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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取士标准:客观化改革

【摘要】:在科举时代,取士标准直接关系到考试录取的结果与考试制度的成效,同时也与公平攸关。取士标准的划分大体上有两个维度:主观与客观。主观的取士标准难以量化,对其把握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可能产生个体判断上的差异;客观的取士标准则可量化,便于进行刚性的衡量与取舍,不受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取士标准从主观的荐选走向客观的考选,且越来越刚性,是科举制度公平诉求的必然结果。

在科举时代,取士标准直接关系到考试录取的结果与考试制度的成效,同时也与公平攸关。取士标准的划分大体上有两个维度:主观与客观。主观的取士标准难以量化,对其把握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可能产生个体判断上的差异;客观的取士标准则可量化,便于进行刚性的衡量与取舍,不受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官员选任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世袭任官、推荐选举与考试选拔三大类。其中,世袭任官的标准是单一的“‘血’而优则仕”,无所谓选拔。以察举为代表的推荐选举(荐选)和以科举为代表的考试选拔(考选)则分别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对应。取士标准从主观的荐选走向客观的考选,且越来越刚性,是科举制度公平诉求的必然结果。

在科举建制前的官员选任办法主要是荐选,如周代的选士制度、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等。即使到了隋唐,科举的有些环节如“行卷”“公荐”等,如前所述,也带有前代荐举遗风。荐选的依据主要是士人的德行、道艺与才能,如周代选士制度评选人才的标准分为三等:“德行为上,其次治事,再次言语,一律皆采取平日的素行。”[16]九品中正制也同样,人才品第的高下,主要依其资历与品德,而品德所依据的仍是人才所在地的群众舆论与公共意见。荐选固然可以将人才分为三六九等,官吏的任用黜陟表面上看好像有了客观标准,但分等的过程却难以量化,无论是德行、治事抑或言语的高下,都取决于评定者的个人判断,受制于主观因素的影响。

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置进士科,策试诸士,遂开考选之先河。其实早在北朝,已出现门资比重日益降低、才学比重越来越大、察举制逐渐朝“以文取人”方向发展的趋势,考试日渐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但北朝的察举选士仍须先由州郡保举,然后由朝廷策试,并非自由竞争。而隋选进士,是州郡策试在前,朝廷策试在后。所以,从程序上看,后期的察举是选举与考试并行,其基本精神仍难脱选举之窠臼,科举则是纯粹的举行考试了。[17]相应地,隋朝以后,取士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宋代以降,更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8]取士标准越来越刚性。

荐选与考选这两种办法本无所谓高下优劣,而是各有短长。荐选由于看重“平日之素行”而非一时之表现,与“选贤与能”的初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而,比之以单次考试来评定举子的做法有更高的效度。事实上,荐选使用之初,也确有其效。例如,中正初设,“所论惟在德行,重清议,据行实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毁冕之为”[19]。然而,言采易见,德行难知;策试可凭,考察难见。荐选的流弊如前所论,由于无法量化,极易困于人情。

荐选与考选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人对人”,后者是“人对文”。“人对人的好处是常能看到人的全部:不仅文章、学问,还有德行、才干;也不仅一时表现,还有平日作为,乃至于家世根底,但假如推荐者私心膨胀而又外无制约,荐选也易生营私、结派、请托、谬滥的流弊。”[20]因此,荐选的效果完全取决于评选者的素质。“人对人”的主观性,容易造成荐选实践中“泥沙俱下”,与才干相关的学问、德行、能力以及与才干无关的门第、奔竞、请托,都可能影响荐选的过程及结果。荐选的目的本来在于举荐贤才,非俊莫用,但从史实来看,各种荐选制度无一例外地陷入人情的泥潭不得自拔,造成荐选结果名实不符、唯在门第。“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21],这种不公平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平民上进的积极性。(www.chuimin.cn)

荐选与考选互有短长,可相得益彰。正是由于荐选流弊重重,取士制度在隋唐有了历史性的突破,由以往“人对人”的荐选变成“人对文”的考选。考选有效地避免了荐选易羁于人情之流弊:“用一种客观的测验方法,来判断各方面所举的人是否贤能?这一作用,不独可以判断贤否,而且可以避免恩怨,就成为考试制度的精神所在了。”[22]“人对文”的考选有如当今的高考,评判者面对的是考卷而非考生本人,从而过滤了“人对人”办法中荐举者对于被荐者爱憎、好恶的私见与偏颇,有利于客观公正地选拔才俊之士。尤其到了明代,考试文体变为八股文后,衡文的刚性又迈上了新台阶,取士办法更加客观、公平、公正,“科举取人用考试的方法,完全依据客观的尺度做取舍的标准,考官丝毫不能任意出入。所以自唐代奠立科举制度以后,凡属具有真才实学的人不难有脱颖而出的机会,这是用人唯才主义的实际应用,实足以救‘乡举里选制度’之穷,防‘九品中正制度’之弊,这又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种大改革。”[23]

当然,考选办法采行客观、刚性的取士标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克服荐选流弊的同时,也丢弃了荐选“重平日素行”之所长,并因此屡遭非议。千余年的科举史上,在提议改革或废止科举时,曾屡次尝试以德行荐举人才,取士标准常在“以德举人”与“以文举人”之间“拉锯”,但结果总是客观的“文才”标准胜出,主观的“德才”标准无疾而终。例如,明朝朱元璋政权建立伊始,即下诏“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但三年后,朱元璋发现“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24]这让对科举寄予厚望、“以图至治”的朱元璋大失所望,遂诏令罢废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并提出“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25]的荐举标准。由于荐举结果无法量化,“所举者多名实不称,徒应故事而已”,[26]因此,在停罢科举十年后,明政府又不得不恢复采用它。

科举考试文体的变迁也反映出取士标准的这种走向。科举考试文体在唐代重策与诗赋,宋代重策论、经义,明清只重八股制艺,放在明清科举三场考试中头场的八股文是科举的首要内容,成为举子跻身仕途的“敲门砖”。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文兼众体的八股文能满足科举对举子进行多方面考核和必须有相当难度与区分度等要求,而且因为它具有“规范竞争,防止作弊,客观衡文”[27]等功用,从而使作文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文体变成一种标准化考试文体,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主观评分误差而导致的结果不公平。

正是由于人的道德品质较难客观评量,以德行取士无法保障公平公正性,科举每次都旋罢旋复,最后不得不回到标准刚性的“以文举人”的老路上来。刚性、客观的标准有利于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科甲’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可能。取士标准的变革越来越朝向客观的考试方向发展,实在也是选才发展的规律所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