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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标准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要】:此标准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现已被《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代替]的补充,其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1-12。(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此标准。标准中一、二、三类区的划分是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及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我国已颁布的大气标准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42—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3843—8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 3844—8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以及一些行业排放标准中有关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划分了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标准规定了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标准还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1-11。

表1-1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区和林业区。

表中“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月平均”为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季平均”为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年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1h平均”为任何1h内的平均浓度,“植物生长季平均”为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总悬浮颗粒物(TSP)是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0μm以下的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μm以下的颗粒物。标准中还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

(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畜产品优质高产,特制定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此标准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现已被《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代替]的补充,其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1-12。(www.chuimin.cn)

表1-12 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①“生长季平均浓度”为任何一个生长季的日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②“日平均浓度”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③“任何一次浓度”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二氧化硫质量浓度单位为mg/m3

氟化物浓度单位为μg/(dm3·d)。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废气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此标准。标准中一、二、三类区的划分是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的规定;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及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有关内容见表1-13,表1-14,表1-15和表1-16。

表1-1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注:①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1-1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的质量浓度 单位:mg/m3

注:①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1-15 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质量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表1-16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