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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质标准及相关项限值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水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多配套测定方法标准,便于执行。其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表水质量和促进生产。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关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3,表1-4和表1-5。

水是人类重要资源及一切生物生存的基本物质之一,水体污染是环境污染中最主要的方面之一。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水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48—83)和一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例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6—8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1—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等。

根据技术、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标准通常几年修订一次。但每个标准的标准号通常是不变的,仅改变发布年份,新标准自然代替旧标准。例如: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多配套测定方法标准,便于执行。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标准适用于中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其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表水质量和促进生产。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关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3,表1-4和表1-5。

表1-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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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表1-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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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二甲苯:指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

② 三氯苯:指1,2,3 - 三氯苯、1,2,4 - 三氯苯、1,3,5 - 三氯苯。

③ 四氯苯:指1,2,3,4 - 四氯苯、1,2,3,5 - 四氯苯、1,2,4 ,5 - 四氯苯。

④ 二硝基苯:指对二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

⑤ 硝基氯苯:指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

⑥多氯联苯:指PCB-1016、PCB-1221、PCB-1232、PCB-1242、PCB-1248、PCB-1254、PCB-1260。

表1-3中水温属于感官性状指标,pH、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是保证水质自净的指标,总磷和氨氮是防止封闭水域富营养化的指标,粪大肠菌群是细菌学指标,其他属于化学、毒理学指标。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目前我国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由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后者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指南》基本接轨,它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34项;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62项,共有96项指标。规范中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和监测方法均作了详细规定。

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它与人体健康有直接关系。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它可以由城建部门建设,也可以由单位自建。制定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基本上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同,所不同的是饮用水不存在自净问题,因此无BOD5溶解氧等指标。

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于37℃经24h培养后生长的细菌菌落总数。细菌不一定都有害,因此这一指标主要反映的是细菌状况。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很多,如果在标准中一一列出,那么不仅在制定标准时,而且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困难,因此在实用上只需选择一种在消毒过程中抗消毒剂能力最强、在环境水体中最常见(即有代表性)、监测方法容易的致病菌作为代表。大肠菌群是一类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h内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它在有动物生存的有关水域中常见,对消毒剂的抵抗能力大于伤寒副伤寒、痢疾杆菌等,通常当它的浓度降低到13个/L时,其他病原微生物均已被杀死(但对肝炎病毒不一定有效),因此以它作为代表比较合适。

我国饮用水用氯气或漂白粉消毒,游离余氯是表征消毒效果的指标。接触30min后游离余氯不低于0.3mg/L,可保证杀灭大肠杆菌和肠道致病菌,但也不应过高,首先它是强氧化剂,直接饮用对人体有害;其次,如果水中含有机物,会生成氯胺、氯酚,前者有毒,后者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故国外已普遍改用臭氧和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以避免这些弊病。(www.chuimin.cn)

表1-6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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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水中放射性指标超过表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水体质量,对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所作的规定。这里可以是浓度控制,也可以是总量控制。前者执行方便;后者是基于受纳水体的实际功能,得到允许排放的总量,再予以分配的方法,它更科学,但实际执行起来较困难。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排污许可证与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这是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双重控制,排污许可证规定了在有效期内向指定受纳水体排放限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实际是以总量为基础,而行业排放标准则是根据各行业特点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基础研究为前提,例如:美国有超过100个行业排放标准,每个行业下还有很多子类。中国由于基础工作尚有待完善,总体上采用按受纳水体的功能区类别分类规定排放标准值,重点行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非重点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时段、分级控制。部分地区也已将排污许可证与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总体上逐步向国际接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于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的情况,已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必须符合表1-7的规定。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按表1-8中的规定执行。对第二类污染物区分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和1998年1月1日及以后建设的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同时有29个行业的行业标准纳入此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

表1-7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 单位:mg/L

表1-8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1998年1月1日及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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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是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①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②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四)回用水标准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仅为2 300m3,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特别是北方和西北地区水资源非常短缺,因此水资源经使用、处理后再回用十分重要。回用水水质标准应根据生活杂用、行业及生产工艺要求来制定。在美国有近30种回用水水质标准,我国正在逐步制定,已经颁布的有:《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 95—2000)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相应标准见表1-9和表1-10。

表1-9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单位:mg/L

注:①为管网末端余氯。

②1.0为夏季水温超过25℃时的采用值。

③2 000为盐碱地区采用值。

表1-10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单位: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