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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的现实意义与普遍价值

【摘要】:追求“至公”,是科举成为中国历史长河中罕见的存在千年之久并继续对现代中国社会与教育产生深厚影响的制度之根本原因。虽然其中有些做法在今天看来甚至有“逆向歧视”之嫌,但在等级森严的帝制时代,这一“合理纠偏”行为反映了科举制度在公平理念上的先进性与超阶级性,这一理念在当今社会仍具有普适性。科举“追求至公”的做法理应冲破时代与政治的藩篱为当今中国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追求“至公”,是科举成为中国历史长河中罕见的存在千年之久并继续对现代中国社会教育产生深厚影响的制度之根本原因。与此前所有的人才选拔制度不同,科举制度奉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选才原则。更为难得的是,科举在制度设计上还对寒门才俊有某种程度的倾斜,尤其是宋代,许多科举改革都旨在消除权力干预、给贫寒士子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虽然其中有些做法在今天看来甚至有“逆向歧视”之嫌,但在等级森严的帝制时代,这一“合理纠偏”行为反映了科举制度在公平理念上的先进性与超阶级性,这一理念在当今社会仍具有普适性。因此,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可谓是科举学领域最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科举作为一部运转了1300年的制度机器,在报考资格、取士标准、考试录取等环节历经变革,公平性日臻完善。[5]从报考资格看,科举对报考资格的限制越来越少,体现出“考试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开放性。春秋以前,选官实行世卿世禄制,平民子弟根本没有入仕的机会。历经汉代和魏晋时期的发展,虽然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有所松动,但除少数符合统治者或选拔者要求的平民子弟得以选仕外,大多数人仍被拒之门外。行至唐代,由于行卷、公荐、通榜等环节的存在,科举的开放性与公平性受到一定局限。到了清代,除倡优、皂隶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外,原则上所有人均可报考。科举实行“怀牒自进”的做法,准许考生自由报考,将参政机会向平民开放,是科举区别于前代取士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从取士标准看,科举从主观的荐选走向客观的考选且越来越刚性。科举初建的隋唐时期,“行卷”“公荐”等环节明显带有前代荐举遗风,容易为人情所困。宋代以降,取士标准转为考选、越来越刚性,“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从考试录取看,科举从开始阶段单纯追求考试公平,逐渐演化为在注重考试公平的同时,兼顾到区域公平。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全国一级的考试录取已由明中期以前实行的不分区域的完全自由竞争,发展为分省取中,“按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中额”[6]。此举对于科举时代教育、文化与社会发展相对处于弱势的地区无疑具有明显的扶持意蕴。

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无论在哪一社会中、何种制度下,追求公平都是进入文明进步时代的重要标杆,社会资源的分配、职场晋升的竞争、教育机会的获取,莫不以公平为最高准则。当下中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民心基石,而教育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对广大百姓而言,公平是衡量几乎所有教育改革成败的核心标准。尽管我国政府对教育公平高度重视、民众对教育公平深切期盼,入学机会的公平更是其“重中之重”。相较而言,普通教育阶段由于义务教育的强迫性、高中教育较高的普及率等因素,虽也有教育质量不均衡的问题,但“上学机会”并不是主要的争议。而高等教育由于是许多人参与较高层次社会竞争的起点,其入学机会直接关乎个体乃至家庭的切身利益,公平与否因此深受关注。高考作为高等教育的“敲门砖”,直接关系到民众能否上大学、去哪所大学、读何种专业,高考公平自然成为教育公平的“重中之重”。不仅如此,高考还是一个政治性议题,事关国家稳定大局。(www.chuimin.cn)

从比较的角度看,科举与高考都是各自时代人们获取社会资源、追求上进机会的重要手段,也都是典型的“三高”(高利害、高风险、高竞争)考试。高考改革完全可以也必须回眸过往、以史为鉴。1300年间,科举制度围绕“至公”二字不断改革完善,无论就稳固社会秩序或是维护民众利益而言,科举公平改革都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社会效益,并因此带来了社会上下对其一致的高度认同感——既能得到君王的认可与支持,又能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赞同。科举“追求至公”的做法理应冲破时代与政治的藩篱为当今中国所继承并发扬光大。高考改革须首重公平便是科举留给高考最重要的启思。

具体到高考改革的实践,有许多方面都可以直接或间接从科举公平改革中获得启示。例如,高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关录取标准的改革及其争议,与科举改革中关于取士标准的争议如出一辙,了解历史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高考录取的地域歧视及其相关的“高考移民”等问题与科举录取中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以及科举“冒籍”等问题也惊人地相似,科举对“冒籍”的惩处力度之大,可为打击“高考移民”提供参考;在高考录取越来越有利于优势阶层与发达地区的危险趋势下,科举向边远落后地区和贫寒士子倾斜录取的“逆向歧视”做法,值得深思与借鉴;目前争议正盛的“异地高考”问题,其实就是科举时代“寄籍”问题的翻版。此外,科举在程序上有些做法的严谨、规范与科学,甚至至今仍未被超越,例如,明清科举阅卷环节有“搜落卷”之法,如果主考官从房官批抹卷中搜捡出佳文,则“交本房同考详阅。有愿补荐条者听其实。因词句瑕疵,应将不荐之故签出相商。主考官公同研覆仍应取中者,不得授意同考,撤去从前批语补用荐条,但将取中缘由于卷面批名,听磨勘官悉心校勘”[7],以防考官“误抹佳文”甚至“挟私妄抹”、遗落佳卷真材;不仅如此,落第士子还可领回落卷,对考官批阅意见享有知情权。此举旨在令士子信服,防止弊窦,以示至公,既可督促考官严谨判卷,又可平反冤案和安抚落第士子、维护科举公平。[8]这一环节不仅前无古法,也为当今考试所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