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电视节目形态创新:机制保障得出成果

中国电视节目形态创新:机制保障得出成果

【摘要】:在我国,想要尽快地追赶上发达国家的电视节目模式创意能力,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稳定及更长远的节目研发能力的提升。这些行动无疑体现了电视节目制作方对版权的重视与保护。其次,我们应该尽快向发达国家学习,完善制播分离体制,加大对电视节目模式研发产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应该制定政策大力扶持民营影视制作机构,争取在短时间内扩大行业规模,实现电视节目模式创意产能的跨越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链其实就是一条以‘创意’产生、传输和消费为核心环节的价值链,创意即内容,内容即创意。”[18]电视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其产业化程度的核心标志便是产业链的健全与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形成了从节目模式研发创意到观众收视行为之间完备的价值实现链条。

电视节目模式产业化运作流程图

在这条产业链中,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意与研发是最重要的环节,处于价值链顶端,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含金量最高的生产单元。可以说,如果没有了高质量的节目研发创意,整个价值链将不复存在。当下,我国电视频道之间收视率竞争的白热化,只是我们看到的电视竞争的最终表现形式和结果,其背后实质意义的竞争归根结底是节目模式的竞争,也就是节目创意与研发能力的竞争。西方电视产业的成熟度高,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已经十分重视电视节目模式的研发环节。围绕节目模式研发创意的相关制度建设和环境构造也十分成熟。如“2000年英国BBC电视台将节目制作人员作为公司的核心人才,并‘将公司85%的资金投入到新颖节目’模式的研发当中”[19]

在我国,想要尽快地追赶上发达国家的电视节目模式创意能力,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稳定及更长远的节目研发能力的提升。作为这一体系的基石,首先我们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文化产业版权意识。到目前为止,“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问题,现有的《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的相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相关的版权法公约等,尚未能对此提供完善的司法解释与法律保护”[20]。国内电视节目抄袭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版权争端也屡见不鲜。对创意进行法律保护的缺失,将严重的妨碍研发人员的创意积极性,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致命的伤害。可喜的是,随着节目模式创意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认可,我国当下的节目版权意识正在得到提升。中央电视台实行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快乐大本营》以专利形式对其节目创意申请了专利权;上海电视台对其标志卡通形象“小小”进行了商标注册。这些行动无疑体现了电视节目制作方对版权的重视与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节目模式创意人员应该尽可能将创意形成完整的文字表达和策划书,进而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节目创意中的相关元素如节目名称、标志、原创歌曲等也可以单独申请著作权保护,节目创意者还应当与投资方、合作方签订协议,通过合同法明确创意的保密性。

其次,我们应该尽快向发达国家学习,完善制播分离体制,加大对电视节目模式研发产业的扶持力度。据统计,在世界排名前一百位的电视台中,实行制播分离制度的超过95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具有权威传播影响力的电视台都采取了制播分离制度。在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英国,“电视台数目不到中国的1/150,却拥有700多家电视节目制作公司”[21]。制播分离的强大优势在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必然导致电视节目生产力水平的提升,电视节目的竞争也被分化到两个层面,即节目制作公司关于其节目模式和创意的竞争以及电视台层面作为节目经销商和播出方的竞争,这样的产业布局显然进一步提升了电视节目模式创意的市场化程度,具有经济学上的先进性。而从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中,这个规律也被证明是有效的。尽管制播分离的观念在我国电视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很久,但是真正意义上大规模的制播分离并没有实现,国内上规模的电视制作公司数量也并不多。国家应该制定政策大力扶持民营影视制作机构,争取在短时间内扩大行业规模,实现电视节目模式创意产能的跨越发展。

最后,完整的电视节目模式创意体制需要加强人才制度的建设。在一切创意活动中,人总是处于核心地位,离开了人的改造世界的创造性能力,其余的产品生产环节都不能展开。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影视生产领域对编剧、编导的重视还不够。尤其是在电视剧领域,即使是知名作家从事编剧工作,也纷纷爆出许多个人创意或想法不被重视的不正常情况,大牌演员在现场任意篡改台词的情况十分多见。这样的情况在西方电视剧生产过程中,是不可思议的。众所周知,美剧或韩剧的编剧收入非常高,编剧在剧组中也处于核心地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擅自更改剧本。而我国的编剧地位不高,其创意不被重视的同时,所获取的报酬也无法体现其脑力劳动的价值。在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制作中,同样也有这样的情况,参与节目的明星往往根据其知名度的大小可以获得高额的报酬,甚至一位“大腕级”明星的片酬可以占到节目总制作费用的大头。在这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情况下,对节目创意人员有过高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树立起重视创意,重视创意人员的意识,只有当创意能换回高额回报的时候,才能吸引人才,激发起创意人员的积极性。在这样的意识保障下,对研发人员的培训、专业研发公司的组建、建立相关大学学科培养研发人员等工作才能进一步开展。

【注释】

[1]陈卫星.传播的观念(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38.

[2]梁建增.《焦点访谈》红皮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1.

[3]杨乘虎.中国电视节目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15.

[4]胡智锋.影视文化论稿[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19.

[5]刘建明.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65.

[6]杨乘虎.中国电视节目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160.

[7][英]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电视与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44.

[8]胡智锋.电视传播艺术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6.(www.chuimin.cn)

[9]胡智锋,刘俊.进程与困境:模式引进时代中国电视的内容生产与产业发展[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29-34.

[10]Jean K,Chalaby.At the origin of a global industry:The TV format trade as an Anglo—American invention[J].Media,Culture & Society,2012,34(1):36-52.

[11]刘俊,胡智锋.多元类型的“井喷”: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内容生产的新景观[J].中国电视,2015,(2):22-25.

[12]严三九.关于引进海外电视选秀节目模式的思考[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3,(10):1.

[13]杨乘虎.电视节目创新的路径与模式——中国电视节目创新问题研究之三[J].现代传播,2012,(6):59.

[14]胡智锋,刘俊.进程与困境:模式引进时代中国电视的内容生产与产业发展[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29-34.

[15]胡智锋,董小玉.求异与趋同:中国影视文化主体性追求与现代性建构[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32.

[16]吴琼.视觉性与视觉文化——视觉文化研究的谱系[J].文艺研究,2006,(1):90.

[17]杨乘虎.中国电视节目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83-84.

[18]邵培仁.文化产业经营通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44.

[19]汪文斌,胡正荣.世界电视前沿[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1:14.

[20]袁靖华.电视节目模式创意[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250.

[21]刘敬东,张亚敏.从“制播分离”到“做内容的供应商”——中国电视产业运营的经济学分析与前景描述[J].现代传播,2009,(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