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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

【摘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制度。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制度。对评价质检机构能力、规范质检机构检验行为、加强质检机构管理和提高检测技术水平进行技术管理

(一)计量认证

为了规范质检机构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计量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外对检验机构(检测实验室)管理的经验,在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时,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后,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现为欧洲联盟)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颁布了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F 1021—90)(参考采用ISO/IEC导则25、38等)。

(二)审查认可(www.chuimin.cn)

为了有效地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能力、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界定,规范检验市场秩序,提出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设立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并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

(三)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发展及改革调整

我国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的专业已涉及机械电子冶金、石油、化工、煤炭、地勘、航空、航天、船舶建筑水利公安、公路、铁路建材、医药、防疫、农药、种子、环保、节能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承担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质量仲裁检验、商贸验货检验、药品检验、防疫检验、环境监测地质勘测、节能监测和进出口等大量的检验检测任务,为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为审判机关裁决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技术依据,为商业贸易双方提供了公证的检验结果,为工农业生产和工程项目提供了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检验机构应属中介组织。但我国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分别由计量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实施,其考核标准基本类同,致使检验机构接受考核条款相近的两种考核,造成了对检验机构的重复评审。我国加入WTO后,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也需要与国际上对实验室考核的标准趋于一致。为解决重复考核和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同时又兼顾我国法律要求和具体国情,决定制定“二合一”评审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替代原计量认证考核条款(50条)和审查认可(验收)条款(39条)。该评审准则已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