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期限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禁止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3-11-23
(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ww.chuimin.cn)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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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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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2019年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了重大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可以预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随后也会相应地予以修订。......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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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2023-11-23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023-11-23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性与其掌握的信息密切相关,要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离不开政府信息的充分、及时、动态和连续公开。可见,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布与行政决定的信息公开存在重要的差异,即单纯公布决策结果并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利益协商。从一定程度上讲,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开应当是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2.0+版本,是从“单向”走向“双向”,从“公布”走向“交流”。......
2023-07-31
此时,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公民的环境信息公开权受侵犯时,有以下几个救济途径:第一,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环境信息引发的争议,其复议机关主要是相应环保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机关。......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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