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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乐保护与实践-传承与反思

【摘要】:虽然鼓乐已由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传承人,但没有根本改善继承与保护的问题,后继乏人,鼓乐传统技艺面临消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对鼓乐艺术中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重点作品,更是无法征集和实施,难以进行实行有效保护。

西安鼓乐作为珍贵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历历史的积淀,彰显出以下显著特征:(1)母源文化特征。它是扎根于千百年群众生活的具有根文化、母文化因素的文化艺术形态。其谱式规律、形态特征、形式内容、信仰民俗等方面均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元素。音乐的乐汇、乐句、乐段、调性、曲体,音乐行为的表现、展示,乐社的组织、形式、机制,风俗节日活动的渊源、形式、内容、程序等,都是经孕育、发展、积淀而逐步形成一定的范式并传递下来的。它集中以民间艺术的形式展示着中华民族文化的语言、心理、感情、道德、审美情趣等内涵及其特征。(2)文化传承特征。它是在历史文化源流的长河中延续性地通过继承、传播、创造、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的音乐文化,是经一代代人通过个体或群体的艺术创造、不断加工,而发展了的艺术形态。西安鼓乐如同所有的原生态民间艺术都不是静止而留存,而是动态发展了的,是不断活动、不断革新、不断创造的。但是所有的创造性,都是顽强地蕴于保护该文化基因的理念之中,是以民间继承者的自发创造为其主要方式的。西安鼓乐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3)民间依存特征。它是依附于其生存条件而存在,具有产生、发展、繁荣和衰落、消亡两重可能性的文化形态。当着依存条件存在时,就繁荣发展;当着依存条件不存在(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时,就衰落消亡。虽然人为的保护本能意识还有,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大多是无能为力的。这是民间艺术产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我们不必大伤脑筋,也不必怜悯可惜。

图2 第三届西安周至集贤鼓乐文化艺术节(2009)

图3 即将竣工的乐社展览室和排练室

(一)抢救、保护与继承、发展的辩证关系

毫无疑义,从长远和总体而言,抢救、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继承、发展,而继承、发展也必然会促进抢救、保护,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须知,自有史以来,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总是在不断地继承中存活,并通过自然、自发地变革与创造而发展到每个历史阶段的文化生态的。仅从四十年代的保护实践来看,关于民间文化遗产的应用、保护与继承、发展的辩证关系就已非常的清楚了。

如今的经济、文化已发生了剧烈的变革和变化,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对民间文化发展的多元化、地方化,是一个严重的挑战,面对保护民间文化的理论、实践、政策、法制等一系列问题,已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而要求必须尽快解决的了。此中,以保护理论和保护方法最为重要。在保护理论上,又以有效保护理论和非有效保护理论的矛盾最为突出和尖锐。

目前关于西安鼓乐的某些争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正确的保护理论和实践,应以有效保护为前提,为准则。一切非有效保护的理论和做法,都应予以摈弃。

首先,对鼓乐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国内许多地方认识不到鼓乐文化在当前条件下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加速消亡的现实,认识不到传统民间文化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缺乏民间文化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虽已提上日程,但仅仅作为政府的一项工作加以实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没有深入人心,文化自觉的氛围还未形成。有些政府部门形式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划,但在具体措施上出现一些问题,如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有些项目得到国家的认可,项目经费却层层截留,或挪为他用;有些项目表面上风风火火,内容上却捉襟见肘;有的文化行政部门没有把“非物质文化保护”纳入工作范围,主管职责缺位或不作为。这些,都致使民间文化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度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这些现象或多或少在西安鼓乐的保护及其实践都有不同的反应。

其次,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虽然鼓乐已由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传承人,但没有根本改善继承与保护的问题,后继乏人,鼓乐传统技艺面临消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例如,鼓乐中的口传心授,古谱诵读、记忆、翻译、解读的传承体系没有真正形成;鼓乐演奏中的技术问题,如旋律把握、即兴创新的精髓没有得到真正的继承;鼓乐的教学培训体系缺乏连贯性,等等。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鼓乐艺人为数不多,或相继离世,或年事已高,他们掌握的鼓乐技艺随时都在消失。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方式,例如,西安市几处的鼓乐陈列馆名存实亡,由于缺少必要的条件和设施,有些乐谱乐器无法长期保存。虽然近几年鼓谱翻译已有一些成果,有些鼓谱转化为现代谱式,有些或原样出版,但如何纳入教学体系,让更多人学习、研究,还不得而知。(图4)

图4 高校学生参观鼓乐陈列馆(www.chuimin.cn)

