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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及权力交还

【摘要】:大学与政府通过契约关系,来划分双方的权责。为此,我国的现代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大学与政府的矛盾主要是大学自治的要求和政府对大学的控制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们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如何处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二,本属于大学固有而被政府行使的权力,应当毫无保留地还给大学。

中世纪大学从诞生之初就奉行大学自治的原则,有非常强的学术自由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大学分别与教会、世俗权力、政府进行过抗争,都是为了维护大学早期的独立地位传统。在其后的发展中,西方大学的独立地位传统在社会公众中得到认可,也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肯定。大学与政府通过契约关系,来划分双方的权责。我国的现代大学是名副其实的舶来品,其产生是政府用来抵抗外来入侵、培养自身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为此,我国的现代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政府集各种职务于一身,造成政府缺位、失位、越位现象同时存在,不仅不利于教育资源的整合,还造成有限教育资源的浪费。政府与大学是不平等的,这常常使大学更多地要依附政府的资源和权力,政府给什么,大学才有什么。在这种体制牵制下,大学常常不清楚自己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去做。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有明确的指示:“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这是促使政府与大学形成契约关系的重要举措。为此,应划清二者之间的权限。一方面,认清大学的本质。大学实际上是一个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大学功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让大学拥有自主权,是激发大学活力、发挥大学功能的最佳选择,也是符合大学和社会发展的双边之道。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清楚自己的定位,在新的历史时期,过去的管理型政府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型政府的兴起。以前,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大学的关注仅仅是基于大学外在的社会功能的实现,而不是对大学内在的特殊本质的认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大学关系的处理,社会习惯于将大学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忽视大学的精神,片面强调大学服务社会的能力,全面渗透着对大学的控制。洪堡说:“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他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任务服务而已,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地提高,从而不断地开创更广阔的事业基础,并且使人力物力得以发挥更大的功用,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布置所能意料的。”[21]大学离不开政府的支撑,但大学也不是政府的下属。大学作为社会的子系统之一,既要依赖于社会又必须服务于社会。只有从整体上把握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实现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平衡,让政府有效管理,让大学回归其本质。

在当前时代条件下,政府不能不关注大学。但政府对大学的关注,更多的是停留在大学的政治、经济功能的发挥上,漠视大学自身内在的特殊性,对大学发展造成认识上的误区。政府有意无意地习惯于将大学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或社会的附庸,始终不肯放弃对大学的直接的、全面的强力控制,大学与政府的矛盾则不可避免。大学与政府的矛盾主要是大学自治的要求和政府对大学的控制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这一矛盾的关系时,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可取的。现阶段我们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如何处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学基本上是以公办为主,社会力量同政府对大学的作用而言,仅仅处于一种辅助地位,对大学的介入很少。要顺利解决好政府与大学的这一关系问题,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显得尤为重要。大学自治,大学才能发挥最好的功用。由于政府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大学被政府超强控制,必将异化大学生存和发展的境遇,致使大学主体缺失,引发大学存亡危机。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大学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意义重大,关系到大学的合理定位、大学功能的实现与协调。(www.chuimin.cn)

转变政府职能。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府在大学面前集管理者与办学者于一身,政府同大学内部所有办学事务紧密相连,某些方面还存在政府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但是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权力的合理使用,权力的越位与缺位,既会限制大学办学的自主性,也会影响社会相关组织在大学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真正赋予大学办学主体地位,政府需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过度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度调整。比如,学术自治是学术自由的根基,根基稳定是大学获得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就政府而言,有自身思考的问题,即服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实现每届政府的具体目标是它首先要关注的问题。尽管政府的干预不一定都对学术自由产生不利影响,但也不能保证对学术自由都产生积极的影响。当两者有了冲突和矛盾之后,政府通过其特有的权力,强迫大学接受政府的意愿。布鲁贝克曾尖锐地指出:“无论它们(政府)可能起的作用有多好,都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学院和大学的学术自治。”[22]因而,当务之急,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博克指出:“就大学要求对教育事务拥有学校自主权和政府有义务维护公众利益而言,该采用什么样的指导原则才可能调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23]可见,平衡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政府需要尽快归还大学相应的权力。其一,应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淡化大学的行政色彩,强化学术自由的本色。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恢复大学的独立意识、自由精神,立足于自身特有的使命,科学确立自身功能取向,进而有效地实现大学功能的调适与协调。其二,本属于大学固有而被政府行使的权力,应当毫无保留地还给大学。如大学自身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自主招生、人事分配、职称评定等权力,使大学有自由治理的权力。其三,政府还需要转移和强化一部分权力,把发展战略、质量监督、政策研究等从过去属于自己的权力范围中转移出去,由相关组织和市场去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大学带来许多新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因此,在这方面政府的权力应当强化。落实这些职能的转变应该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政府职能转变之后,有助于大学依据自身的逻辑而非政府命令开展教育活动,有助于大学功能的调适和功能整体性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