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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环境学派视角下的网络游戏玩家研究的成果

【摘要】:数字媒体艺术是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信息科技为载体与支撑,对媒体的依赖性比较明显。一个新的艺术类型的出现,是与其创作手段分不开的,因此,需要进行分析数字媒体艺术的媒介属性。目前艺术创作主要是以视听语言的数字化表现为主,可以大胆地预测,通过科技的发展,数字媒体艺术信息的展现方式必将是对人类五感与意识的信息传递。

从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本雅明机械复制论到鲍德里亚的虚拟论(模拟与仿像)(周宪,2008:158-170),每一次重大的技术变革,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为艺术带来新的变化与发展。美国新媒介技术专家菲德勒在《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一书中,认为“新出现的传播媒介形式会增加原先各种形式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通过我们称为语言的传播代码传承下去和普及开来。”数字媒体艺术是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信息科技载体与支撑,对媒体的依赖性比较明显。“艺术作品首先体现艺术家的观念,然后再由技术提出最为巧妙和聪明的解决方法。艺术作品与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有关,由观念驱使的创作是艺术性的创作,而如果仅仅通过技术实现的创作就不能成为艺术创作。”(王秋凡,2002:25)艺术作品的内容决定形式。从创作者、传播过程、参与者等角度,科技与技术为数字艺术带来了新的艺术特性。

一个新的艺术类型的出现,是与其创作手段分不开的,因此,需要进行分析数字媒体艺术的媒介属性。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经提出“媒介即讯息”,媒介形式改变了人的感知模式。“艺术形态确立的核心是媒介,媒介分类也是最科学有效的分类方法,也是分析艺术的重要依据”(许并生,2004:60)。这里,我们用绘画与电影艺术种类进行分析,画家在进行艺术创作的媒介是画纸(画布)、笔与颜料,受到媒介的限制,只能在平面上进行创作,形成视觉语言。欣赏者通过眼睛进行视觉的观看与欣赏。电影的创作者则运用摄像机将不同时间、空间的视听语言进行记录,然后通过蒙太奇的剪辑手法,进行表现。由于两者媒介的差异性,导致艺术家的创作方式、表现方式以及对观者的感知方式与体验是完全不同的。冯广超在《数字媒体概论》一书中对数字媒体给出了如下定义:“以数字化的形式(0和1为最基本符号)传递信息的媒介(媒体)。”在《数字媒体——技术·应用·设计》一书中,作者刘慧芬将数字媒体定义为“采用数字化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产生、记录、处理、传播和获取的信息载体。数字信息的最小单元就是比特,通过比特可以表述各种多媒体信息。”物质的世界,是原子的世界,在空间、时间的束缚下,物质的交换需要通过物理、化学等方式进行。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所言:“比特会毫不费力地相互混合,可以同时或分别地被重复使用。”加拿大科学幻想小说家吉布森笔下的赛博空间,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人们的直觉可以摆脱物理身体的束缚而在赛博空间独立存在和生活;第二,赛博空间可以突破物理世界的限制而穿越时空;第三,赛博空间由信息构成,因此,有操控信息能力的人在赛博空间拥有巨大的权力;第四,人们因为进入赛博空间而成为人机合一的电子人(cyborg),以纯粹的精神形态而在赛博空间获得永生。(鲍宗豪,2003:201)数字媒体艺术创作的过程是借助计算机操作完成,可以将现实世界中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数据化的处理,成为艺术家的素材,同时,又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的编程、运算,进行数字化的创作。目前艺术创作主要是以视听语言的数字化表现为主,可以大胆地预测,通过科技的发展,数字媒体艺术信息的展现方式必将是对人类五感与意识的信息传递。换言之,通过数字媒体这个媒介,既可以对现实事物进行虚拟的再现,又可以进行全新的创作,并在数字媒体艺术作品的输出端,通过数值化信息进行转译,从而还原其视觉、听觉等人类感官可以接收到的信息,呈现给接受者,为多感官方式的全新体验方式提供了条件。(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