第三,缺乏政策法规和经费支持。长期以来,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政策层面上还是空白。民间文化政策法规少又不健全,无法可依,成为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致使工作处于无“序”、无“规”、无“责”之中,难以建立起科学的发现、评估、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的正常工作程序。此外,民间文化普查、保护、研究、开发需要大量经费的支持,陕西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各级文化部门均无专项资金,群艺馆、文化馆只有人头费,没有活动费,仅凭专业干部的工作热情去进行抢救保护是十分困难的。对鼓乐艺术中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重点作品,更是无法征集和实施,难以进行实行有效保护。

最后,曾有一些学者认为,西安鼓乐的发展可以结合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子。这是一项重大的命题,专家学者多持谨慎态度。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探索鼓乐文化产业化的新路子,不是不可以,而且要慎重。因为文化是一项不可再生资源,必须符合文化发展的自身规律,而不是经济规律。我们认为,对于鼓乐文化,首先要抢救,抢救其中的形式与内容,其次要保护,保护其中的精髓和实质,第三再谈发展,使其健康持续。如果我们没有真正认知一种文化体系和内涵,而谈开发,实为是不负责任的破坏。如今,社会上所谓的“活物保护”,或“在开发中保护”等思路和方式,由于政策上的缺陷,千奇百怪,鱼目混珠。甚至面对国内外文化市场的日趋活跃和激烈竞争,庞大的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仅需要来自政府的政策保证、正确指导和统筹管理,同时也需要恰当地借助产业运作的力量,充分利用市场这个巨大的产业空间,将具有含金量并可以盘活的那部分民间文化资源做大做强,使之得到生命力更强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鼓乐文化在保护中开发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虽然,鼓乐文化属于濒危文化资源,然其价值和地位已为社会认可,其利用开发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品种丰富多样,二是风格独特,三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发展观念的变化为民间文化的产业化提供了机遇和平台。民间文化的开发是一种综合性开发,既有产品的多样性,又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鼓乐艺术陈列馆,鼓乐艺术展示区,鼓乐民俗文化村、鼓乐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是民间文化在目前条件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关键要提高认识,深入研究,探索规律,使鼓乐文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二)关于原生态鼓乐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及主要手段

第一,对鼓乐文化客体的忠实记录与保护,是对原生态鼓乐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

所谓保护,就是要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保护客体客观而真实地展现其原始生态。换句话说,就是要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某原生态的民间文化遗产得以完整的保留和存活。为达到此目的,就必须坚持“忠实”的原则。而要坚持此原则,就必须时时防止和杜绝“造假”现象。曾有一段时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忠实保护”与“非忠实保护”之间、“真实”与“造假”之间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这一问题,在当前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原生态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普遍存在。自20世纪以来,所有收集整理民间文艺的工作,特别是1980年开始编撰的十大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工作,不仅一直遵循这一原则,而且证明了它是一条人所共识的正确原则。

第二,对客体的自觉保护,是对原生态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

民间文化的继承者有着世袭相传的相对顽强的保护意识。这是源于他们对其继承、参与此文化活动的认识和感情。这种保护可称为自发保护,应该说是自然形成的一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保护方式。在当前,应把历史上形成的这种自发保护升华为自觉保护和文化认同。其保护,包括其形式、内容、生态、生产(活动)过程、作品等。

第三,对客体的活体保护,是对原生态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手段。

无论是有形遗产还是无形遗产,或者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建筑、节日、习俗、方言、谱牒、宗教等,都是活着的客体,因此,这种对文化遗产客体的活体保护,是对原生态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手段。否则,是不可能做到真正保护和有效保护的。西安鼓乐,一定要保护包括抄谱、读谱、乐器规范、演奏方法、乐曲调式、曲体结构、演奏程式、管理章程的活体,等等。

第四,对客体的形式保护,是对原生态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辅助手段。

这是在预计到保护客体将要丧失其生存条件时不得已的一种保护措施,是一种无奈的作为。也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性的保护措施。诸如用保存鼓乐实物、拍照、摄像等方式的保护等。因此说,它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手段。

当下,有一股涌动全国的思潮,就是借“抢救、保护”之机、以“开发、利用”为名、行“赢利赚钱”之实的另一种所谓的“保护”理论和保护实践。这种理论的基点是“不改造创新就不能保护文化遗产”“不改造创新就会使文化遗产走向消亡”。乍看,似乎很有道理,其实,这是一种被扭曲了的有害的理论,是一定要予以严肃批判的理论。如果听之任之,任其泛滥,必将使保护工程受到伤害,民族艺术受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