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的“类型”与“形态”辨别问题是节目学研究最基础的命题。上述这两部专著尽管书名分别冠以“类型”和“形态”,实际所叙本体却是相同的。其余涉及“类型”或“形态”的研究成果也大多存在着类似情况。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在讨论电视节目形态问题之前,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是十分必要的。这其中,与电视亲缘关系最为紧密的当属类型电影的研究。中外电视研究中对“类型”的关注各有侧重。......
2023-11-23
电视节目的“类型”与“形态”辨别问题是节目学研究最基础的命题。然而,目前大多数论著或文章在涉及这两个概念时基本处于混用状态。2011年张健的专著《当代电视节目类型教程》中对国内外最常见的8种电视节目类型做了重点分析。这8种类型分别是:新闻资讯节目、谈话节目、文艺节目、纪录片、电视剧、真人秀、电视电影以及广告。2006年陈国钦的专著《电视节目形态论》中分章节讨论了电视新闻类节目、文艺类节目、电视剧、娱乐类节目、纪录片、广告这六方面的内容。上述这两部专著尽管书名分别冠以“类型”和“形态”,实际所叙本体却是相同的。其余涉及“类型”或“形态”的研究成果也大多存在着类似情况。
尽管这两个概念的混用显得有些约定俗成,但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在讨论电视节目形态问题之前,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厘清概念不仅是理论探讨的基点,在描述电视实践现象时也显得十分重要。例如,《南京零距离》和《新闻联播》毫无疑问都属于电视新闻节目,在分类上是同一个类型,但十分明显,两者展现的节目形态是完全不同的。电视谈话节目中的《对话》和《鲁豫有约》在形态上的差异也同样显著。
“类型”这个概念并不是电视领域的原生概念。从语义本身来说,200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类型”解释为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从文艺研究领域中的类型概念来说,从最早的亚里士多德将文学作品分成悲剧和史诗两个类型开始,文学、电影学等相关学科便开始使用类型分析的方法,对文艺作品进行研究,并形成了各文艺领域的类型学说。这其中,与电视亲缘关系最为紧密的当属类型电影的研究。美国电影学家罗伯特·考克尔认为,“电影一旦发展出一种叙事结构,从仅仅展示事物(如火车离开站台或两个接吻的人)转向讲述故事,就开始形成类型。故事一旦被讲述,它们就立刻进入了一定的类型:浪漫的、情节剧的、追捕的、西部的、喜剧的”[3]。这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将类型电影看作由讲述故事的特定方式决定,认为类型是创作者和观众共同享有的一套期待系统或惯例系统。我国学者郝建在其专著《影视类型学》中认为,“类型电影是按照同以往作品形态相近、较为固定的模式来摄制、欣赏的影片”[4]。尽管中外学者对电影“类型”的定义各有侧重,但总结而言,“‘类型’这一概念在其自身可以结为一体的同时,也都可以与他物相区别,起到普遍与个别的媒介、多样与统一的联结的作用”[5]。
迁移到电视领域,国内外学者对“类型”这一概念也都做过相应的讨论与说明。孙宝国的论文认为,“电视节目类型是指由具有相似元素与结构的电视节目所形成的类别。一般而言,类型是一个静态的概念,约定俗成,相对稳定,强调趋同”[6]。英国学者大卫·麦克奎恩认为,“电视节目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不同节目所使用的特殊程式、惯例,这些惯例在观众经常接触之后就能够被一眼识别;不同的节目类型使用的是不同的程式”[7]。尽管这两种定义各有侧重,但概括来说,“类型”概念既包含了文本类别的理论划分,又涉及实践层面工业化生产以及收视消费的问题。从文化及意识形态角度来说,“类型”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视角。
中外电视研究中对“类型”的关注各有侧重。我国电视节目长期以来使用的“四分法”分类方式简单明确,从学理逻辑性上来说也比较严密科学。然而其短处也显而易见,随着电视实践的不断发展,电视节目的不断丰富,目前电视荧屏上相当数量节目是无法很好的用“四分法”来归类的。此外,由于分类条目设置的过于粗放,被归为同一类型的节目也往往显现出本质上截然不同的特性。学界显然已经注意到这种分类方式的不足,陆续有学者提出新的电视节目分类标准。如王振业等三位学者提出的“多层节目分类系统”,按照电视节目的社会功能、反映领域和结构类型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情况见下图:
多层节目分类系统图[8]
