念。而在中小学校,学生欠缺批判力,所以,“须针对其身心之教育,考虑其理解能力,以逐步充实其公民普通基础知识为教育之本旨,并以教学内容之等质化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之要求”。[16]由于教学自由概念的分裂,因此我们很难给教学自由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本书所说的教学自由专指大学的教学自由。[17]

(二)为何是教学自由

由上可知,现代大学基本上都是 “科研与教学”相统一的研究型大学,进而教学自由也都被统摄在学术自由之内了,那么在本书中,我们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民国时期的 “教学自由”呢?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首先,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大学最原初的功能,更加重视教学自由。自从柏林大学成立之后,以科研为重心的研究型大学成为世界的主流,虽然这推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大学的教学功能。其次,我们强调教学自由,更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大学偏重科学研究,更多的只是服务于 “现有的科学家”。只有教学才能培育出未来的科学家、学术大师。只有大力提倡教学自由,才能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生生不息,才能实现一个民族创新精神的长久不衰。最后,民国时期的大学提供给我们的更宝贵的遗产是教学自由方面的。一方面,民国时期的大学所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是,如何在落后挨打的情况下,保留传统文化,传授中西方知识,培育下一代,因此,教学是这一时期大学的工作重心。另一方面,从当时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大学办学宗旨来看,其大多数时期都是更注重大学的教学功能。例如1912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布的 《专门学校令》就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同时公布的 《大学令》也是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于1929年7月颁布,并在1934年4月修正公布的 《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应 “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依中华民国宪法第158条之规定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国家一直都将大学的教学功能即人才培育功能放到很重要的地位。

[1] 教学自由与教学自由权学界很多时候是混用的,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没有过多对此进行细分。

[2] 李维主编:《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贵州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3]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726页。

[4]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 《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8~109页。(www.chuimin.cn)

[5]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页。

[6]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7] 马凤歧:《自由与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8] 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9] 文部省教育法令研究会:《教育基本法的解说》1947年版,第131页,转引自日本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编:《现代教育学基础》,钟启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443页。

[10] 杭州大学中德翻译情报中心选译:《联邦德国及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选编》,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11] 参见董任坚:《大学教育论业》,新月书店1932年版,第114~115页。

[12] 贺国庆:《德国美国大学发达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13] 贺国庆:《德国美国大学发达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14] [美]伯顿·克拉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5] 萨孟武:《中国宪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00页。

[16] 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初版),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59页。

[17] 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本书所说的教学自由皆是指大学的教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