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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摘要】:目前中国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表述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并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做法,混淆了依法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标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利用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管制工作中维护国家权益,不利于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

目前中国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如果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采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关于标准的定义与我国定义有很大不同。WTO/TBT的定义如下。

标准(standard):由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反复使用,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性的非强制执行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其有关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由上述定义可见,标准属于非强制性的,不归属于国家立法体系,只规定有关产品特性,或工艺和生产方法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但不规定行政管理要求,是各方(生产、销售、消费、使用、研究检测、政府等)利益协商一致的结果。

而环境技术法规的目标是: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www.chuimin.cn)

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表述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并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做法,混淆了依法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标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利用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管制工作中维护国家权益,不利于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

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关系见表1-2。

表1-2 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将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相关工作组注意到了这些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