王振业等提出的这种分类系统相较于传统的四分法而言更为科学和细致,同时也不失学理性。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CSM)作为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媒介调查公司,其对电视节目的分类方式也同样值得注意。CSM在进行电视节目评估时,将其分为新闻、专题、体育、综艺等15大类,综合新闻、纪实报道等81小类。这种分类方式从学理性上来说并不十分严谨,也显得有些庞杂,但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说,也具备合理性和现实性。
国外研究者尤其是美国学界对“类型”概念的认知角度则明显更具现实操作性。由于好莱坞经验的存在,美国电视领域对“类型”的认识与使用天然地与工业化生产密切相关。目前美国国内通行的节目分类方式如下表:(www.chuimin.cn)
美国电视节目类型划分[9]
从这张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电视节目的类型设置完全从实用角度出发,创作者的创作基础便是类型,一旦类型明确后,节目的播出时间、制作经费、风格元素等都基本明确。而观众从观看的角度来说,也能十分准确和简便地找到自己喜欢和感兴趣的节目。这样的分类方式沿袭了好莱坞制片厂制度中的工业化生产标准,能够最大限度保证电视节目的经营收益,避免风险。
“形态”同样也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生物学,艺术形态学借鉴了生物学中对机体结构的形态研究方法,成为了一门研究艺术形式及其规范的学科。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便将当时各门艺术按照所用媒介、模仿对象及模仿方式的不同分成各种不同的形态。之后,德国美学家莱辛在《拉奥孔》中对诗与画做了全面的比较,尤其是在形态方面的比较对后世影响很大。在18世纪后半期,艺术形态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大批著作涌现。到19世纪,黑格尔的三大类型说和五大门类说等论述对现在的艺术研究仍有很大的启发。黑格尔之后,美国哲学家门罗于1954年在论文《作为美学分支的艺术形态学》中首次明确提出“艺术形态学”的名称,并初步确立了作为一门学说的相关概念、价值和研究范畴等命题。
当“形态”概念被引入电视研究之后,不同学者对电视节目形态概念的阐释也存在着差异。目前可见的代表性的表述有这样几种:一是电视节目形态是“指与电视内容相对应的外在表现形式”[10];二是电视节目形态是“电视节目形式的自然延伸和个性化拓展,也即由电视节目的形式、内容、气质和神韵构成的电视节目设计模板”[11];三是认为“在很多时候和很大程度上,电视节目类型和电视节目形态的概念是很接近甚至可以相互取代的”[12]。由此可见,学界对电视节目形态概念的意见不但不统一,甚至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将“形态”等同于“形式”,研究视角显得十分狭窄。第三种意见则将“形态”等同于“类型”,这样的等同不仅使得“形态”研究丧失了鲜活的生命力和价值,也对“类型”的研究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在以上列举的三种代表意见中,笔者相对认可的是第二种意见,这种意见肯定了电视节目形态研究的独立性和意义,也强调了其在实践层面的价值。以这一意见为基础,本书在讨论电视节目形态这一命题时,有必要对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作出界定:
首先,电视节目形态应当是电视节目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其与电视节目的形式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包含形式在内的节目的整体风格与气质。研究节目形态绝不应该仅限于形式的研究,而应是对节目价值诉求、表达内容、样式元素的全面讨论。
其次,电视节目形态与节目类型虽然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其内涵与实质存在明显差异。“类型”概念与工业化、模式化有着天然的联系,它代表的是相对静止的稳定状态。而“形态”这一概念更具流动性和灵活性,其包含了类型元素,也可以通过类型来体现,但总体而言,“形态”可以是跨越和包含“类型”的。
最后,在讨论电视节目形态问题时,应当将“形态”的流动性作为一个重要命题来考察,从纵向角度思考电视节目形态发展和演变的趋势,从横向角度比较各种节目形态之间的异同,从而体现这一概念在节目策划与生产领域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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