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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大学的管理与发展-重要性与改革措施

【摘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对大学的结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与质量等方面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务必树立服务意识,改革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对大学的结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与质量等方面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大学已被视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源”,各国政府都越来越试图让本国的大学去实现国家的目标,甚至会通过一系列的刺激措施,使大学和工业界建立更多更广泛的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放弃对大学的管理。在美国,大学的管理需要一个有许多外界成员的董事会,一所州立大学的董事会通常由州长任命。例如,哈佛大学有一个30位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由哈佛的校友选举产生。这些董事会负责校长的任命和制度与政策方面的重大决策。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是《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颁布,继而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及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等问题从法律上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中很难做到。

在历史上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大学实行的是政府单一包办体制,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局面已被打破,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和影响依然存在,行政化取向并未完全消失。由于大学长期以来形成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偏向,这大大减少了学术人员参与管理与决策的机会。同时,高等教育机构参照行政级别设置,纳入行政管理序列,大学领导者和政府领导者可以无障碍地进行任职交流,许多与大学毫不相关的干部充任大学领导。大学行政化取向的运作,使大学教育和学术研究者在整个大学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丧失自主性、科学性与独立性,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张扬、创造力的开发和品德的培养,这必然使大学功能失调和整体性割裂的问题难以避免。

大学的存在对政府的依附由来已久,大学的自主发展短时间内不可能全面推广落实,国家对大学的宏观管理仍在延续。在管理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很大,管得很多,从校长任命、机构设置到课程设置、招生名额、学位设立以及学费标准等,都和政府有一定的关系。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正如陈平原指出:“目前中国大学的最大缺陷,是没有个性。大学没有明晰的自家面目,这样的教育布局,很让人担心。这跟我们将大学校长作为行政领导,可以随意调换,有直接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集体领导,强调制度建设,再加上教育部管得太多,各大学面目相差无几。”[15]政府高度管制的大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政府在履行管理功能时,指向的是所有的大学,设立了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就出现了“各大学面目相差无几”的现状。(www.chuimin.cn)

大学以遵循行政权力为逻辑;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特点,在现今的大学系统内,以社会服务为导向、追求经济利益、强调科研数量、热衷市场联姻、在意与政府同构,在如此环境下,大学很难遗世独立,往往只顾追求不为体系内主流所认同的目标,因而,这种顺应和同化理所当然地迎合了整个大学领域面对大学功能整体性割裂的集体无意识。鉴于这样的体制依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明确提出,要着重落实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务必树立服务意识,改革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设计,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这为构建与大学功能整体性相匹配的大学外部治理体制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