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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教育与社会的纽带

【摘要】:在中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三个责任主体中,国家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稳定性,高校处于“戴着镣铐跳舞”的尴尬境地,民众则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影响高考制度的实施与改革。可以说,这样的权责分配是极具中国特色、与中国国情密切相关的。

中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70年来经历了一个建制、暂停、恢复与改革的过程,虽然演进之路跌宕起伏,但它的责任主体较为固定,包括国家、高校与民众,三者的权责在博弈中发生变化,国家对高校考试招生的整体把控局面没有改变。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招生计划的制定,报名资格的确定,招考时间、类别、科目、内容的安排,命题工作,考核形式的决定,录取依据的采择,录取结果的决定,等等,尤其是在普通类生源的招考中更为明显。高校在考试招生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有所增加,但仍显不足。高校参与招生计划的制定,对已投档考生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高校还可根据相关要求决定招考科目;在特殊类招考中,高校决定报名资格、招考事宜、录取事宜,却难以承担责任、屡受质疑,在改革中不时出现“走一步、退两步”的现象。民众是高考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除高考的参与权之外,在高考“阳光工程”的推进下,知情权、监督权也逐渐受到重视,民众对高考的监督获得合法地位;与此同时,新媒体的发展也加剧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如今,与高考相关的任何一条信息的影响力都远远大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民众对高考的监督具备可行性基础。

在中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三个责任主体中,国家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稳定性,高校处于“戴着镣铐跳舞”的尴尬境地,民众则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影响高考制度的实施与改革。可以说,这样的权责分配是极具中国特色、与中国国情密切相关的。与世界其他国家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中国其他层次学校的考试招生制度不同,中国的高考与社会稀缺资源的分配、社会流动与成层、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等关系紧密,是国家政治权力、社会民主权力的关注重点,所以必须首重公平。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即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高考要对国家负责、对民众负责,就必须守住公平这一底线。这一原因使高考的社会功能凸显,国家政府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近70年来在维护高考公平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较高的受认可度决定了其在高校考试招生发展的中国道路上将长期作为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存在。人民群众是高考的参与者、受益者,民众的认同与意见是高校考试招生改革不可忽视的要素,同时,新媒体、互联网技术等的发展也提升了民众监督高考过程、关注高考公平的可能性与必然性。高校是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主体,“谁培养谁招生”的逻辑决定了其应对高考负责,但现阶段高校乏于招生力建设,屡因引发公平问题而遭受质疑。综言之,社会对高考的信任、对高考公平的认同使高考成为中国精神文明领域中一块“珍贵的绿洲”,民众对高考公平的期待是无止境的,这是文化问题,高考公平的现实意义也是不断变化的,这是制度问题。(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