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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苏美尔人的坦白法律与社会秩序

【摘要】:对进出宫门者,例须严密搜查。国与国间之战,今天双方常有许多漂亮的口号,可是古代的苏美尔人则非常坦白。敌人被击败后,或集体杀戮,或掳之为奴。政府财政,靠税收维持。政府所收实物,一律送入国库。在帝国与封建制度下,社会秩序的维持,以法律为准。高等法院法官一律均是由专家担任。例如,妻子与人通奸,在闪族人便非处死不可,可是苏美尔人则仅降之为妾。

王——作战方式——封建诸侯——法律

自远古时起,在苏美尔地区,就是每城一王不相统属的局面。这些王或称天子(Patesi),或称教皇(Priestking),顾名思义,均极富于神权色彩。及至公元前2800年,由于商业发达,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乃一变而成集若干城市为一“帝国”的形态。帝国的国君,成为各城的共主。由于帝国的形成,大多出于征服和叛变,因此,凡为国君者无不时时处于戒慎恐惧之中,为了防止篡夺,国君多深居简出。皇宫门禁森严,平时,宫门深锁,出入概由仅容一人通行之小门。对进出宫门者,例须严密搜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身怀匕首的便衣人员便会立即出现。国君祭祀,亦有专庙。为防不测,这类庙大多建于深宫之中。

国君临阵,概乘战车。其部队所用武器,常见者有弓箭、戈矛。国与国间之战,今天双方常有许多漂亮的口号,可是古代的苏美尔人则非常坦白。他们常常宣称:“我要你那片土地”,“我要你那批粮食”。Akkad国王Manishtusu,在入侵伊拉蒙时,即公然宣称:“我要你的银矿,我要你的绿玉,因为,银矿可以使我生活得更舒适,绿玉用来刻像可令我死后不朽。”以绿玉作雕像,其人死后不朽,为当时一般人之观念。为绿玉雕像而侵入邻国,可谓千古一绝。敌人被击败后,或集体杀戮,或掳之为奴。每场战争之后,对神例有献俘礼。献俘是采活祭方式,所用俘虏,例为所有俘虏的1/10。(www.chuimin.cn)

苏美尔各城市,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各城市,有一点颇为相似。各城市盲目要求独立,结果,各城市的艺术文化虽有了极可观的发展,可是由于力量分散,以致一旦发生外患,便一败涂地而不可收拾。帝国内,社会秩序的维持,是靠一种封建制度。普通一场战争下来,胜利者即大封诸侯。每一诸侯,各有一定的封地。诸侯对于国君,平常则进贡朝拜,战时则出粮出兵。政府财政,靠税收维持。税收是按实物苛征。政府所收实物,一律送入国库。机关费用,官吏薪饷,定期由国库开支。

在帝国与封建制度下,社会秩序的维持,以法律为准。法律之内容,有法典有判例。苏美尔人的法律,在Urengur及Dungi时代,即已颇具规模。其后举世闻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即是导源于此。苏美尔人的法律,可说包罗万象。论及其所牵涉到有买卖、有借贷、有性行为、有收养、有遗赠。对苏美尔人,神庙就是法庭,祭师就是法官。对于法律的施行,值得称道者有两大制度:①法外调解,由素孚众望之地方人士任仲裁——仲裁对于纠纷之排解,一律以情理为依据;②高等法院,祭师审理的案件,案情重大者,例须送呈高等法院复审。高等法院法官一律均是由专家担任。把苏美尔人的法律,与其后闪族人的法律相较,苏美尔人的法律有两大特点:①简单;②宽大。例如,妻子与人通奸,在闪族人便非处死不可,可是苏美尔人则仅降之为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